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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歐盟勞動者自由流動制度
摘 要 以勞動者自由流動為代表的人員自由流動制度的建成是歐洲一體化進程的重要標志,也是統(tǒng)一歐洲政治經(jīng)濟的基礎性制度。本文從適用主體、權利內(nèi)容和權利限制三個方面入手,結合歐盟基礎性條約、二級立法和以往判例,對勞動者自由流動制度進行簡要分析,并指出其重要性。
關鍵詞 歐洲聯(lián)盟 勞動者 自由流動
作者簡介:戴文騏,深圳大學法學院2011級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1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8-029-02
一、歐盟條約對勞動者自由流動的法律確認
國際上的人員自由流動是指公民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在各國間自由出入、居住和過境的權利。歐盟力圖在成員國范圍內(nèi)消除各國政策差異,使勞動者及其相關利益人員自由遷徙。
里斯本條約(以下簡稱條約)規(guī)定的歐洲公民權概念是歐盟勞動者自由流動的基礎,在法律上確認了歐盟和歐盟成員國國民的二重屬性。既然成員國國民在國籍之外還擁有歐洲公民的身份,他們自然可以在歐盟范圍內(nèi)自由地遷徙和工作,不受國別歧視待遇。實際上,歐洲公民權概念可以細致地延伸到具體權利中,比如在求職者是否屬于勞動者這個問題上,歐洲法院認為,“歐洲公民權”的存在使得任何成員國公民享有在歐盟內(nèi)部尋求工作機會的權利;另一方面,為了防止過多求職者涌入經(jīng)濟發(fā)達的成員國而對這些國家的社會援助系統(tǒng)造成壓力,成員國可以要求求職者證明自己確實在當?shù)貙で蠊ぷ;但是,成員國立法者不得限制求職者的其他權利。wWW.11665.COm
在人員自由流動方面,條約作為歐盟憲法做了專章規(guī)定,使之具備最高法律效力。條約第45條規(guī)定了勞動者在歐盟范圍內(nèi)自由工作和生活的權利,確定了國民待遇標準;第46、48條規(guī)定了歐洲議會、理事會以及各成員國應當保障和促進這種權利,協(xié)調(diào)了成員國立法和歐盟機構立法之間可能產(chǎn)生的沖突。 歐盟促進勞動者自由流動的主要方法是保障不同成員國不因國籍而受到就業(yè)、報酬、社會福利、工作條件方面的歧視性待遇;同時盡量壓縮各成員國進行差別待遇的合法路徑。
二、二級立法對勞動者自由流動的細化規(guī)定
歐盟主要通過條例regulation(eec)no.1612/68以及指令directive2004/38/ec細化勞動者自由流動制度,主要內(nèi)容為勞動者以及其他受益者有權在歐盟成員國間自由工作和居住,并享受相關的公平待遇、福利和便利。 [論文網(wǎng)]
。ㄒ唬┳杂闪鲃拥闹黧w:勞動者及相關人員
1.勞動者
歐盟為了保證勞動者自由流動的權利,規(guī)定“勞動者”定義只能由歐盟立法規(guī)定,不受成員國立法和法律解釋的影響。 而歐盟對此的定義為:任何從事真實有效的工作、并自他人處接受報酬的人,該定義包含三個要素。
第一,真實、有效的工作是“勞動者”的核心要素,是指包含真實經(jīng)濟價值的工作,而無經(jīng)濟要素或經(jīng)濟要素非常微小的活動則被排除在外。值得注意的是,應當結合工作內(nèi)容本身的性質(zhì)和雇傭關系的整體來判斷是否存在真實的工作,短期工、幫工、實習生如果符合要求也可以定義為“勞動者”。第二,薪酬與雇傭關系,如果從事無收入的義務勞動就不屬于歐盟所謂“勞動者”,反之即使收入有限也不影響對薪酬的認定;而雇傭關系則將自擔風險的自營職業(yè)者排除出勞動者的范疇。所謂雇傭關系是指勞動者由雇主決定勞動者的工作內(nèi)容、薪酬和工作條件。第三,跨境要素,主要指以下三種“流動勞動者”:在本國以外的成員國工作;在本國工作但在其他成員國居;在本國以外的某一成員國居住,又在另一成員國工作。
2.相關受益人
歐盟對“勞動者”的寬泛定義促進了歐盟成員國間的人員自由流動。除勞動者外,家屬、求職者以及重新獲得勞動者身份的人也可以享受有關權利。
