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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合同

            時間:2024-05-25 09:31:54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出口合同匯編四篇

              在人民愈發(fā)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guī)范。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出口合同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出口合同匯編四篇

            出口合同 篇1

              合同號: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xx年1月10日

              委托方:

              代理方: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簽約雙方就委托代理出口業(yè)務有關事項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委托代理出口商品名稱:

              出口口岸:深圳;總金額:萬美元,在xx年年底前履行完畢。具體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金額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確認。

              二.雙方權利義務:

              (一).代理方:

              1.代理委托方辦理有關貨物出口報關、報檢、托運手續(xù)及結匯、退稅事宜,但因出口合同及其附件的瑕疵所產(chǎn)生的一切責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擔。

              2.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遲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權解除本代理合同,委托方應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一切費用和后果。

              3.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遲履行,代理方應及時通知委托方采取補救措施。如委托方在訴訟時效內(nèi)書面要求對外索賠的,代理方應根據(jù)其出口合同,積極協(xié)助委托方對外索賠,委托方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一切費用和后果。并應在索賠前,依據(jù)代理方書面通知將預付費用劃至代理方帳戶。若委托方未支付有關索賠費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則委托方喪失享有索賠產(chǎn)生的權利,但不免除因索賠而產(chǎn)生的義務。上述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承擔代理方先行代墊的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差旅費、通訊費等。反之,如外商索賠,由代理方應訴/應裁,但委托方應無條件協(xié)助并承擔應訴/應裁的一切費用和后果。

              (二).委托方:

              1.應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復印件:

              ①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含非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②組織機構代碼證;

             、鄱悇盏怯涀C(國稅);

             、茉鲋刀愐话慵{稅人資格證書或申請認定表(正在申請一般納稅人的企業(yè));

              ⑤如是外商投資企業(yè)或中外合資企業(yè),還需要提供:港澳臺僑企業(yè)批準證書。

              若以上證照到期后,委托方在年審后半個月內(nèi)應提供上述資料復印件給代理方。

              2.保證所委托出口的貨物符合出、進口國的國家政策法律規(guī)定,并保證委托出口的貨物不侵犯他人知識產(chǎn)權。

              3.負責組織出口貨源,并根據(jù)出口合同的規(guī)定按時將委托出口貨物運至出運口岸及承擔運費,并保證所委托的實際貨物與報關品名、規(guī)格、數(shù)量、質量、包裝等相符。若委托方違反本條規(guī)定,則應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對外及對代理方的賠償責任。

              4.協(xié)助代理方辦理報關、報檢、制單、結匯等具體業(yè)務,保證從代理方處取得的所有單證的安全,不得挪作它用。

              5.代理方原則上不接受拼柜貨物。若確有必要,委托方應于貨物報關出口前一周書面通知代理方,由代理方?jīng)Q定是否接受。

              6.委托方應如實申報,不得虛報數(shù)量,高報價值。

              7.如委托方指定貨代以及需異地報關出口的貨物,委托方應通知代理方其貨代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電話、傳真等詳細資料,并允許代理方與貨代直接聯(lián)系,在貨物正式報關出口前,由貨代將裝箱單、發(fā)票傳真給代理方確認。

              8.保證增值稅發(fā)票和專用繳款書真實、有效、合法。

              9.未經(jīng)代理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擅自更改確認后的合同條款,不得對外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諾。

              10.承擔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及與外商簽訂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責任。

              11.對外商資信負責,承擔因外商原因致使與外商簽訂之合同不能履行或與外商簽訂之合同已部份履行但無法收匯核銷的責任。前述外商違約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響本協(xié)議項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費的權利。

              12.保證在報關日后30日內(nèi)將報關單、核銷單等退稅單據(jù)交還代理方,并保證報關單、核銷單的.所有內(nèi)容與相應的增值稅發(fā)票和專用繳款書內(nèi)容一致。

              13.因委托方的原因,導致增值稅發(fā)票和專用繳款書未能退稅時,代理方有權向委托方追索該部份退稅款。委托方應在收到代理方書面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nèi)將該部份退稅款,付到代理方指定的銀行帳戶上。

              三.費用與代理手續(xù)費結算:

