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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康德論有道德價值的行為

            時間:2023-02-20 08:27:52 哲學理論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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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康德論有道德價值的行為

              淺析康德論有道德價值的行為
              
              論文 關(guān)鍵詞:康德;道德價值;行為;普通理性;道德知識
              
              論文摘要:通過抽絲剝繭的分析,康德發(fā)現(xiàn),普通人類的理性能夠在日常行為中找到規(guī)定他“應該做什么”的根據(jù)或法則,康德將其稱為普通理性的道德知識。在這一分析中,康德全面分析了行為與義務、愛好的關(guān)系,并指出一個普遍必然的道德的行為,不可能同時出于義務和出于愛好。并且當一個義務要求的行為出于義務,該行為即具有道德價值。
              
              或許是由于表述方式,或許是語焉不詳、神秘難解,康德關(guān)于道德價值的論述,歷來議論紛紜,誤解甚多。人們似乎認為,康德在這里表達了這樣的立場:如果行為者在實施一行為時帶著“愛好”,那么,該行為就不可能有道德價值;相反,似乎只有如席勒所說“試著去厭惡它們(愛好)”并“帶著反感去做義務命令你的事情”,行為才是有道德價值的。然而,康德真正堅持這種明顯地違背我們?nèi)粘5赖掠^念和道德直覺的觀點嗎?他未曾明確指出的出于義務的行為與有道德價值的行為之間到底是什么關(guān)系?為了使一行為具有道德價值,該行為應如何構(gòu)成?康德有道德價值的行為的論述其意圖到底是什么?
              
              解決上面這些問題,不僅需要回到康德《道德形而上學基礎》的語境中,去了解康德實際說了什么,他意圖說些什么,還需要基于同情的理解,細致探討康德道德價值論述的完整意蘊。
              
              一
              
              一如康德在其知識論,尤其是《純粹理性批判》中提出“先天綜合判斷”,意在解決知識如何能普遍必然為真的問題,在其道德 哲學 中,康德也著意于如何能普遍必然地為道德的?档聦笠粋問題的解決,是分兩個層次的分析來完成的:首先,在日常的道德知識的層次,從常識心 理學 的角度,分析行為在不同情境下,因行為者的何種心理狀態(tài)才具有道德價值,以確定使行為普遍必然地具有道德價值的內(nèi)容是什么;其次,在道德形而上學的層次,通過對作為實踐的先天綜合命題的定言命令的分析,說明意志的自律的性狀,即一方面自給法則,一方面服從道德律,使得行為普遍必然地道德。
              
              由于本文重在考察行為的道德價值,故而文章只涉及康德關(guān)于此一問題的常識層次。
              
              在這里,首先要問的問題是,在何種意義上說“普遍必然地是道德的”.對此,康德區(qū)分了 自然 哲學和道德哲學中的“普遍必然”的情況。于前者,普遍必然是指“萬物據(jù)以發(fā)生”的 規(guī)律 所具有的性質(zhì),在此意味著其在統(tǒng)計學上對規(guī)律涉及的所有個體均必然有效。這是一種對“普遍必然”的常識的理解;于后者,普遍必然是指“萬物應該據(jù)以發(fā)生”的規(guī)律所具有的性質(zhì),康德在此指出,“然而,仍要考慮那些使它不能發(fā)生的條件”,這即意味著我們在道德哲學中來思考“普遍必然性”的時候,不能從常識的角度來理解,而必須按照康德此處的立場來理解。
              
              從前述內(nèi)容看,在康德的道德哲學中,“普遍必然”的事情是萬物應該據(jù)以發(fā)生但卻未必會發(fā)生的事情。據(jù)此,可以說此處的“普遍必然”不是從統(tǒng)計學意義上說的,而是從邏輯的意義上說的,它意味著只要一個人擁有健全的理性(或理智),哪怕沒有高深的智慧而只有普通的理性,就能理解它,就會承認其有效性。例如,不要許下無法兌現(xiàn)的諾言,就是這樣的例子。在這里,也許人們經(jīng)常許下無法兌現(xiàn)的諾言,而“大眾的觀點”也許認為“許下無法兌現(xiàn)的諾言”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但是,只要我們理智健全,并能夠利用它來反思我們的行為,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把“許下無法兌現(xiàn)的諾言”普遍開去將會是自相矛盾的,它將會導致諾言的不可能?档聦Υ 總結(jié) 說,無需高深的智慧,只需普通人類理性就足以發(fā)現(xiàn)這一點。
              
