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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權責任法學習心得

            時間:2024-09-16 07:15:48 學習心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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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權責任法學習心得

              當我們對人生或者事物有了新的思考時,往往會寫一篇心得體會,這樣有利于我們不斷提升自我。那么心得體會怎么寫才恰當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侵權責任法學習心得,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侵權責任法學習心得

              昨天和今天,是中國民法學界的兩大絕頂高手精彩演講的精彩演出。昨天上午,楊立新教授主講醫(yī)療損害和機動車損害問題,今天上午,是張新寶教授主講侵權主體和產(chǎn)品責任的問題。兩人仿佛兩個門派的掌門人,觀點之間既對立又統(tǒng)一,但相得益彰,共同碰出了民法思想耀眼的火花。

              昨天下午出場的北京龐標律師的出場,精彩處絲毫不亞于各位大家,看來北京律師確有過人之處。佩服!

              通過此次培訓,感覺對以前經(jīng)常用到但常常忽視的一些概念和原則有了新的思考。

              一、關于責任。

              龐標律師說,侵權責任法中關于責任的種類,非常多,他有心做一個序譜,并作出相應的定義和概念。我沒有他的水平和理論,現(xiàn)將該法出現(xiàn)的有關責任的表述一一列出,以備需要時使用。

              1、侵權責任;2、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3、責任主體;4、產(chǎn)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yī)療損害責任、環(huán)境污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以及物價損害責任;5、責任構成、責任方式;6、連帶責任;7、監(jiān)護責任;8、相應的責任和平均的賠償責任(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9、補償責任;10、適當責任(第三十一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shù)呢熑?;11、相應的補充責任(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關于告知、通知和知道

              在《侵權責任法》里,告知和通知是非常重要的。

              1、關于告知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醫(y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y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y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yī)療風險、替代醫(y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y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y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jīng)醫(y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yī)療措施。

              這兩個條款都明確規(guī)定了醫(y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對這種告知義務,有專家說,這個告知義務的提出和有關條款的設置,主要是基于對患者知情權和自我決定權的尊重。對專家的評說,應該認為代表了一定價值取向,但有律師提出,如果患者或則其近親屬不同意采取醫(yī)療措施,而醫(yī)院又擔心因沒有法律實際授權而不敢實施相應醫(yī)療措施時,如一旦導致病患死亡,法律將何以應對?如果沒有法律的明確授權,今后哪個醫(yī)療機構敢積極救治危急病患?告知,雖然法律規(guī)定了這個義務,但由于醫(yī)療機構擁有足夠的信息和技術,因此,這種告知中是否存在類似的技術性告知,程序性告知,還是規(guī)避型告知的問題,需要在思考。

              2、關于通知

              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網(wǎng)絡用戶利用網(wǎng)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wǎng)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wǎng)絡侵權是這次民事侵權立法中的一個以前從未有過的規(guī)定,因此,對于本法中的這個通知,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美國《千禧年數(shù)據(jù)版權法案》(dmca法案)對通知有明確的要求:第一:載明通知者的身份和聯(lián)系方式;第二:指出侵權行為的網(wǎng)頁在何處?第三:提出侵權的理由并須作出簡單說明。網(wǎng)絡侵權的維權,看來要從通知這一步開始,所謂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通知,這個術語雖然簡單,但要做好還不一定容易。

              3、關于知道

              以前我們在做訴訟案件時,常會說“應當知道”,但現(xiàn)在出現(xiàn)了一個新名詞“知道”,既不是明知,也不是應當知道,而是不左不右的“知道”。

              本法第三十六第二款規(guī)定: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wǎng)絡用戶利用其網(wǎng)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wǎng)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明知產(chǎn)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chǎn)、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在這兩個法條中,有知道和明知兩個專業(yè)術語。對這兩個詞應如何理解,值得思考。但顯然明知對一種確定,而知道只能理解為一種“灰色”,作為權利人必須舉證證明才行。這個詞值得考慮。

              三、關于管理責任、組織責任和安保義務的問題

              現(xiàn)在的活動特別多,比如大型集會、廟會,小的如自駕游和驢友之約,但好玩歸好玩,出了事就不好玩了。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guī)定,使我們不得不對組織的活動中的管理責任和組織責任問題引起思考。如果組織者和管理者沒有盡到起碼的安保義務,如一旦出事,如何收場?

              四、產(chǎn)品責任中的合理危險和不合理危險

              學者就是學者,對于產(chǎn)品責任中的缺陷,他們的理解是具有不合理危險的就是產(chǎn)品的缺陷。同時,他們也提出:既然有不合理危險,那么就應該有合理性危險。他們說的對啊!有正就有反,任何事物都是有兩面性的嗎?比如我們抽煙,煙有危害生命健康的尼古丁,這個能算是產(chǎn)品缺陷嗎?美國不是有一個煙民打官司獲得了天價賠償嗎?那么,我們應如何理解這個產(chǎn)品缺陷并在今后的訴訟案件中合理地運用這個概念呢?這個恐怕也是需要我們再好好思考的。

              五、關于不可抗力的理解和運用

              以前我們理解的不可抗力同現(xiàn)在《侵權責任法》中的有關免責事由是有相當距離的,不是完全劃等號的。今后我們在幫當事人草擬《勞動合同》、《用工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等合同性文件中,必須要結(jié)合《侵權責任法》中的有關免責條款的規(guī)定,對不可抗力的使用給予重新考量,否則,我們理解的不可抗力將有可能因不符法律的規(guī)定而不能成為免責的抗辯事由。如果我們哪位倒霉律師在做非訴訟代理工作時遇到這樣的情況,那將會是災難性的。

              四天的培訓工作,一眨眼就結(jié)束了。按照會議負責人最后總結(jié)時所說的,此次培訓班,體現(xiàn)了“團結(jié)、緊張、嚴肅、活潑”八個字精神,也促進了律師與全國律師協(xié)會的感情,會議完全成功。

              作為第二次參加全國性業(yè)務培訓的我來說,收獲頗豐、受益匪淺。通過此次會議,我感覺到了差距,也察覺到了機會。還是那句話:世上無難事只怕有心人。好好學、好好干,律師事業(yè),大有希望、大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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