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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安樂死”/冷楓
淺議“安樂死”
冷楓
近來,綿陽某中學教師唐昀因不堪忍受病痛和精神上的重壓,向成都華西醫(yī)院提出安樂死被拒一事,使安樂死再度成為社會的敏感話題。其實,自安樂死概念被提出以來,全社會圍繞安樂死的爭論就從未停止過,贊成者稱它為“安詳?shù)慕饷摗,反對著則稱之為“合理的謀殺”。安樂死不再僅僅是一個醫(yī)學問題,而是作為一個社會問題擺在我們面前。它考驗著人們的理智和良知,在二者之間我們應該如何取舍?安樂死究竟是對生命權的褻瀆,還是更高層次的人性關懷?筆者就此談談自己的看法。
安樂死來源于希臘文,英文是“euthanasia”,意思是無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無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無痛致死術,為結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我國學者對安樂死的定義是:“患不治之癥的病人在垂危狀態(tài)下,由于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過醫(y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tài)中結束生命過程。”因此,我們通常所說的安樂死則是一種特殊的選擇死亡的方式。
1996年,澳大利亞北部地區(qū)議會通過了《晚期病人權利法》,從而使安樂死在該地區(qū)合法化,這也是人類第一部允許安樂死的法律。在這部法律中,它規(guī)定了實施安樂死的條件:按要求申請安樂死者必須年滿18周歲;經多方確診患有不治之癥,并要遞交有本人親筆簽字的申請書;同時嚴格限制醫(yī)生,實施時應有兩名醫(yī)生和一名心理醫(yī)生簽字同意,其中,至少有一位醫(yī)生曾經參與病人的治療等。雖然,該法實施一年以來即遭推翻,但,它仍有著不可取代的地位。
2001年4月10日荷蘭議會一院(即上議院)以46票贊成28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了安樂死法案,也使荷蘭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承認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為防止醫(yī)生護士濫用安樂死,這項法律規(guī)定了3個前提條件,即:患者的病情必須是不可治愈的、患者遭受的是難以忍受的無限折磨、患者必須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經過深思熟慮后,完全自愿地接受安樂死。荷蘭醫(yī)生并沒有決定安樂死的權利,他們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否則將受到起訴;同時,實施安樂死的醫(yī)生必須咨詢另一名負責醫(yī)生的意見。在這部法案中,并沒有提到如何對“腦死亡”者進行安樂死,尚不夠完善,但仍為今后的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jù)。而緊接著,5月16日,比利時眾議院通過“安樂死”法案,允許醫(yī)生在特殊情況下對病人實行安樂死,從而成為繼荷蘭之后第二個使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對于安樂死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基本上有兩種聲音,即肯定說和否定說?隙ㄕf認為,安樂死雖然在形式上符合故意殺人的要件,但是由于安樂死是在患者極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況下提前結束生命的醫(yī)療行為,而醫(yī)療行為是正當業(yè)務行為,因而可以阻卻其違法性,不構成殺人罪。否定說則認為,安樂死不能阻卻行為的違法性,仍應構成刑法上的殺人罪,但處罰可以從輕。