              從而,康德在這里強調(diào)了道德視野中“普通理性”與“大眾觀點”的區(qū)別。雖然兩者都無需高深的智慧,但其區(qū)別也很明顯:普通理性的發(fā)現(xiàn)帶有普遍必然的性質(zhì),卻未必能得到大眾的接受;大眾的觀點能得到眾人的接受卻未必是普遍必然地有效的。
              
              因此,康德從日常的道德知識出發(fā),發(fā)現(xiàn)“行為普遍必然地道德”的含義,不是依據(jù)“大眾的觀點”,而是“普通的人類理性”.然而,在康德看來,什么樣的行為是普遍必然地道德的行為呢?質(zhì)言之,什么樣的行為是無條件善的呢?
              
              二
              
              在康德看來,普遍必然地道德的行為是這樣的:只要我“這樣去做”,我的行為就一定會具有道德的內(nèi)涵或意義,而無論這樣做能否帶來符合我預期的后果,或大眾是否贊同。質(zhì)言之,它是無條件善的行為。然而,這種無條件善的“這樣去做”具體該當如何理解呢?
              
              康德首先指出,它是由“善良意志”規(guī)定(determine)的行為?档抡f:“在這個世界上,甚至在這個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之外,不可能設想有其他什么東西是無條件善的!庇伤(guī)定或激發(fā)的行為,必然是道德的行為。
              
              不過,康德并未進一步探討這個問題,而是轉(zhuǎn)而討論善良意志之無條件善的根源:這根源不在于它所實現(xiàn)的結(jié)果,而只在于它的“意愿”,質(zhì)言之,即與之相伴隨的“善良的”人格或指導它的是正確的基本原則。因為,即使善良意志由于運氣不佳或遭遇后娘般苛待的自然,而未能實現(xiàn)其意圖,最后僅剩下善良意志本身,這意志也有其價值。因而,善良意志的有用性,或所實現(xiàn)的目的,僅僅提供了人們在日常交往中更方便地理解它的背景,或吸引那尚不老練的人們注意它,而不能向行家推薦它或決定它的價值。當然,善良意志的“無條件善”不在于它的有用性或所能實現(xiàn)的意圖,這并不意味著善良意志就不能有任何的意圖,而只是說決定善良意志之所以善的,不是其他的——例如源自愛好的——目的或意圖,而是善良意志自身的目的,或由實踐理性設定的目的或意圖。
              
              然則,由實踐理性所設定的目的或意圖又是什么呢?在此,康德并沒有明確地指出來。不過,他此后接著探討“盡管處于某些主觀的限制和障礙之下、卻包含著善良意志概念”的“義務概念”,我們可以設想,實踐理性設定的目的或意圖就是義務。從而,普遍必然地道德的行為,就是由善良意志規(guī)定的行為,就是受實踐理性所設定的目的或意圖規(guī)定的行為,質(zhì)言之,就是由義務規(guī)定的行為。
              
              問題是,什么樣的行為可以算作是“義務規(guī)定的行為”呢?
              
