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常用(2篇)
在社會不斷進步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請書,我們可以將自己的愿望和請求寫進申請書里。寫申請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1
證人證言是民事訴訟中最普遍采用的證據之一,同時也是查明案件事實、正確處理案件的重要依據。在民訴的司法實踐中,筆者發(fā)現當事人總是在開庭后,法庭調查中口頭提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并說明
證人已在外等候。一般情況下,法官為了查清事實都會予以許可,但實際上這樣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 首先,對于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要在舉證期屆滿十日前提出。最高院《民訴證據規(guī)定》第54條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準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如何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笨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不僅要由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而且應由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這樣證人出庭作證才能規(guī)范化。
其次,對于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也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最高院《簡易程序若干規(guī)定》第22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規(guī)定》第19條第1款、第54條第1款的限制!弊罡咴骸睹裨V證據規(guī)定》中的舉證期限只適用于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不受該規(guī)定中30日的限制。
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要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難易程度來確定,一般根據以下幾種不同情況來確定案件的舉證期限。 情形一是被告在應訴時明確表示需要15天答辯期,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之規(guī)定,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于15天。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舉證期限,并須要得到法院的認可,法院應當制作協商舉證期限筆錄,但協商的舉證期限不宜過長,主審法官應當考慮3個月的辦案期限,最好限制在30日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舉證期限協商不成,那么,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時間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內。
情形二是被告在應訴時明確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辯期的,其舉證期限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確定的期限必須在15日之內;如果協商不成,或達不成協議,可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
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應征求被告的意見來確定舉證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內。
xxx
20xx年xx月xx日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2
章丘市人民法院:
xx申請追加我作為xxxx等四原告訴其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的共同被告,我業(yè)已收悉貴院的'《參加訴訟通知書》及20xx年xx月xx日9:00的開庭傳票。為了查明案情,還原事實真相,我申請xxxx、xxxx二人屆時出庭作證,以證明事故發(fā)生經過及搶救情況,敬請準許。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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