              1.代理出口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除退稅外均由委托方承擔,如因需要由代理方代為繳納的,委托方應在每筆費用實際發(fā)生前轉入代理方帳戶,代理方也可直接在貨款中扣除。

              本合同項下的出口費用包括:保險費、港口碼頭費、裝運港市內(nèi)短途運雜費、倉儲費、出口檢驗費、檢疫費、報關費、國內(nèi)銀行費用等。

              2.a.代理方負責接收國外客戶t/t貨款,該貨款應于60天內(nèi)匯到代理方指定的銀行帳戶)。在代理方收到委托方國外貨款,先按1美元:8.26人民幣元將貨款匯入同增值稅發(fā)票上相符的銀行帳戶,在核銷單、報關單退回后,并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收繳款書后3個工作日內(nèi)將外匯貨款按1美元:9.14人民幣元的比率,扣除已按1美元:8.26人民幣元支付的貨款,將剩余貨款按委托方的通知匯入同增值稅發(fā)票上相符的銀行帳戶,其余部分(包括不低于13%的退稅款額)作為代理方的代理費用。

            出口合同 篇2

              行紀合同(出口貨物)

              行紀合同(出口貨物)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鑒于甲方作為具有對外貿(mào)易經(jīng)營權的專業(yè)外貿(mào)公司,在相應領域內(nèi)擁有良好的資信;

              鑒于乙方已獲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出口本合同項下貨物所需的批準;

              鑒于乙方作為委托人,愿意委托甲方為其出口本合同項下貨物;

              鑒于甲方作為行紀人,將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出口本合同項下貨物;

              為明確委托人和行紀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甲乙雙方經(jīng)友好協(xié)商,特此訂立如下合同,以期共同遵守執(zhí)行:

              第一條 委托出口貨物(以下簡稱“貨物”)

              貨物名稱、規(guī)格、包裝及質量

              數(shù)量

              單 價

              總價

              交 貨 期

             。ㄗ⒚髻Q(mào)易術語)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和責任(根據(jù)貿(mào)易術語項下賣方義務調整)

              1.按本合同的規(guī)定為乙方出口貨物,并辦理與貨物出口有關的事宜(包括與外商簽訂出口合同、催開出口合同項下的信用證等)。

              2.在收到外商的承運貨物的船舶動態(tài)后,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乙方。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和責任

              1.按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支付報酬及其他費用。

              2.按照出口合同的規(guī)定辦理貨物商檢,并提供商檢報告。

              3.在出口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期內(nèi),將貨物運至交貨地點并交給外商指定的承運人。

              4.備齊貨物出口所需的文件、許可證。

              5.負責賠償甲方履行本合同時因不可歸責于其自身的原因受到的損失。

              第四條 費用及支付

              1.委托手續(xù)費:甲方為乙方出口貨物的委托手續(xù)費為_________。

              2.其他費用:(根據(jù)具體情況調整)貨物的出口過程中產(chǎn)生的所有費稅均由乙方承擔。此等費稅包括但不限于關稅、增值稅、報關費、保險費、碼頭雜費、倉儲費、商檢費、短駁運輸費、內(nèi)陸運輸費等。若費用由甲方代墊,則乙方依甲方提供的有效憑證進行結算。

              3.費用支付:乙方應當在_________內(nèi),將本條第1款、第2款規(guī)定的'報酬及其他費用匯至甲方指定的賬戶。

              第五條 與出口合同有關的違約、索賠

              1.外商違約:當外商未能履行其相應義務時,甲方應及時將上述情況通知乙方,并向外商索賠, 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必要之協(xié)助(包括提交必要的索賠證件等);如甲方依出口合同之規(guī)定對外提起仲裁或訴訟,相應仲裁或訴訟費用由乙方承擔。上述索賠或仲裁、訴訟產(chǎn)生之利益或損失,由乙方享有或承擔。

              2.如乙方違約致使甲方未能對外商履行義務,對甲方因此向外商或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或受到的其他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第六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但甲方因外商或承運人違約而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其義務的不屬違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且乙方自行承擔其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第七條 不可抗力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解除后3日內(nèi)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的理由,在提供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后,根據(jù)情況可延期、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合同,同時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甲方未能因不可抗力免除對外商的責任時,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第八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2.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應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九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經(jīng)甲、乙雙方授權的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紀合同(出口貨物)