              康德通過行為與義務、愛好的不同關(guān)系,探討了在“什么情形之下行為由義務來規(guī)定”的問題。盡管康德在后文中表達了“出于義務就是由義務規(guī)定”的態(tài)度,但是,對“出于義務”的探討有很多值得注意的問題。通過分析行為的違背義務或合乎義務、無直接愛好或有直接愛好的不同情形,康德展示了它們與“道德價值”的關(guān)聯(lián)。具體而言,這兩大類分四種情況,與道德價值各有不同的關(guān)聯(lián):
              
              (1)對于被認為是“違背義務”的情形,康德認為可以把它排除,因為盡管它對這個或那個意圖是有用的,但在其中(由于它本身就與義務相沖突,而)不會發(fā)生行為是否“出于義務”的問題。
              
              (2)對于“合乎義務”的行為,康德又根據(jù)其與愛好的關(guān)系,分為“合乎義務但行為者并無直接愛好的”和“合乎義務且行為者有直接愛好的”兩種。
              
             、賹τ诤虾趿x務而行為者對之無直接愛好的情形。由于行為者同時受其他的(例如追尋自我利益的)愛好所驅(qū)動,因而也很容易看出它并非出于義務來做此事。康德在此以“童叟無欺”的商人為例來說明這一問題:商人誠信買賣是合乎義務的,且他對誠信買賣一事無直接愛好,促使他如此行為的是其他的動機(incentives)——自我利益,因而我們很容易看出他并非出于義務來誠信經(jīng)商。而且,在這種情況下一個行為之合乎義務受制于外在的環(huán)境和條件,因此,自我利益的動機導致的行為沒有道德價值。
              
             、趯τ诤虾趿x務且行為者對之有直接愛好的行為?档抡J為,此種情形下,因其同時合乎義務和帶有直接愛好,很難看出行為者是否出于義務而行動。例如,保全自己性命、在能力范圍之內(nèi)行善、確保自己的幸福以及愛我們的鄰居等行為,盡管它們都是合乎義務的,但是,由于一個人在做這些事情的時候?qū)χ兄苯拥膼酆茫覀兒茈y確定他到底是受義務規(guī)定還是受愛好規(guī)定,因而很難確定這些行為是否是“出于義務的”.質(zhì)言之,由于這些行為的動機都來自行為者內(nèi)在的心理的因素,因而,它不像那沒有直接愛好、純粹由外在的“利益”來促動的情形,很難辨別到底是義務,還是愛好規(guī)定了行為,亦即,由于這兩個動機都對行為者產(chǎn)生了促動的作用,故而到底誰主誰從、誰是動因誰是一般的動機,很難辨明。
              
              ③對于合乎義務且行為者對之曾有直接愛好但卻違背自己的直接愛好的行為。引文有所改動這是顯見的“出于義務”的行為。正是由于辨別合乎義務且有直接愛好的行為是否出于義務的極度困難,康德才過激地在《道德形而上學基礎》中說出下面這些話——“正是在這個時候,再沒有什么愛好來刺激他,他卻自己從這要命的麻木中解脫出來,沒有任何愛好而僅僅只是出于義務采取了這一行動,這時他的行動才首次有了價值”、“不是出于愛好、而是出于義務來增進他的幸福,并且正是這樣,他的行為才首次有了真正的道德價值”,展示出行為出于義務的顯而易見的情形。
              
              康德這種過分強烈的表達,在某種意義上是造成席勒及后來很多人誤解的原因:這些表達似乎給人這樣的印象——必須違背直接的愛好,才是出于義務而行動,它是行為具有道德價值的必要條件,從而只要行為帶有任何一點直接的愛好,它就不是出于義務,而哪怕它合乎義務,它也沒有道德價值。
              
              于是,問題便是:是否只有當人們完全排除掉愛好之后,行為才由義務來規(guī)定、才具有道德價值?當一個行為出于義務時,它能否同時出于愛好?質(zhì)言之,一個同時出于義務和愛好的行為,有無可能?它意味著行為能否同時把義務和愛好作為其“規(guī)定根據(jù)”(determiningground),而與“合義務行為的多重規(guī)定”相區(qū)別,后者指的是合義務行為“出于義務動機做出”、“而這時行為者還具有對該行為的非道德關(guān)切”的情況。
              
