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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設電子商務的信用體系
在電子商務全球化的發(fā)展趨勢中,電子商務交易的信用危機也悄然襲來,虛假交易、假冒行為、合同詐騙、網上拍賣哄抬標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各種違法違規(guī)行為屢屢發(fā)生,這些現(xiàn)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電子商務乃至全球電子商務快速、健康的發(fā)展。與此同時,近幾年來,建立信用體系作為完善市場經濟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逐漸得到了更多部門和企業(yè)的關注。各地都逐漸出臺了一些關于信用體系建設的法律和規(guī)范。這些法規(guī)的先后出臺,提出了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務、失信懲戒、信用管理等推動以中小企業(yè)為主體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系列設想和指導意見,在政府立法規(guī)范信用征信領域做了一些探索,但這和征信幸搗⒄溝惱?逍棖笙啾仁竊對恫還壞。灾q饜歐?裥幸檔淖既牘芾懟⒋右等嗽鋇鬧耙底矢窆芾懟⒅匆導際踝莢頡⑿幸當曜嫉確矯嫫?裎?共⒚揮諧鎏ń先?嫻墓芾砉娣丁?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商業(yè)活動,信用同樣是其存在和發(fā)展的基礎。電子商務和信用服務都是發(fā)展很快的新興領域,市場前景廣闊,從二者的關系看,一方面,電子商務需要信用體系,而信用體系也很可能最先在電子商務領域取得廣泛的應用并體現(xiàn)其價值。因為電子商務對信用體系的需求最強,沒有信用體系支持的電子商務風險極高;而在電子商務的基礎上又很容易建立信用體系,電子商務的信息流、資金流、物流再加上電子簽章四者相互呼應交叉形成一個整體,在這個整體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進行技術處理,就可以建立信用體系,并且該信用體系對電子商務是可控的。于是,整合電子商務與信用體系,或者建立電子商務的信用體系,就成為一種需求,一種目標,一項任務。
那么,電子商務及信用體系之間究竟存在著什么樣的關系?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政策法律環(huán)境將對信用體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樣的影響等等?都是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信用體系大象無形
長期以來,對于如何規(guī)范電子商務活動,人們確立了幾種基本模式,那就是技術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與信用保障。在電子商務和網絡發(fā)展的初期,人們更多地偏重于從技術上進行規(guī)范,如加密、認證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術為核心的。但很快人們就認識到了過于依賴技術手段解決電子商務中的問題存在著弊端,便開始更多地考慮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與技術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鮮明的特點,那就是從一定意義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創(chuàng)造一種可信賴的商業(yè)環(huán)境,尤其是與法律制裁相比較,它既是一種“軟環(huán)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難以具備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會面臨技術手段難以解決的交易安全性與便捷性的矛盾。電子商務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如果過多地利用技術手段和行政干預手段對網上交易進行管理,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卻恰恰限制了網絡交易方便快捷的特點,使其優(yōu)勢喪失殆盡。所以,總的來看,在規(guī)范電子商務活動的四種主要措施中,信用體系可以說是一種最為靈活且最有可能與電子商務本身實現(xiàn)良性互動的規(guī)范模式,它可以無處不在卻同時能做到大象無形。正如我們前面分析的,由于電子商務與信用體系在本質上的一致性,它們可以很容易地做到無縫連接,這種無縫連接所帶來的效率和便捷正是電子商務所必需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們發(fā)現(xiàn),要實現(xiàn)它們與電子商務的無縫連接還是十分困難的。
四種信用模式的利與弊