雖然近年來,我國學者多次提出了安樂死的立法需要,并于1998年,由山東省中醫(yī)藥大學課題組經過20年的研究,提出了《安樂死暫行條例(草案)》,但目前,因為我國法律還沒有關于“安樂死”的成文法,也就是說,法律沒有授權給任何機構和個人實施“安樂死”的權利,所以根據(jù)《刑法》解釋,如果實施安樂死,就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安樂死是違法行為。
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觀念的更新,安樂死的立法迫在眉睫。筆者認為,支持安樂死合法化是非常有必要的。在一項對北京人的調查中,有超過80%的人贊同安樂死,但有同樣高比例的人同意“醫(yī)生的職責就是救死扶傷,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為病人治病的說法”,這說明了整個社會的觀念在普遍提高。此外,人們普遍同意了“安樂死承認了病人選擇死亡的權利,是文明的進步”這一觀點。不難看出,人們把選擇安樂死看作病人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主動結束痛苦,坦然選擇死亡的表現(xiàn),是一種勇敢的行為,作為醫(yī)生,為病人實施安樂死則是幫助病人實現(xiàn)自己的選擇,也是履行自己的職責。安樂死已被社會大多數(shù)人在觀點上所接受。
無獨有偶,國內一家腫瘤醫(yī)院曾對800例身患癌癥的垂危者進行調查統(tǒng)計,其中不堪忍受痛苦,自愿要求死亡者占到30%以上。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全世界每年大約有5千萬人走向死亡,其中相當一部分是被拖延了的死亡,在我國也有數(shù)十萬的絕癥患者痛苦地躺在醫(yī)院的病床上維持生命,而最終“含痛死去”。而在我國的醫(yī)學實踐中,一方面有條件的大醫(yī)院同樣存在著用昂貴的代價來維持腦死亡患者的“生命”的現(xiàn)象,另一方面,在對無法忍受痛苦的絕癥患者的醫(yī)療處理過程中,安樂死以隱秘或公開的方式進行已久(上海、廣州等城市)。
死亡作為一種自然規(guī)律,自古以來,人類始終追求著一種“善始善終”,“安然去世”。既然死亡不可避免,為何不在適當?shù)臅r間選擇一種更有價值、有尊嚴、更安寧的死亡方式呢?生命的價值在于它對社會的貢獻,而這種價值往往體現(xiàn)在生命的質量上,當一個人的生命連質量都談不上時,它又如何保障它的價值呢?面對那些痛苦萬分的絕癥患者,如何維護他們死亡的尊嚴,如何給他們臨終前一個安詳?安樂死無疑是一種理智的選擇。
雖然,現(xiàn)代的醫(yī)學越來越發(fā)達,然而,不管投入多少資金來設法延長死亡和減少產生痛苦及殘疾的風險,仍然有無數(shù)患有不治之癥的患者實際上并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極其痛苦而難以忍受的延長死亡過程的醫(yī)學干預。我們都知道,身患癌癥的人不僅僅是肉體上的痛苦,還有更多精神上的壓力。作為健康人的我們,是無法感同身受的。由于現(xiàn)在我國治療絕癥大多使用的是進口藥,價格非常昂貴,且其藥理也對病人身體的本身產生巨大的副作用。目前我國普遍采用的伽瑪?shù),也僅能暫時消除患者某些部位的病灶,但卻無法抑制有病細胞的再生和轉移,這無疑造成了一種“醫(yī)療資源的重復使用,是一種社會資源的浪費”。而在這漫漫的求醫(yī)長路上,不僅僅是病人要承受著病魔的折磨,病人家屬出于道義、責任,礙于社會輿論等原因,無法接受“安樂死”,仍寄望于醫(yī)院,甚至有些家屬向病人隱瞞病情,自身卻背負著過重的經濟和心理負擔。當這些受盡折磨的人們要求安樂死時,我們難道忍受拒絕他們嗎?