              行紀合同(出口貨物)

            出口合同 篇3

              委托方:

              代理方: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簽約雙方就委托代理出口業(yè)務有關事項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委托代理出口商品名稱:

              出口口岸:

              總金額:萬美元,在 年年底前履行完畢。

              具體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金額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確認。

              二。 雙方權利義務:

              (一) 代理方:

              1. 代理委托方辦理有關貨物出口報關、報檢、托運手續(xù)及結匯、退稅事宜,但因出口合同及其附件的瑕疵所產(chǎn)生的一切責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擔。

              2. 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遲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權解除本代理合同,委托方應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一切費用和后果。

              3. 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遲履行,代理方應及時通知委托方采取補救措施。如委托方在訴訟時效內(nèi)書面要求對外索賠的,代理方應根據(jù)其出口合同,積極協(xié)助委托方對外索賠,委托方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一切費用和后果。并應在索賠前,依據(jù)代理方書面通知將預付費用劃至代理方帳戶。若委托方未支付有關索賠費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則委托方喪失享有索賠產(chǎn)生的權利,但不免除因索賠而產(chǎn)生的義務。上述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承擔代理方先行代墊的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差旅費、通訊費等。反之,如外商索賠,由代理方應訴/應裁,但委托方應無條件協(xié)助并承擔應訴/應裁的一切費用和后果。

              (二) 委托方:

              1. 應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復印件:

             、 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含非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 組織機構代碼證;

             、 稅務登記證(國稅);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或申請認定表(正在申請一般納稅人的企業(yè));

             、 如是外商投資企業(yè)或中外合資企業(yè),還需要提供:港澳臺僑企業(yè)批準證書。

              若以上證照到期后,委托方在年審后半個月內(nèi)應提供上述資料復印件給代理方。

              2. 保證所委托出口的貨物符合出、進口國的國家政策法律規(guī)定,并保證委托出口的貨物不侵犯他人知識產(chǎn)權。

              3. 負責組織出口貨源,并根據(jù)出口合同的規(guī)定按時將委托出口貨物運至出運口岸及承擔運費,并

              保證所委托的實際貨物與報關品名、規(guī)格、數(shù)量、質量、包裝等相符。若委托方違反本條規(guī)定,則應

              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對外及對代理方的.賠償責任。

              4. 協(xié)助代理方辦理報關、報檢、制單、結匯等具體業(yè)務,保證從代理方處取得的所有單證的安全,不得挪作它用。

              5. 代理方原則上不接受拼柜貨物。若確有必要,委托方應于貨物報關出口前一周書面通知代理方,由代理方?jīng)Q定是否接受。

              6. 委托方應如實申報,不得虛報數(shù)量,高報價值。

              7. 如委托方指定貨代以及需異地報關出口的貨物,委托方應通知代理方其貨代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電話、傳真等詳細資料,并允許代理方與貨代直接聯(lián)系,在貨物正式報關出口前,由貨代將裝箱單、發(fā)票傳真給代理方確認。

              8. 保證增值稅發(fā)票和專用繳款書真實、有效、合法。

              9. 未經(jīng)代理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擅自更改確認后的合同條款,不得對外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諾。

              10. 承擔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及與外商簽訂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責任。

              11. 對外商資信負責,承擔因外商原因致使與外商簽訂之合同不能履行或與外商簽訂之合同已部份履行但無法收匯核銷的責任。前述外商違約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響本協(xié)議項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費的權利。

              12. 保證在報關日后30日內(nèi)將報關單、核銷單等退稅單據(jù)交還代理方,并保證報關單、核銷單的所有內(nèi)容與相應的增值稅發(fā)票和專用繳款書內(nèi)容一致。

              13. 因委托方的原因,導致增值稅發(fā)票和專用繳款書未能退稅時,代理方有權向委托方追索該部份退稅款。委托方應在收到代理方書面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nèi)將該部份退稅款,付到代理方指定的銀行帳戶上。

