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商品房預售合同4篇
在當今不斷發(fā)展的世界,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商品房預售合同4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商品房預售合同 篇1
出售方(甲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碼: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性 別:
出生 年 月 日 國藉: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郵 碼: 電話:
第一部分 協(xié) 議 書
第一條 甲方經批準,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積____m2的土地使用權。
地塊編號:____ 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樓X,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預售。
第二條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購上述樓X的第____幢____號(第__層)。建筑面積____m2,土地面積/m2(其中:基底分攤____m2、公用分攤____m2、其他____m2)。
第三條 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過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須憑____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為依據,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上述訂購之樓X售價為:____單價元/m2,總金額____幣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萬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寫_____萬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銀行:
帳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見附表一)。
第五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guī)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追索違約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項和利息,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將樓X出售他人。
第六條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guī)定的日期交付給乙方使用,應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計算付款利息,以補償乙方的損失。
第七條 甲方出售的樓X須經××市建筑質量檢驗部門驗審合格,并負責保修半年,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應將已付款項及全部利息在30天內退回乙方。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樓X交付使用并付清樓款后,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書》,經市府主管部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xù),發(fā)給《房地產權證》,乙方才能獲得房地產權。
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享用與該樓X有關聯的'公共通道、設施、活動場所,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條 乙方所購樓X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樓X結構和用途,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
乙方購置的樓X所占用的土地,按有關土地管理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 預售的樓X,乙方不許轉讓、抵押,否則,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為本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如發(fā)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按下列( )項解決:
1、由仲裁機關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公證機關、房地產權登記機關各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預售合同 篇2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guī)定,已依法取得________市________區(qū)(縣)________________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止,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________________,現已具備規(guī)定的預售條件,經____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準,準予上市預售,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房內證字第________號。
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乙方預購房屋的定金為人民幣________元。雙方經協(xié)商,就該房屋的預售預購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該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詳見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積為甲方暫測面積,房屋竣工后以測繪部門實測面積為準。
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土地使用面積(含分攤的共有共用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該土地使用面積為甲方暫測面積,房屋竣工后以測繪部門實測面積為準。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產權過戶之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條甲乙雙方同意,結算房價款時,房屋的實測建筑面積與暫測建筑面積的誤差不超過暫測建筑面積的±_____%(含____%)時,按照本合同第三條所述房屋單價據實結算;房屋建筑面積誤差超過上述約定幅度時,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數據之日起日內,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______(大寫數字)種方式處理:
1、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乙方已付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乙方。利息按________利率計算。
2、按照本合同第三條所述房屋單價據實結算。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雙方同意上述預售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元,價款合計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__元整(小寫元)。付款方式見本合同附件三。乙方同意按雙方約定的付款方式如期將購房價款當面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時轉為購房價款。甲方售樓款監(jiān)管銀行為________________,銀行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三規(guī)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價款的萬分之________________(大寫數字)向甲方支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_日(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五條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時,應同時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出具的《________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和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數據;若雙方約定交付初裝修房屋的,須按照《________市公共建筑工程實施初裝修質量核定規(guī)定(試行)》、《________市住房工程實行初裝修竣工質量核定規(guī)定(試行)》的要旨,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驗收合格證件和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數據。符合本條款所述條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認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內除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還應全部退還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利息按________利率計算。