              同時,也產(chǎn)生了‘出于愛好的行為缺乏道德價值的根據(jù)何在“的問題。對此,芭芭拉·赫爾曼是這樣來回答這一問題的:”它被描述為僅僅是’幸運地‘碰上了某種對的事情;它所觸發(fā)的行為準則被說成是缺乏道德內(nèi)容!皩τ诤笳邉t有如此解釋:行為者缺乏對其行為的道德正當性的恰當關(guān)切。因而,”要一個動機是一個道德的動機,它就必須提供行為者對他行為的道德正當性有一種關(guān)切“.但是,這一問題的解決,同樣只是回答了”一個行為要具有道德價值必須具備什么“的問題,尚留下”是什么使得一行為有資格成為有道德價值的行為“的問題。
              
              三
              
              從表面上看,康德前述過分強烈的言論似乎支持”只有完全排除掉愛好,行為才由義務規(guī)定、才具有道德價值“.但是,如果我們能夠透過字面意思,嚴肅地而不是隨意地理解康德所欲表達的真實意涵,就會發(fā)現(xiàn),康德過分強烈的表達,其意圖實際上是為了讓人們能更好地理解”在何種情形下行為出于義務“,為了凸顯”義務“作為道德行為的主觀規(guī)定根據(jù)的排他性。這種排他性強調(diào)的首先是一般所認為的”只有出于義務的行為才具有道德價值“的觀點,這也是康德前述引文的表層意思;其次,這種排他性也意味著行為具有道德價值的決定性因素是義務,而不是也沒有其他的原因。它并不表示出于義務的行動不能伴隨著愛好、不能產(chǎn)生人們期望的結(jié)果,而只是認為,愛好、人們期望的結(jié)果等,作為有道德價值的行為的”副產(chǎn)品“,盡管可能對行為的產(chǎn)生有一定的推動作用,但并不構(gòu)成行為的規(guī)定根據(jù)。綜合起來,這種”排他性“意味著”僅僅出于義務,行為具有道德價值“或”一個行動要有道德價值,當它是出于義務動機而做出的“”的觀點,即“出于義務而行動”是行為具有道德價值的充分且必要條件。因而,我們很難說,要使一個行為具有道德價值,就必須完全排除愛好,甚至必須“帶著反感”去做,而是只要一個人在實施一個義務所要求的行為時,他對其行為的道德正當性有著關(guān)切,且正是由這種關(guān)切才實施了這一行為,該行為就是有道德價值的行為。
              
              為什么說“義務作為道德行為的主觀的規(guī)定根據(jù)”具有排他性?根據(jù)康德道德行為的規(guī)定根據(jù),指的是決定一個行為普遍必然地有道德價值的原因,它可以從客觀和主觀兩方面加以考察:從客觀上說,只是“道德法則”;主觀方面,則只能是行為者的“自律”.當然,在“普通理性的道德知識”這里,康德并沒有探討道德行為客觀的規(guī)定根據(jù);而對于“主觀的規(guī)定根據(jù)”的探討,則顯得較為復雜?档绿峁┝丝赡艹蔀樾袨榈摹爸饔^規(guī)定根據(jù)”的因素,包括好處或利益、人們期待出現(xiàn)的結(jié)果、愛好、對幸福的追求,以及“義務”等。從對人們?nèi)粘P袨榈挠^察可知,好處、期待的結(jié)果、愛好、幸福等可以和“義務”一起,在主觀上促使一個合義務的行動產(chǎn)生。由此產(chǎn)生了“合義務行為的多重規(guī)定”的問題。理查德-亨森(RichardHenson)為解決此問題,提出了“戰(zhàn)斗一嘉獎”和“合格報告”兩種模式來解決這個問題:認為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學基礎》中的道德價值的觀念并不很重要,它只是提供了一些例子,說明道德價值就好像對一個戰(zhàn)勝了巨大困難(比如成功抵制了強有力的偏離義務的欲望的誘惑)的人的贊賞,亦即道德價值僅僅是對戰(zhàn)斗勝利的嘉獎。康德對道德價值觀念的重要論述,出現(xiàn)在《道德形而上學》中。在那里,康德提出了一個“友好的”道德價值觀念:“一個合義務的行動要有道德價值,’只要對義務的尊重是在場的,并且有這一點就已足夠[產(chǎn)生合義務的行動],即使(如碰巧發(fā)生的那樣)其他動機也是在場的,而它們自己也許就已經(jīng)足以產(chǎn)生合義務的行動‘!焙諣柭赋隽撕嗌挠^點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自己的替代性意見:“當一個行為具有道德價值時,非道德的動機(incentives)可以是在場的,但是它們不可以是行為者在行動時的動因(motives)。如果行為者的行動是出于義務的動因,他的行動就是因為他把這個行為是道德上所要求的這一事實看作是選擇的根據(jù)”.不僅如此,赫爾曼還根據(jù)康德對行為的分類,強調(diào)了“義務所要求的行為”這一限制條件,對一個行為有道德價值的必要性! 參考 該者洼‘赫爾曼對于亨森的修正,強調(diào)了非道德的因素如利益、愛好、幸福等,可以作為動機,但不能作為動因,即不能作為道德行為的主觀規(guī)定根據(jù),而能成為動因的就只有“義務”或“這個行為是道德上所要求的”這一事實。需要指出的是,赫爾曼并未否定亨森把“義務”的動因當作道德價值的充分條件的觀點,而只是從動機與動因的區(qū)分中,突出了“義務”與其他因素相比,在決定一個行動的道德性時的決定性意義,它排斥了諸如利益好處、愛好、期待的結(jié)果和幸福等感性因素作為道德行為的主觀規(guī)定根據(jù)的可能性,而只承認“出于義務動因”作為唯一決定一個(義務所要求的)行為是普遍必然的道德行為的根據(jù)。
              
