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談司法改革進程中的法官獨立/黃保劼法律論文網
談司法改革進程中的法官獨立
黃保劼
司法改革是當今中國社會的熱門話題,使國家啟動這項工程的內在動力是業(yè)已發(fā)生巨大變化的社會對與其相適應的新司法的呼喚。而改革的目的,就司法現(xiàn)狀我的理解是:完善維權機制,樹立司法權威和劃清權力界限。這里不難看出法官獨立一著棋與司法改革一盤棋的關系。一個經典的法官獨立的提法來自《聯(lián)邦黨人文集》,漢密爾頓等三人認為:司法獨立就是法官獨立。這種說法下法官是司法的標志,強調法官獨立是突出法官在審判活動中不受干擾的權威地位,有樹立司法權威的意思,要法官不受干擾的“獨立”,那就必須從制度上鏟除干擾滋生的根源,這要借助對司法和周邊相關部門的權力劃分。筆者謹從這些問題入手,談對法官獨立問題的一點點個人的看法。
如何樹立法官權威
樹立法官權威的切入點是法官資格準入制度,法官隊伍應當是一個職業(yè)化,精英化的團隊。在相當長一段時間里,轉業(yè)軍人,社會公開招收的非法律專業(yè)人員占據法院的大部分位置,這是歷史原因和舊的法觀念(將法和暴力聯(lián)系而非正義)造成的。隨著依法治國的提出和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不能停滯不前。全國統(tǒng)一司法考試或許可以當作是一個轉折點,且不談這一考試的具體內容的科學性實用性,單就把法官資格準入的考試統(tǒng)一到與律師一起,就足夠勇敢和進步。
法官現(xiàn)在的形象如何?曾聽人調侃:“大蓋帽,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聽者無須嚷嚷“片面性”,法官在民眾眼中形象沒有期望那么高確是事實,一兩部歌功頌德的影視作品更不能成為治本的良藥,F(xiàn)在,大蓋帽被法袍取代,這個形式上的進步不容忽視。置于大蓋帽和軍隊式制服下的軀干更容易接受部隊里的“命令”,“服從”概念,軍人慣以服從為天職,難產生獨立的思維。所以,法袍本身有何意義?西方可以用傳統(tǒng)和文化來解釋,對我們來說,是舶來品,真正值得評價的是砸碎了大蓋帽的暴力機關形象。還要說的是:披上法袍不意味學習的終止,社會在變化,法律法規(guī)在變化,法官是需要不間斷的終身學習的群體,功利點說,裁判得當,民眾的正當權利得到維護,才不會在看到身著法袍的法官時,有換湯不換藥的感覺。
法官獨立的三層次論
法官獨立的概念應劃分為三個層次來闡述,最基本的是法官的物質源獨立。就是說法官的工資,獎金及其它與法官生活相關利益的分配權力不應掌握在與司法機構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主體手中。現(xiàn)在的實際情況是:司法機構的物質資源來自同級政府,而同級政府的財政狀況及對待司法機關的態(tài)度決定同級司法機關物質供給的多寡,這種狀況下兩者在利益問題上達成某種默契,很容易導致司法地方化。垂直管轄取代塊狀管轄是解決的較好辦法,由省一級政府負責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的物質配給,這還會產生額外效果,即可能有效保障法官利益獲得上的平等穩(wěn)定。
第二個層次是選任機制上的獨立。憲法規(guī)定了人大是我國法官的產生和監(jiān)督機構,民選看似公正,但隱藏著諸多不合理因素。任命權在立法機關,會使法官在處理糾紛時過于遷就民意,而當前一般民眾缺乏法律的大局觀和整體意識,這足以影響法官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態(tài)度。同時,前面提到過:法官隊伍是高業(yè)務素質的精英化團隊,選舉法官不同于選舉村民小組長或者社區(qū)主任,穩(wěn)定的執(zhí)業(yè)環(huán)境造就司法的高效。從司法改革的方向說,司法機構對司法人員的任免權力應該擴大,人大的任免權當做一定修改。與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比,司法機關沒有軍權,財權,對社會財富沒有支配能力,僅有的判斷職能尚須借助行政機關的暴力工具,明顯的弱勢地位需要通過擴權來實現(xiàn)自我保護。