第六條甲方交付房屋的裝修、設備與附件規(guī)定的標準不符的`,甲方同意按________向乙方補償。
第七條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萬分之______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__日(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內須將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乙方,并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利息計算同第五條)。
第八條本合同簽訂后,因甲方變更其建筑設計而影響乙方購買房屋的套內面積、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間的,應于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內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內須將乙方已付的購房價款及利息退還乙方(利息計算同第五條),并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甲方變更建筑設計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除應退還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利息計算同第五條),并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還應承擔補充協(xié)議中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
第九條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________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十條乙方同意在小區(qū)物業(yè)管理委員會或業(yè)主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yè)管理機構之前,其購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業(yè)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雙方同意在簽訂本合同后三十日內,持本合同和有關證件共同到市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預售、預購登記手續(xù)。
第十二條本合同簽訂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轉讓所預購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轉讓,須經甲方同意并簽訂預售轉讓書面協(xié)議,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準。
第十三條雙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條件時按規(guī)定共同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xù),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并按規(guī)定交納有關稅費。
第十四條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大寫數字)種方式解決糾紛: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xié)議。本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副本共________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留存一份,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預售登記機關:(章)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房屋狀況
附件二共有共用部位
附件三付款方式
商品房預售合同 篇3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性質: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預約合同
在合同法中,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為了履行預約合同而訂立的合同。預約合同與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所以,當事人一方只能請求對方訂立合同,而不能依預約的本合同內容請求對方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在成立之時;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帶有“預售”的字樣,但商品房預售合同絕不是預約合同。因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售方與預購方關于房屋的坐落與面積、價款的交付方式與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質量、違約責任等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雙方無須將來另行訂立一個房屋買賣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規(guī)定直接履行,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達到雙方的交易目的。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長。但將商品房預售合同稱之為期貨買賣合同是錯誤的。所謂期貨買賣合同,是指期貨交易所為進行期貨交易而制訂的統(tǒng)一規(guī)定商品的等級或證券的種類和數量、交貨期限和地點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標準合同”形式。期貨買賣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期貨買賣的標的物的價格不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而是在期貨交易所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而確定的;
(2)期貨買賣的標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中所約定的貨物;
(3)期貨買賣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套期保值和價格發(fā)現,而不在于獲取現實的貨物,所以,在期貨買賣中,極少有進行實物交割的
(4)期貨買賣的商品必須具備數量大、價格波動大、便于儲存、易于標準化等條件,如糧食、石油、鋼材等。
但是,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
第一,商品房的價格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明確的,而不是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確定的;
第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三,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目的在于獲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價格發(fā)現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積、坐落、單元等方面存在著諸多的差別,不具有標準化的特征,所以在國際慣例上,房屋不是期貨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貨交易。
可見,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明確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變相的期貨交易,以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為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來作為合同效力開始或終止根據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為合同效力開始的根據,則該期限為延緩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為合同效力終止的根據,則該期限為解除期限。在附延緩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經成立,但沒有發(fā)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也都沒有權利請求對方履行義務。只是在期限到來時,雙方當事人才開始履行義務;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僅已經成立,而且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雙方都已經開始履行自己的義務。在期限到來時,雙方當事人不再履行義務,合同終止。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雙方約定在將來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這里確實存在一定的“期限”,但這種期限絕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為:
其一,如果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作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則商品房預售合同不僅已經成立,而且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來時,商品房預售合同終止效力,雙方應當解除合同。這樣,作為預購方就不能取得約定的房屋。顯然,這與當事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目的是相違背的;