第一,勞動者的家屬,即夫或妻、注冊伴侶(如果東道國法律承認注冊伴侶相當于婚姻關系);小于21歲的直系子女,或依靠上述兩種人撫養(yǎng)的未獨立的直系子女或后代。這樣就兼顧了東道國的承受能力和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人權。第二,求職者,條約只規(guī)定了已經(jīng)取得工作的人享受的權利,使得勞動者自由流動的基本原則在是否應當覆蓋求職者問題上出現(xiàn)了疑問。歐洲法院認為“勞動者”的概念應當延伸至求職者,同時應當證明自己確實在積極尋找工作并且確實有被雇傭的可能。 第三,重新獲得勞動者身份的人是指:因病或事故暫時不能工作的人;被雇傭超過1年后非自愿失業(yè)且已經(jīng)在有關的職介所登記的求職者;簽訂了不滿1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在完成工作后非自愿失業(yè),但重獲勞動者身份的時限不超過6個月者;進行職業(yè)培訓的人,該培訓必須與之前的工作有關聯(lián),這些人也同樣享受勞動者自由流動的權利。
(二)自由流動的內(nèi)容
1.求職階段的國民待遇
條約規(guī)定,流動勞動者與本國勞動者在進入勞動力市場時應當一視同仁,這是一個被歐洲法院的判例反復倡明的基礎性規(guī)則。 由于勞動者自由流動制度針對的是外國的流動勞動者,因此必然在資質(zhì)承認、語言要求和公共部門職位方面存在差別。歐盟為了盡可能地消除這些差別,也做出了相關規(guī)定。
第一,在資質(zhì)方面,區(qū)分臨時勞動者和長時勞動者,成員國不得對前者進行除涉及醫(yī)療和安全事務外的資質(zhì)審查;后者(無固定期限或長期勞動合同)可以根據(jù)專業(yè)不同進行資質(zhì)審查,但成員國只能審查學歷水平,不能就專業(yè)內(nèi)容設立資質(zhì)門檻。第二,在語言要求方面,只能以該語言與工作內(nèi)容緊密相關為由提出要求,任何成員國的雇主不得要求勞動者必須具備其他語言能力證明。第三,在公共部門的就業(yè)方面,成員國可以將公共部門的職位保留給本國人,但歐洲法院已經(jīng)在判例中確認,這種保留必須進行限制性解釋,僅指那些“行使公法權力,或為保證一國或政府當局一般利益而設置的職位”。
2.平等對待流動勞動者
條約禁止任何成員國基于國籍原因?qū)趧诱邔嵤┢缫曅源觯饕赶缫暫驼系K、工作條件、社會福利和便利三個方面的內(nèi)容。
第一,消除歧視和障礙。條約禁止成員國在流動勞動者的雇傭、薪酬和其他工作條件方面加以歧視,不僅包括根除直接基于國籍原因造成的歧視,也針對任何導致相同結果的間接歧視。歐洲法院指出,如以本國人更容易滿足的語言要求、住所等作為前提優(yōu)先給予特殊津貼等社會福利,也屬于“歧視性待遇”, 做出這種規(guī)定的意義在于盡可能地消除妨礙自由流動的隱性障礙。第二,同等的工作條件,流動勞動者與本國勞動者在入職、履職、解職和復職方面應當?shù)玫酵葘Υ;在學歷要求、工資薪金、升職或辭退的預期、安全和醫(yī)療衛(wèi)生條件、行使工會權利方面,流動勞動者也享有相同待遇。此外,歐洲法院還指出,流動勞動者以往在其他成員國取得的同等工作經(jīng)驗和專業(yè)素養(yǎng)也應當?shù)玫綎|道國政府的承認。 第三,社會福利和便利,包含四點內(nèi)容。其一,流動勞動者自入職起即享有與
本國勞動者相同的社會福利和便利,不得以完成某項工作或工作達到一定時間為前提。其二,社會福利和便利的范圍與勞動合同和居住地無關。其三,社會福利和便利的受益者包括勞動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其四,社會福利和便利范圍涵蓋非經(jīng)濟利益,類似以外語參加司法程序,或者要求準許非婚伴侶共同居住等事項也包括在內(nèi)?偠灾磺斜緡鴦趧诱呦碛械纳鐣@捅憷,流動勞動者一并享有。3.流動勞動者的居住權利
流動勞動者的居住權利和待遇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流動勞動者無須滿足其他條件即可在東道國內(nèi)居住超過3個月,而其他歐洲公民因沒有為東道國創(chuàng)造經(jīng)濟價值,須擁有足夠的生活資源方可居住超過3個月。第二,流動勞動者的家庭成員可以隨其自由居住。第三,流動勞動者居住超過3個月的,該國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居住登記。第四,流動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在另一成員國不間斷地居住5年,即可取得永久居住權。對于求職者,除要求具有有效護照或身份證明外,求職者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在另一成員國居住6個月,期滿后如果可以證明自己仍在積極求職并確實有被雇傭的可能,同時繼續(xù)居住不給東道國帶來社會救助的壓力,則有權繼續(xù)居住。