              在此,我們還應該再思考一個問題,即一個行為同時出于義務和出于愛好,它究竟有無道德價值?對這個問題的回答,要以“一個行為同時出于義務和出于愛好是否可能”為前提。這個問題即是說,一個行為能否同時以義務和愛好為動因。這是否意味著一個出于義務的行為伴隨有愛好,就可以斷言該行為既是出于義務又同時出于愛好?顯然不能這樣認為。因為“出于……而行動”表達的是促使一個行動產(chǎn)生的規(guī)定性根據(jù)、決定性的原因。也許,大眾的觀點能接受“義務”和“愛好”共同為有道德價值行為的主觀規(guī)定根據(jù)。但是,在康德看來,“出于義務而行動”、把義務和善良意志當作行為準則,從而敬重法則,把“所有的質(zhì)料原則都拋開了”.質(zhì)言之,在康德看來,義務作為行為的“動因”,具有排他性,它排斥了其他任何質(zhì)料原則作為行動的動因,但卻未排斥諸多質(zhì)料原則作為行動的動機。甚至可以斷言,任何作為動因的實踐原則都是排他的,但也同時容納其他的原則作為動機。從而,對于康德來說,“一個行為同時出于義務和愛好”是不可能的,而問這樣的行為有無道德價值,本身就提錯了問題。
              
              四
              
              由上文的分析可知,在普通道德理性知識中,康德對一個行為如何普遍必然地有道德價值的探討,結(jié)穴于“出于義務的動因做義務要求的行動”這一點。他雖未明言、卻隱含了“出于義務的動因”是一個義務要求的行為普遍必然地有道德價值的唯一充分的原因。當然,出于義務的動因,即意味著是善良意志規(guī)定的。從而,我們可以這樣說,一個僅僅由善良意志規(guī)定的、僅僅出于義務的動因而做出的義務要求的行為,即是普遍必然地有道德價值的行為。
              
              在此,那種把“出于義務”當作是行為有道德價值的必要條件的觀點,以及“只有完全排除掉愛好,行為才由義務規(guī)定、才具有道德價值”的觀點,都是對于康德的誤解。這里的關(guān)鍵在于它們沒有抓住康德對動機和動因的區(qū)分,把“伴隨著愛好”和“愛好作為動因”混淆起來了。明確這些區(qū)分、澄清康德在行為的道德價值觀念問題上的觀點,對于恰當理解康德的倫 理學 、消解其“先天嚴格主義”的名聲,以及康德倫理學的大眾化和實際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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