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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調整與土地抵押”不可兼得是定律嗎?
“土地調整與土地抵押”不可兼得是定律嗎?
答李平先生——“土地調整與土地抵押”不可兼得是定律嗎?
《怎樣實現(xiàn)和保護農民的產權》一文發(fā)表后,國內學界沒有什么反映,但很快引起了國外學者的強烈關注,李平先生是代表之一。李平先生來函說,《怎樣實現(xiàn)和保護農民的產權》可能會將中國農村改革引向歧途,讓我吃驚不小!于是我順道北京,專門拜訪了李平先生,知道了設在北京的(美國)中國農村發(fā)展研究所(RDI)的李平、羅伊普羅斯特曼、徐孝白三位學者長期致力于中國三農問題研究,并為我國三農法律法規(guī)建設做出了許多的貢獻,他們的貢獻讓我們中國籍的三農專家真是汗顏。借此機會,向李平先生及其同事表示敬意。
李平先生在《農民產權的實現(xiàn)基礎——與李昌平先生商討》一文中,反復強調的核心觀點是“土地調整與土地抵押”不可兼得。在李平先生看來,這似乎是一個常識或是一個定律,李昌平怎么連基本的常識和定律都不懂呢?李平先生感到很驚訝。我反復讀李平先生與我商討的文章,感覺李平先生真的是拿一個1+1=?的問題在考我。我請教了學者和農民,最后得出了答案:1+1=2。
農村“土地抵押”有土地所有權抵押、土地承包權抵押、土地經營權抵押等等。抵押的核心是收益權。無論是所有權、承包權、還是經營權,只要沒有收益,就不能抵押;同一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屬于不同的主體,只要各有收益,都是可以抵押的。農村的“土地調整”調整的是土地租賃承包(期)權,基本的原則是“大穩(wěn)定、小調整”,形式多種多樣:如動賬不動地(帳面改屬張三的承包地,實際上還由李四種);減人暫時不減地,增人即增地(機動地);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一定時期內在家族內平衡等等,“土地調整”不涉及土地所有權的改變,也不影響經營權的轉讓。由此可以看出,“土地調整”和“土地抵押”根本不是一個層面的問題,“土地調整”并不阻礙“土地抵押”,兩者不是李平先生所說的“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的關系。
例如,李平先生在北京買了門面房,上半年出租給李昌平,下半年出租給張昌平,明年出租給王昌平……無論出租給多少人,絲毫不會影響李平先生拿房子到銀行抵押貸款。如果李平先生將房子租給李昌平五年,李昌平投入資金對門面進行了改造,假如合同中沒有特別的約定,李昌平應該可以在五年內將門面經營權轉包(或抵押)給第三者,從中獲得相應的收益。同理,“土地調整”與“土地抵押”并非“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相反,正是門面房的經營權的可流動,才使得李平先生的門面房的產權價值得以更充分的實現(xiàn)。
土地是村民集體所有,集體的絕大多數(shù)人同意用一定的土地到政策銀行或商業(yè)銀行抵押貸款獲得村社土地信用社的本金,村社抵押的是土地所有權,這與農戶承包權沒有關系,就像李平先生的門面房在銀行抵押貸款一樣,與租房者李昌平沒有關系;農地承包者,拿土地的五年或十年或五年的承包權,在村社土地信用社抵押或轉包給其他農戶獲得資金或收益,這與國家或銀行沒有關系;假如農民用自己的份額土地所有權在村內土地信用社抵押貸款,也是村內的事情,與國家或銀行同樣沒有關系。“土地調整”與“土地抵押”并不矛盾。不僅如此,正是“土地承包權的可調整”,才使得農戶的在集體的土地份額權得以實現(xiàn),保證了集體所有是建立在個人所有的基礎之上的集體所有,從而使得農民的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具有更好的可流通性和可抵押性。相反,國家強制“三十年不變”,雖然農戶得到了30年的承包權,但集體所有權被國家剝奪了,農戶實際失去了集體成員資格,也就是失去了土地的份額所有權。農民得到了“30年不變”的承包權(本來就是農民自己的權利),卻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權,這就是我批判《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原因。
在80年代初期,土地承包權抵押或轉讓在民間就有大量發(fā)生,當時大量的農民進入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城市打工,不少人將自己的承包地轉讓給他人而獲得口糧,也有人將自己的十年承包權抵押給他人而湊夠進城的本錢。只是到了90年代,農民負擔日益加重,農業(yè)生產資料大幅漲價,農民種地沒有收益了,農村土地承包權的流轉或抵押才受到阻礙。最近兩年,農民種地收入可觀了,農村土地承包權的有償轉讓和抵押又開始活躍起來了。土地權益是一系列的產權,實踐證明,無論是土地的什么權,只要有收益,就可以抵押。
《怎樣實現(xiàn)和保護農民的產權》一文核心的觀點是要國家還土地所有權給村民集體,將農民的土地權益納入現(xiàn)在金融制度體系。如何操作呢?我主張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可以在國家土地銀行抵押貸款建立農民村社土地信用社,村民可以以自己的土地份額權和一定期限的承包權、經營權在村社土地信用社抵押貸款。假如一個村子有2000畝土地,它用100畝土地在政策性土地銀行或商業(yè)銀行里貸款100萬元,以此為本金建立村社土地信用社,村民就可以用自己的土地份額權或一定期限的承包權、經營權在
村社土地信用社抵押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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