在我國生活水平還不高、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健全的今天,醫(yī)治在個癌癥患人往往需要花幾萬甚至幾十萬的費用,對于年平均收入才幾千元的家庭而言,尤其是廣大農村家庭,這無疑是一個天文數(shù)字。往往,為了治好病,他們都負債累累,直到無法負擔時,才放棄治療。可是,這些努力卻不一定會換來好的結果,患者最終仍步入死亡,而留下的大筆沉重的債務,讓其家人負擔。這些家人也往往窮盡一生,生活在漫長的還債路上。在家人、朋友為患者努力的同時,新聞媒體也在做著種種努力,我們常常能在各種新聞媒體中看到為患者捐款的一幕,感謝社會上有如此多的熱心人,但他們的努力也往往是一種美好的愿望。曾經,我認識一個姐姐,她在高三的時候患了腦瘤,家里的錢全部用在了她和治療上,她的母親一瞬間蒼老了許多,而她的父親則四處借錢,家里負債累累。當時,新聞媒體報道了她的事跡后,社會熱心人士紛紛捐款,沒錯,這些努力使她的病情有了好轉,但一年以后,她仍然離開了我們。筆者并不否認
大家所做的努力,也不是否認生命存在的價值,但我們也不難發(fā)現(xiàn),對于那些絕癥病人,這些努力也不能不說是一種社會資源、醫(yī)療資源的浪費。
當然,對于家人實行安樂死,是一件需要深思熟慮才能決定的大事,因為這不僅僅關系到病人、自己,還關系到親朋好友對于自己的看法,同事鄰居的議論!鞍偕菩橄取钡墓庞柺侵袊鴤鹘y(tǒng)觀念的總結,而安樂死是一種新的觀念,盡管許多人的觀念隨著時代的變革也有一定的轉變,但是傳統(tǒng)思想、社會輿論對于普通人來說還是具有巨大影響力。許多人會僅僅由于顧慮別人的評價,擔心別人的議論而作出違背自己意愿的決定,尤其是在事關生死這樣的大事上。也許,我們認為看著自己的親人、朋友步入死亡是非常殘忍的事。然而,換個角度考慮,讓病人飽受病痛的折磨,將我們自私的情感建立在他們的病痛之上,難道不是另一種殘忍嗎?這不僅讓我想起一個故事:一個老教授肝癌晚期,某天她欲跳樓自殺,被子女們攔住,她聲淚俱下地說:“孩子們,看在我辛苦養(yǎng)育你們的份上,放我一條‘生路’吧!”對于一個將死亡看作“生路”的人,我們還能說些什么?
選擇安樂死也與人的本身素質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個人素質、文化層次越高的人更會認同安樂死。當他們選擇安樂死時,筆者相信都是經過了深刻的思考的,他們不僅僅是為了解除自己的痛苦和家人的負擔,也是為了節(jié)約社會的資源,更是一種實現(xiàn)自己權利的體現(xiàn)。當我們聽到更多的人在呼吁安樂死時,我們應該感到高興,這是人類進步的體現(xiàn),而那些選擇安樂死的人并不是生活的懦夫和逃兵,而是敢于面對現(xiàn)實的勇者。
古希臘哲學家畢達哥拉斯說:“生命是神圣的,因此我們不能結束自己和別人的生命!遍L久以來,人們一直認為生命是神圣的,是至高無上,不可侵犯的。而安樂死其實也是對“侵權”(侵犯他人生命權)所作出的另一種思考。反對安樂死的人認為,實施安樂死是對人的生命權的剝奪,但換個角度出發(fā),倘若一個人因絕癥而痛不欲生,倘若一個人因生活的磨難而生不如死,倘若一個人因身心的疲憊而無法解脫時,他們選擇了輕生并子付諸實踐。那么,法律對它會作出如何的評價呢?在法理學上,生命是屬于個人完全所有的,對于這個絕對權利的處分,是基于個人絕對意志的支配(包括輕生),只要這樣的行為不影響社會和大眾的利益,理性的法律是不應該介入的。而安樂死也僅僅是借助某種手段而得到解脫。如果說,一個人有生存的權利,那么,他也不應該失去選擇死亡的權利吧!
任何事情都有它的兩面性,總是利弊相伴的,我們不能否認,安樂死就像一把雙刃劍,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為剝奪病人選擇生命權利的借口,被不法不義之徒濫用。但是,我們也不能因為這樣,就否認了安樂死對個人、家庭和社會的重要性。健全的法律是為了給人們一個安定的生活環(huán)境,筆者相信,在我國法制建設快速發(fā)展,社會觀念飛速進步的今天,安樂死合法化最終將得以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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