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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

            時間:2022-08-18 09:13:53 會計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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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

             摘 要:文章從會計處理的角度,分析了稅法中規(guī)定的8種視同銷售行為在會計核算中的具體處理方法

              關鍵詞:視同銷售 會計準則 會計處理

            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

              視同銷售,是一種稅收術語,它不同于一般銷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是為了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造成稅款抵扣環(huán)節(jié)的中斷,避免造成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納稅的現象。而它并沒有給企業(yè)帶來直接的現金流和其他經濟利益,

              一、視同銷售的內容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會計準則中收入的確認原則

              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guī)定, 收入是指企業(yè)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yè)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yè)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xù)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è);(5)相關的已發(fā)生或將發(fā)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WwW.11665.com

              三、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

              目前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方法有兩種,一是在視同銷售業(yè)務發(fā)生時按貨物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并按稅法規(guī)定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會計準則與稅法無差別,稱為“統(tǒng)一法”;二是在視同銷售業(yè)務發(fā)生時按稅法規(guī)定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但是卻不確認收入而直接結轉相關貨物的成本,計算所得稅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會計準則與稅法有差別,稱為“分離法”。

              上述(1)(2)兩種代銷行為,可以按實質分為視同買斷和收取手續(xù)費兩種方式,視同買斷方式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委托方按合同或協議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合同或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與委托方直接銷售商品給受托方沒有實質區(qū)別,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時,委托方應確認相關銷售商品收入。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將來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按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本企業(yè)的銷售收入。收取手續(xù)費方式,委托方在發(fā)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應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受托方應在商品銷售后,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xù)費確認收入。會計準則與稅法無差異,應按“統(tǒng)一法”,確認收入并繳納增值稅。

              上述第(3)種行為,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收入的確認條件可以判斷,商品的所有權并沒發(fā)生轉移,不能確認為收入,但是屬于應納增值稅的行為,采用“分離法”處理。

              上述第(4)種行為,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收入的確認條件可以判斷,商品的所有權并沒發(fā)生轉移,不能確認為收入。如建造固定資產領用自產商品,應按其實際成本轉入所建工程成本。采用“分離法”處理。

              上述第(5)種行為,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量應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為主營業(yè)務收入,其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采用“統(tǒng)一法”處理。

              上述第(6)種行為,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yè)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指出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按照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如果企業(yè)與被投資方形成合并關系的根據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需要劃分為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與非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分別采用購買法或者權益結合法進行企業(yè)合并投資的會計處理。同一控制下合并,合并雙方可視為同一集團會計主體的內部單位,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的投資,按賬面成本進行結轉,無需確認收入,非同一控制下合并雙方應視為不同會計主體,非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的投資,應視為交易,需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上述第(7)(8)種行為,在會計準則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會計處理方法,根據收入準則判斷,其不符合收入確認原則,應按分離法進行處理,即不確認收入但計提相關稅金。

              通過對以上8種視同銷售行為進行分析,(1)(2)(5)(6)按統(tǒng)一法進行處理,(3)(4)(8)按分離法進行處理?傊,在對稅法中的視同銷售行為進行會計處理時,應按會計準則對其進行判斷,確認會計處理時是否確認收入,但所有的視同銷售行為均應繳納增值稅。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008年11月5日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008年12月15日修訂
              [3]企業(yè)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4]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5]企業(yè)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6]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7]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 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 人民出版社
              [8]2011年中級會計資格輔導教材《經濟法》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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