4.家庭成員的自由流動及其權利
流動勞動者的家庭成員有權隨其自由地在另一成員國居住,其子女有權在另一成員國接受教育,待遇與東道國本國國民相同,這項權利是獨立的,即使其父母不再是流動勞動者也不例外。家庭成員有權享有與東道國本國國民同等的包括學生津貼在內(nèi)的各項社會福利與便利,不受任何居住條件和年限的限制;而非流動歐洲公民須在東道國居住滿5年方可獲得學生津貼和助學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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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立法對勞動者自由流動的限制主要體現(xiàn)在協(xié)調(diào)成員國之間關系上。2004年后歐盟成員國擴大至27國,新成員國大多為相對不發(fā)達的東歐國家?梢灶A見,新成員國的勞動力如果大量涌入經(jīng)濟較為發(fā)達的老成員國,將沖擊這些國家的社會福利和本國勞動力市場。因此,《歐盟擴大后新成員國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過渡性安排》做出規(guī)定,給予2004年以前加入歐盟的老成員國7年過渡期,可在頭2年內(nèi)對新成員國勞動者實施配額和工作許可;之后3年可向歐盟委員會申請繼續(xù)實施限制;最后2年如果老成員國向歐盟委員會表明本國勞動力仍會受到自由流動的干擾,可繼續(xù)實施限制;但所有限制措施共計不能超過7年。
隨著過渡期結束,老成員國均于2011年向新成員國開放了勞動力市場。實現(xiàn)勞動者全面自由流動,能為老成員國提供勞動力密集型產(chǎn)業(yè)和低端工作崗位所需要的勞動力,總體上有利于歐盟經(jīng)濟發(fā)展。
三、結語
歐盟在國家間建立勞動者自由流動制度的嘗試是開創(chuàng)性的。歐洲公民權為勞動者自由流動掃平了法律障礙,歐盟條約和二級立法夯實了規(guī)范基礎,而歐洲法院通過初步裁決確立的原則性解釋以及判例法體系保證了自由流動制度的靈活應用。歐盟勞動者自由流動制度的立法和實踐經(jīng)驗在明確流動勞動者的法律地位、消除歧視、強化企業(yè)責任方面對我國勞動力流動政策是頗有借鑒意義的。
注釋:
case c-292/89.the queenv immigration appeal tribunal,exparte antonissen.
劉世元.歐盟關于人員自由流動的立法特點及其啟示.國際經(jīng)貿(mào)探索.2006(6).
casec-66/85.deborah lawrie-blum v land baden-w?黵ttemberg.
case c-292/89. the queen v immigration appeal tribunal, ex parte antonissen.
case c-138/02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v kingdom of belgium.
case c-290/94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v hellenic republic.
case c-138/02. brian francis collins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work and pensions.
case c-15/96. sch?ning-kougebetopoulou v freie und hansestadt hambu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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