電子商務作為虛擬經濟、非接觸經濟,如果沒有完善的信用體系作保證,其生存和發(fā)展都將十分困難,個人和企業(yè)的交易風險都將提高。比如,買家付款后不能及時得到商品、賣家賣出商品不能保證收到貨款、商品質量問題、網上重復拍賣等等問題,都難以避免。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主要采取四種較為典型的信用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擔保人模式、網站經營模式和委托授權模式。中介人模式是將電子商務網站作為交易中介人,達成交易協(xié)議后,購貨的一方將貨款、銷售的一方將貨物分別交給網站設在各地的辦事機構,當網站的辦事機構核對無誤后再將貨款及貨物交給對方。這種信用模式試圖通過網站的管理機構控制交易的全過程,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商業(yè)欺詐等商業(yè)信用風險,但卻需要網站有充足的投資去設立眾多的辦事機構,這種方式還存在交易速度慢和交易成本高的問題。擔保人模式是以網站或網站的經營企業(yè)為交易各方提供擔保為特征,試圖通過這種擔保來解決信用風險問題。這種將網站或網站的主辦單位作為一個擔保機構的信用模式,有一個核實談判的過程,相當于無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實踐中,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適用于具有特定組織性的行業(yè)。網站經營模式是通過建立網上商店的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權后,讓購買方將貨款支付到網站指定的帳戶上,網站收到貨款后才給購買者發(fā)送貨物。這種信用模式是單邊的,是以網站的信譽為基礎的,這種信用模式主要適用于從事零售業(yè)的網站。委托授權經營模式是網站通過建立交易規(guī)則,要求參與交易的當事人按預設條件在協(xié)議銀行中建立交易公共帳戶,網絡計算機按預設的程序對交易資金進行管理,以確保交易在安全的狀況下進行。這種信用模式中電子商務網站并不直接進入交易的過程,交易雙方的信用保證是以銀行的公平監(jiān)督為基礎的。
我國電子商務目前所采用的這四種信用模式,是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yè)為解決商業(yè)信用問題所進行的積極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特別是,這些信用模式所依據的規(guī)則基本上都是企業(yè)性規(guī)范,缺乏必要的穩(wěn)定性和權威性,要克服這些問題,政府部門必須加強對發(fā)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guī)劃,包括銀行、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的協(xié)同作戰(zhàn),才能使交易雙方在政府信用作為背景的基礎上建立起對電子商務的信心。
信用體系是法律的輔助環(huán)節(jié)
通過近幾年來對于解決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實踐,我們發(fā)現(xiàn)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雖然種類繁多,形式多樣,但在解決辦法上,基本可以分為三大類型:其一,已有成熟的解決方案,只要盡快進行立法或修訂法律,就基本可以解決問題,典型的如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問題;其二,目前對于該問題還沒有成型的解決方案,需要更多地從理論層面進行探尋,較為典型的有網絡的管轄權問題、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其三,也是最為普遍的一類,就是即便是出臺或修訂了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其中的法律問題也難以馬上解決,需要相應的法律輔助機制的配合,或一個完善的法制環(huán)境的作用。這方面的例子有電子商務的信息安全問題、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電子商務的安全可靠保障問題、電子商務的法律救濟問題等等。也就是說,在這一類法律問題中,我們看到,盡管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十分明確,但是還有大量的違法行為存在,我國刑法對于信息安全的明確規(guī)定并沒有杜絕危害信息安全的行為,而我們的著作權法也難以使那些“拿來主義者”卻步。造成這種“令行禁不止”的原因很復雜,既與互聯(lián)網本身非中心性、虛擬性、跨地域性和高度自治性關聯(lián),也產生于網上違法行為的隱蔽性、低成本和便捷性。而解決這種難題的辦法只有一個,那就是要在立法與修訂法律之外建立起一整套的法律輔助機制,形成完善的法制環(huán)境,從各方面杜絕和制裁違法行為。而信用體系的建立就是該法律輔助機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huán)。
電子商務是信用體系在中國發(fā)展最快的領域
一方面,電子商務本身是信用體系存在和發(fā)展最好的土壤,在電子商務的基礎上又很容易建立起信用體系,電子商務的信息流、資金流甚至物流通過電子簽章相互呼應形成一個整體,在這個整體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進行技術處理,就可以建立信用體系,并且該信用體系對電子商務是可控的、互動的。
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信用體系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使消費者成為參與者。在很多已經形成的電子商務模式中,我們都看到,通過BBS等方式,對于同一類消費,很多消費者可以很快地建立聯(lián)盟,展開評價和交流,而這些評價,本身就是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再有,互聯(lián)網與傳統(tǒng)傳播方式的主要不同就在于其互動性;ヂ(lián)網的信息是雙向交互流動的,所以,在這種溝通方式之上建立的信用機制也必然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和動態(tài)性。
最后,也是我們一直提及的,電子商務不斷采用最新的電子通信技術,能夠保證其一直具有強大的信息溝通和利用功能,而且這樣的能力會給相應的信用體系奠定良好的基礎并創(chuàng)造持續(xù)、穩(wěn)定發(fā)展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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