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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zhì)疑北京市南二環(huán)路奧拓車與行人交通事故認定

            時間:2022-08-05 10:21:23 行政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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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zhì)疑北京市南二環(huán)路奧拓車與行人交通事故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在北京市南二環(huán)路發(fā)生了一起奧拓車與行人翻越中間護欄橫穿機動車道的交通事故,事故中造成行人死亡。許多媒體對該事故的賠償問題進行了高度關(guān)注,有關(guān)《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的賠償條款引起了巨大爭議。
            但是,筆者認為:這樣一起媒體強烈關(guān)注的案件中,“交通事故認定”結(jié)論中,“因為奧拓車排量小不能在行駛方向最左側(cè)機動車道行駛,又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的安全原則,所以負事故同等責任”最值得探討。
            一、道路
            北京市南二環(huán)路中間鐵制護欄分隔了對向的機動車交通流,綠化帶分隔了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實現(xiàn)了人、車分流。
            二、路權(quán)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nèi)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cè)通行”。第三十六條“根據(jù)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
            北京市二環(huán)路上綠化帶分隔了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禁止行人進入,所以,在道路兩側(cè)綠化帶內(nèi),是機動車道,行人沒有路權(quán),奧拓車擁有在行駛方向右側(cè)機動車道行駛的路權(quán)。在行人橫穿道路時,行人屬于“借道通行”,應該讓其本道內(nèi)的車輛(奧拓車)先行。
            三、行人的安全義務
            本案中行人橫穿的地點沒有行人過街設(shè)施,沒有人行橫道,所以行人應該在有行人過街設(shè)施或者人行橫道的位置橫穿道路。
            在沒有行人過街設(shè)施和沒有人行橫道的地點橫穿機動車道,行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必須依法履行“確認安全”的義務。
            行人在沒有路權(quán)的地點,未依法履行“確認安全”的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交通事故責任。
            四、奧拓車的安全義務
            奧拓車在行駛方向最左側(cè)機動車道行駛,其法定的義務是:1、遇到前方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有保持安全車距的義務;2、遇到后方來車要超越本車時,有讓行的義務。
            五、法38條不適用奧拓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北京市二環(huán)路是全封閉道路,中間護欄分隔了對向的交通流。該路段上有許多的道路交通信號: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所以,本條不能用于追究奧拓車“安全駕駛義務”的責任。
            六、奧拓車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北京市南二環(huán)路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由于奧拓車排量小,按照北京市地方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能在行駛方向的最左側(cè)車道內(nèi)行駛。北京市該規(guī)定的出發(fā)點應該是要提高該路段中該車道的通行效率。所以奧拓車沒有按照規(guī)定在自己的車道上行駛,這種行為僅僅只是一個可能影響道路通行效率的條款,不會造成與行人橫穿的交通事故。在這起事故中,如果是一個符合排量要求的車輛替換了奧拓車,那么,事故中行人的受傷程度是否更高呢?因此,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guī)定,奧拓車不應該承擔該事故責任。
            奧拓車在行駛方向的最左側(cè)車道行駛的行為,如果要承擔交通事故責任,也只應承擔在該車道內(nèi),因達不到規(guī)定時速,影響道路通行效率的事故責任。也就是大排量機動車高速行駛中追尾碰撞奧拓車的事故責任。
            七、行人翻越中間護欄橫穿道路的事故責任
            行人在橫穿道路的過程中借機動車道通行,未履行“確保安全”的義務,侵犯了奧拓車的路權(quán),突然間增加了奧拓車行車中的避險義務,才是發(fā)生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guī)定,應該由行人承擔該交通事故的責任。


            2004-12-4

            發(fā)表于2004年12月12日《人民公安報》第499期《交通安全周刊》

            作者: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十大隊 邵 軍 13903592043
            地址: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qū)人民法院后院 郵編:044000 13903592043
            E-mail:shaojun0818@163.com

            質(zhì)疑北京市南二環(huán)路奧拓車與行人交通事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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