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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與公安偵查工作的調整

            時間:2023-02-20 08:28:00 刑法畢業(yè)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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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與公安偵查工作的調整

            [內容提要]1996年3月17日,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公安偵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適應修改后的刑訴法的要求,公安偵查工作必須作出相應的調整。本文認為,這種調整應從偵查觀念、偵查體制、偵查隊伍素質等方面進行。
            [關鍵詞]刑訴法修改  公安偵查調整
            1996年3月17日,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保持了原來的體例和原有的框架、結構的前提下,對刑事強制措施、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的保障、以及對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等程序中的相關問題,都進行了重大修改。公安機關是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的主要機關之一,是刑事案件的主要偵查機關,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牽涉到公安偵查工作的方方面面,公安機關必須對公安偵查工作作出相應調整,方能適應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要求。
            一、偵查觀念的調整
            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對公安偵查工作影響較大的莫過于收容審查制度的廢除,庭審方式的改革,以及律師可以介入偵查程序的嶄新規(guī)定。
            收容審查本是一項行政強制措施,但在司法實踐中,卻被公安機關廣泛用來對付刑事犯罪分子,成了事實上的刑事強制措施。在長期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已經很習慣于采用收容審查手段來辦理刑事案件,從而形成了以審代偵、先訊問后取證的辦案模式。由于是在缺乏證據后盾的情況下開展訊問,所以偵查人員較難通過合法手段獲取口供,而只能借助于刑訊通供、誘供等非法手段來逼取、騙取口供。長此以往,偵查人員的訊問水平、取證能力便萎縮了,偵查素質也下了臺階。偵查人員長期遵循先訊問后取證的辦案模式,其偵查水平、偵查能力的日益萎縮與刑事犯罪的日益智能化、集團化的反差愈益明顯。而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后,有關機關已明確宣布廢除收容審查制度。對此,公安機關在較長的一段時期內,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必然覺得難以適應。
            評價一個國家訴訟制度的優(yōu)劣,重要標志之一就是看其法庭的審判是否公正。我國原庭審方式由于實行卷宗移送主義,所以在實踐中存在法官先入為主、先判后審的弊端,法庭審判成了“走過場”,在法庭上公訴人不承擔舉證責任,法庭開庭審理,如認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則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辯護人的辯護只不過是例行公事。這種庭審方式顯然難以體現公正。為了充分保證訴訟公正,此次修改刑事訴訟法,確立了“辯論式”的庭審方式,即在法官的主持下,由控、辯雙方交叉詢問并開展辯論、質證,法官在充分聽取了各方意見后,從容決定對證據的取舍和對案情的認定,最后依法作出具有權威性的判決。這就明確了控訴方的舉證責任。如果控訴方所舉證據無法證明指控的犯罪事實,則人民法院有權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一改革,無疑對控訴方的取證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公安偵查工作具有重大的影響。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律師可以介人偵查程序,這標志著我國的訴訟制度又向民主化邁進了一大步。律師介入公安偵查程序,無疑將對公安偵查活動起到有效的監(jiān)督作用。律師的介入,必將遏制“警察暴力”,同時也能使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得到較好的保障。律師介人偵查程序后,其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權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有權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對偵查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的,律師有權代為控告。由此可見,律師的介入,對公安偵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保障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偵查人員應當在律師介入之前就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掌握犯罪的主要證據,以掌握進一步偵查的主動權。
            不論是收容審查制度的廢除,還是庭審方式的改革,抑或是律師介入偵查程序的規(guī)定,歸根到底都要求偵查人員要轉變偵查觀念,明確偵查程序具有的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雙重功能,改變辦案模式,變先訊問后取證為先取證后訊問再取證,同時,努力提高訊問水平和取證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做到依法偵查,才能圓滿地完成偵查任務。
            二、偵查體制的調整
            體制不順,機制不活,是制約偵查工作效益的重要因素。派出所承辦大量刑事案件的機制導致防范薄弱,治安基層基礎工作普遍被削弱;偵查與預審部門分立的體制,人為地割斷了偵查破案工作的連續(xù)性,造成偵查與預審部門在工作銜接上的困難,同時還容易造成重復勞動,影響辦案效率。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公安偵查辦案時間和質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來的偵防機制和偵審分立的體制已不能適應刑事訴訟法的要求,進行相應的調整勢在必然。
            改革偵防機制,刑偵部門承擔絕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派出所不再承擔破案指標,而是集中精力做好基層基礎工作,這樣,一方面加強了治安防范工作,對預防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派出所加強了對重口、外口的管理,加強了基礎建設,所以它就能利用群眾基礎好、人員熟、情況熟的優(yōu)勢,為刑偵部門提供破案線索和協(xié)助抓獲犯罪嫌疑分子。這一改革目標的實現,就能為刑偵部門偵查刑事案件贏得時間,既可迅速破案,又能及時收集到有關的犯罪證據,為依法偵查打下扎實的基礎。
            實行偵審一體化,是對原偵審分立體制的重大改革。我國的公安預審部門在長期的偵查實踐中,為嚴格辦案,依法監(jiān)管,深挖犯罪,作出了突出的貢獻。但隨著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偵查與預審分設的體制弊端暴露得越來越明顯。偵審分立究竟有無必要呢?其實,從偵查程序構造的理論看,偵審本來都屬控方,是公安機關這一承擔控訴職能的機構之下的兩個部門,共同承擔控訴之職,實無分立之必要。從公安機關與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時的相互關系看,我國的公、檢關系與國外的不同。國外檢察官與警察之間是一種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相互間不存在互相制約的關系,偵查與檢察是一體的;而我國的公安偵查與檢察的關系是斷開的,即公安機關與檢察院之間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存在相互制約關系,檢察院對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有審查起訴權。這種公檢關系也表明在公安內部不必另設一個部門來對偵查部門辦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把關。因此,偵審一體化符合刑事訴訟目的。實行偵審一體化,就是要在偵查部門內實現立案、偵查、審訊、提請批捕、移送起訴一體化。這樣,既可保證辦案時效,提高辦案效率和辦案質量,又有利于明確責任,嚴格執(zhí)法,更加有力地打擊犯罪,同時還有利于偵查人員業(yè)務素質的全面提高。
            為適應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要求,公安機關除了調整偵防機制和偵審體制外,還應建立偵查破案的快速反應機制。刑偵部門應當與指揮中心、交警、巡警和派出所緊密協(xié)作,接警后迅速出警,快速趕赴現場,抓獲現行,掌握第一手材料。這一系列改革目標實現后,公安偵查工作方能邁上一個新臺階。
            三、偵查隊伍素質的調整
            刑事偵查工作是一項專門性工作,專業(yè)性很強,對偵查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偵查員不僅要有較高的政治素質、業(yè)務素質,而且要有較好的法律素質、文化素質、身體和心理素質,并不是什么人都可以當偵查員,只有優(yōu)秀的人才能成為偵查員。目前在公安刑偵隊伍中有“三個三分之一”:有三分之一的人能干,三分之一的人跟著干,三分之一的人只會送水送飯。這種隊伍狀況根本無法適應修改后的刑法和