第三個層次是審判地位上的獨立。盡管我國憲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審判地位上的獨立還很遙遠。不考慮其他外部力量干涉,單在司法機關內部,法官獨立審判的地位就受到極大挑戰(zhàn)。審判委員會制度是我國訴訟法確定的基本制度之一,其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的工作的問題。事實上,審判委員會已經成為了一個實實在在的審判組織,如刑訴法規(guī)定:“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做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辫b于我國存在富有特色的錯案追究制,故參與案件審理過程的合議庭的法官實際上沒有決定權,而審委會成員不直接參與庭審,僅憑辦案人的匯報卻能決定判決意見,合理性值得懷疑。這一制度將法官的審判權力壓縮到很小范圍,是獨立審判地位實現(xiàn)的障礙。保證獨立審判,改革的方向應該是給法官“松綁”,給合議庭放權。合議庭只需在其職權范圍內對其審理的案件作出判決,沒有其他任何人可以在同一案件上對當審法官進行支配。
法官獨立的根本保證——司法機構與其他相關主體的權力劃分
司法與立法機關的權力劃分應當強調對弱勢司法的保護。立法機關有任免權,在制度上把持法官選任;有監(jiān)督權,司法機構的工作報告通過和工作評議來自人大;有立法權,且?guī)缀酹毾砹⒎,現(xiàn)有的制度未給予司法機構評價立法合憲性的權力。從權力制衡理論出發(fā),原本兩者的權力配置應注重權力的相互制約,而現(xiàn)在已呈現(xiàn)出權力失衡的態(tài)勢。針對上述狀況,司法改革可采取的措施包括:(1)適當擴大司法機關對法官的任免權限;(2)人大的監(jiān)督控制在合理范圍,直接干涉法官獨審的個案監(jiān)督應予避免;(3)建立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賦予司法機構審核立法合憲性的權力。
司法與行政機關的權力關系集中體現(xiàn)在三個方面:(1)根據傳統(tǒng)的“工具論”和實際情況,司法都像是行政機關調整社會關系,實現(xiàn)權力的工具,但法律上卻又不允許行政機關干涉司法活動;(2)司法機構通過審核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達到對行政權的有限的控權效果;(3)前面提到的司法機構的物質資源來自同級政府,而同級政府的財政狀況和對待司法機構的態(tài)度決定司法機構物質供給的多寡。司法與行政關系復雜,從歷史文化的角度看,我國千年封建史中,司法和行政不分,由行政機關行使司法權,行政權干涉下的司法活動影響了審判結果的公正性,而行政化的司法活動中存在的損害人格和腐敗現(xiàn)象使得當事人產生對公正判決期望的低迷。既然司法獨立地位喪失會導致嚴重后果,且行政權是傳統(tǒng)的強勢權力,無論從分權制衡或保護司法獨立考慮,都應給司法擴權,畢竟抽象行政行為尚未納入法院的管轄范圍,司法的控權軟弱且有限。
最后,我們應看到:法官從置于各種權力或層層關系下到“獨立”非朝發(fā)夕至。漫長的司法改革之路會告訴人們:尊重法官獨立就是尊重司法,也就是尊重社會公正的維護者和公民權利的保障者,最終的受益者,一目了然。
【談司法改革進程中的法官獨立/黃保劼法律論文網】相關文章:
兼談司法改革時代我們對價值理性的追求08-12
談音樂教學改革中的引進與借鑒08-17
談教學改革08-17
媒體的法律水平緣何比法官高?08-12
司法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08-12
現(xiàn)代司法理念與法官思維方式08-12
司法改革的目標和界限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