              三。 費用與代理手續(xù)費結算:

              1. 代理出口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除退稅外均由委托方承擔,如因需要由代理方代為繳納的,委托方應在每筆費用實際發(fā)生前轉入代理方帳戶,代理方也可直接在貨款中扣除。本合同項下的出口費用包括:保險費、港口碼頭費、裝運港市內(nèi)短途運雜費、倉儲費、出口檢驗費、檢疫費、報關費、國內(nèi)銀行費用等。

              2.a.代理方負責接收國外客戶t/t貨款,該貨款應于60天內(nèi)匯到代理方指定的銀行帳戶)在代理方收到委托方國外貨款,先按1美元:8.26人民幣元將貨款匯入同增值稅發(fā)票上相符的銀行帳戶,在核銷單、報關單退回后,并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收繳款書后 3個工作日內(nèi)將外匯貨款按1美元:9.14人民幣元的比率,扣除已按1美元:8.26人民幣元支付的貨款,將剩余貨款按委托方的通知匯入同增值稅發(fā)票上相符的銀行帳戶,其余部分(包括不低于 13%的退稅款額)作為代理方的代理費用。

              3.如出口合同外商付款期至時,代理方未實際全部收匯,

              代理方對委托方就該筆貨款保留追索權。如代理方在委托方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和繳款書二個月后在國稅局依然查無增值稅發(fā)票和繳款書的相關信息,委托方有責任協(xié)助代理方向當?shù)貒惥植樵儭?/p>

              四。 違約責任:

              1. 在本合同項下,如一方違約,除依法依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責任及賠償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外,還應承擔守約方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付的費用,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差旅費、通訊費。

              2. 自違約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及法定義務之日起,其于后支付的任何款項按以下順序清償:(1)守約方為實現(xiàn)權利支付的費用;(2)利息或違約金、損失賠償金;(3)貨款本金。

              五。爭議解決方式: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我國對外貿(mào)易代理的有關規(guī)定。

              2.委托代理過程中發(fā)生糾紛,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未果的,由合同簽訂地法院裁決。

              六。其他:

              1.上述結算價雙方將根據(jù)20xx年度實際退稅時間及市場行情協(xié)商調整。

              2.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工廠若需要代理方提供“產(chǎn)品購銷(買賣)合同”,該合同僅限于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用,其內(nèi)容若與本協(xié)議有矛盾,以本協(xié)議為準。

              3.如中國人民銀行美元和人民幣的匯率發(fā)生變動,高于或低于1:8.26(不含本數(shù))時,則代理方與委托方另行協(xié)商該代理合同中第三條第2點中結算比例,以保證代理方不發(fā)生代理業(yè)務虧損。

              5.如國稅局對該產(chǎn)品出口退稅比例進行調整,高于或低于13%(不含本數(shù)),則代理方與委托方另行協(xié)商該代理出口合同中第三條第2點的結算比例,以保證代理方不發(fā)生代理業(yè)務虧損。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經(jīng)雙方簽章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須補充或修改的應以書面提出并經(jīng)雙方簽章后生效,并與本代理出口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 代理方:

              (蓋章) (蓋章)

              代表人:代表人: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

            出口合同 篇4

              賣 方:xxx 地址:xxx 郵碼:xxx 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

              買 方:xxx 地址:xxx 郵碼:xxx 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

              賣方與買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履行,并嚴格信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guī)格、包裝及質量

              第二條 數(shù)量、單價、總值

              賣方有權在3%以內(nèi)多裝或少裝。

              上述價格內(nèi)包括給買方傭金____%按fob值計算。

              第三條 裝運期限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保險:由賣方按發(fā)票金額__%投保。

              第七條 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jù)在________國的____ 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15天在________國到期。

              第八條 單據(jù):賣方應向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fā)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第九條 裝運條件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shù)量、船只、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品質和數(shù)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fā)現(xiàn)貨物品質及/或數(shù)量/重量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三十天內(nèi)提出,數(shù)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十五天內(nèi)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nèi)答復買方。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nèi)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電報通知買方。如果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途徑

              因執(zhí)行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fā)生的一切爭執(zhí),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xié)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xié)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jù)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賣 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買 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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