            刑事訴訟法的要求,必須進行調整。筆者認為,對公安偵查隊伍的調整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首先,把好進人關。公安部應當盡快制定偵查人員任職資格標準,同時要將此標準法律化。各級公安機關在招警時,就應按此標準招收偵查人員。凡不依此標準者,所招人員清理出偵查隊伍,對違反規(guī)定招警的公安機關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員,應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對偵查人員的任職資格標準,可考慮以下幾點:政治上,應有一定的政治理論水平,最好是共產黨員或者是共青團員;業(yè)務上,應經過正規(guī)的公安政法專業(yè)培訓,凡從正規(guī)公安政法院校畢業(yè)的學生,偵查機關可以優(yōu)先考慮錄用,以改變當前一些地方公安政法院校正規(guī)畢業(yè)生進不了偵查隊伍,而未經正規(guī)培訓的人卻大量涌入偵查隊伍的狀況;法律素質方面,偵查人員應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質,特別要精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文化素質方面,偵查人員至少應具有高中畢業(yè)文化水平,最好要有大專文化程度;另外,偵查人員還應具有良好的身體和心理素質。
            其次,加強對現有偵查人員的培訓和考核,F有的偵查人員中,大部分具有較好的政治和業(yè)務素質,但是,由于工作任務重,嚴打和專項斗爭接二連三,偵查人員疲于奔命,沒有得到休整和培訓,業(yè)務素質停滯不前甚至下降,法律素質明顯跟不上形勢的發(fā)展,身體素質則根本沒有提高的機會。對此,公安機關應加強對他們的培訓,在此基礎上,按照偵查人員任職資格標準進行考核。對經過培訓考核后,不能達到偵查人員任職資格標準的,要轉崗,不能再呆在偵查部門。
            最后,要在偵查隊伍中建立優(yōu)勝劣汰的用人機制,獎勤罰懶的激勵機制,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讓的競爭機制。在當前的偵查隊伍中,存在著松、散、懶的問題。一些偵查員不思進取,混時度日,無所作為。這種狀況存在的根源在于偵查隊伍中各種機制存在問題。偵查員干  干少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有能力的偵查員得不到重用,而平庸無能者由于會做“公關”工作,反而深得某些領導的賞識,升遷有門。雖然有些地方的公安機關已經意識到了這一問題,在偵查隊伍的領導任用上,進行了競爭上崗的嘗試,但這樣仍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競爭上崗制是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讓的競爭機制的必然結果,但是,偵查隊伍的領導崗位畢竟是有限的,不可能所有有能力、表現好的偵查員都能走上領導崗位。這就需要配套建立獎勤罰懶的激勵機制,即建立偵查員等級晉升制,將偵查員劃分一定的等級,規(guī)定晉級標準,定期進行目標考核,凡符合晉級標準者給予晉升;凡未達到晉級標準但仍符合所任級別標準者,保留原級;凡未達到晉級標準同時又末達到原級別標準者,降級使用。同時,對不同的級別,規(guī)定不同的政治、經濟待遇。在建立競爭機制、激勵機制的同時,還應建立優(yōu)勝劣汰的用人機制,即對那些不思進取、無所作為、對任何考核都抱著無所謂、在偵查隊伍里表現不死不活的人,應堅決予以淘汰;而對那些表現突出、積極進取、為偵查事業(yè)鞠躬盡瘁的人,則應予以重獎或者重用。這樣,優(yōu)秀的偵查員才會覺得自已的價值得到了承認,前途光明;一般的偵查員才會覺得有壓力,才會知道繼續(xù)混日子就有可能被淘汰;而劣質偵查員才有可能被清理出偵查隊伍。而這樣的偵查隊伍用人機制才有可能充分調動每一個偵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才有可能建成一支黨和人民放心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具有很強攻堅能力的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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