其二,如果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作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緩期限,則商品房預售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還沒有發(fā)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來時,商品房預售合同才發(fā)生法律效力。這樣,作為預售方就不能要求預購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顯然,這也不符合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要求?梢姡唐贩款A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買賣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種履行期限,是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時間。
(四)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方于多數情況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價款,這種作法類似于分期付款買賣,但它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須交付給買受方,這樣才能實現買受方的經濟目的?梢,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現實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作為標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買受方在接受標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價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價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價款。前者是在取得標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標的物后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功能在于出賣方向買受方融資,以滿足買受方資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功能在于買受方向出賣方融資,以滿足出賣方資金不足的需要。
綜上所述,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預約買賣合同、期貨買賣合同、附期限買賣合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如果從法律上為商品房預售合同定性,則商品房預售合同屬于遠期交貨合同。所謂遠期交貨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將來的一定期間內交貨的合同。這類買賣合同僅是在交貨期限方面與一般買賣合同有所區(qū)別,而在合同的訂立、貨物價格的確定、履行地點等方面與一般買賣合同沒有任何差別。當事人必須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交貨,否則即應承擔違約責任。
商品房預售合同 篇4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概述
。ㄒ唬┥唐贩款A售的概念
商品房預售也稱房屋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與購房者約定,由購房者交付定金或預付款,而在未來一定日期擁有現房的房產交易行為,其實質是房屋期貨買賣,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一張期貨合約,其與成品房買賣已成為我國房地產市場銷售的兩種主要方式。
商品房預售最早由香港立信置業(yè)公司使用,后來被各國房地產公司效仿。此后,我國的房地產銷售中,也引入了商品房預售的形式,并制定相應的法律來對其進行規(guī)范、調整,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物權法》等。
二、關于我國商品房預售合同效力的問題
(一)未獲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無效的預售合同效力
商品房進行預售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預售方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預售登記,取得預售許可證。無預售許可證的合同不屬于完整的合同,具有一定的缺陷。
房地產開發(fā)商進行商品房預售時應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這是取締性規(guī)定的內容。商品房預售者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預售的合同可以被認為是有效合同;相反,在商品房預購者明知商品房預購方未取得商品房預購合同的情況下簽訂預購合同的,合同無效。預售方明知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故意隱瞞事實而與預購者進行合同的簽訂,該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也可能存在房開商主體資格的不合格、商品房存在物和權利的瑕疵以及一方通過欺詐、脅迫、趁人之危而簽訂的合同。
。ǘ┥唐贩款A售款收取的法律程序保障問題
我國沒有一定的法律程序來維護商品房預售的合法秩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收費秩序僅做框架性規(guī)定,具體的收費細則仍沒有明確,導致我國當前為商品房預售款收取沒有嚴格的程序進行保障。預購方和預售方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時地位的不平等,導致預購方的權利得不到及時的保障,而預售方憑借自身的優(yōu)勢,也容易使預購方遭受損失。例如:預售方在同預購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合同履行期限,但在實際履行中會延遲交付商品房,造成違約,由于沒有相關法律的保障,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約定可能使預購方承擔不必要的損失,而對于預售方來說,簡單的象征性的懲罰不足以對預購方進行懲罰。再加上我國法律允許利用在開發(fā)的土地進行抵押,在預售方難以償付相應貸款時,銀行便要收回相應在開發(fā)土地,這便使預購方的權利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對于商品房預售合同完善的建議
。ㄒ唬┐_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價值取向
確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價值取向,不僅可以更好的保護預購者的合法權益,避免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行政管理傾向。為了更好的確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價值取向,預購方在與預售方在簽訂合同之時,需要明確預售方是否具備相關資質,是否擁有相關證書。在預售方通過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等方式來同預購方簽訂合同的`,預售方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申請撤銷合同或者認定合同無效,并要求預售方雙倍返還購房款。在預售方無法取得相關許可證明的情況下,同樣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雙倍購房款。此類對于無預售許可證的預售合同的司法救濟,可以有效維護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弱勢群體---預購方,幫助其很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免受相關的利益侵害。此種做法可以在避免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的價值僅限于行政登記之外,有效的維護弱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ǘ┩晟粕唐贩款A售合同的法律保障
對于開發(fā)商利用自身的優(yōu)勢地位來同預購方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容易造成預購者的損失,并且僅僅根據合同的條款對開發(fā)商進行懲處,遠遠起不到對開發(fā)商進行限制的作用。因此,完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法律保障,可以從制度層面解決相關問題,維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在房開商做出如下行為時,預購者在以下條件下可以要求對方支付低于一倍已付房款的價格: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解釋》的此項規(guī)定旨在保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避免合同的無效和撤銷導致的實際利益的損失。但在實踐中,一倍的預購賠償可能不能完全彌補預購方的損失,例如,隨著物價的上漲,20xx購買的房屋,到20xx年的價格上漲的不只是一倍,特別是北上廣地區(qū)。在此情況下,開發(fā)商若因房產被抵押而使預購者不能按照合同取得房產,損失的利益可能不止預購款的一倍。因此,要維護商品房預購方的合法權益,還要繼續(xù)加強完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1]石玉萍。淺議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的效力---以保護弱勢預購人利益為視角[J].法制與社會,20xx(10)。
[2]劉子華。論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的法律效力---兼評預售商品房權屬以預售登記為準之規(guī)定[J].中國仲裁,20xx(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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