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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合同

            時間:2024-08-01 09:14:49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選處理合同四篇

              現(xiàn)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處理合同4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處理合同四篇

            處理合同 篇1

              摘要:20xx年7月5日, 財政部修訂發(fā)布了《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建筑施工企業(yè)會計確認與計量將執(zhí)行新頒布的收入準則。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在確認、計量和列報方面均發(fā)生了一定的變化。文章對建筑施工企業(yè)會計確認與計量、合同成本兩方面進行比較分析。在確認與計量部分, 闡述了原準則和新準則合同收入確認與計量的原則, 并就合同變更、收入確認與計量方法進行了比較分析;在合同成本部分, 對合同成本構成內容進行了比較分析, 重點論述了原準則和新準則關于合同成本減值的會計處理。最后提出了執(zhí)行新準則后需要思考的一些問題。

              關鍵詞:收入; 建造合同; 原準則; 新準則; 確認與計量;

              我國財政部于20xx年7月5日發(fā)布了《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以下簡稱新準則) , 將原《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以下簡稱原準則) 兩項準則納入統(tǒng)一的新準則。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在收入確認模型、確認時點、列報以及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等方面發(fā)生了一些變化。本文對建筑施工企業(yè)會計確認與計量、合同成本兩方面進行比較分析。

              一、確認與計量

              (一) 原準則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確認與計量原則

              原準則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確認與建造合同的結果是否能夠可靠估計有關。在資產負債表日, 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 則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應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和計量。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 則不確認利潤。若合同成本能夠收回, 按合同成本實際發(fā)生數確認合同費用, 合同收入則按合同費用發(fā)生額予以確認和計量;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 同樣將發(fā)生的合同成本確認為合同費用, 但不確認合同收入。

              (二) 新準則合同收入的確認與計量原則

              新準則確認收入的原則是控制權轉移, 即企業(yè)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 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新準則收入確認與計量的核心內容是將合同相關的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因此新準則要求識別合同、識別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分攤交易價格, 最后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三) 比較分析

              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在合同變更的會計處理、收入確認與計量方法等方面變化較大。

              1. 合同變更的會計處理

              原準則只提及合同變更款的會計處理, 合同變更款收入確認與計量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應得到客戶認可, 二是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1]。

              新準則對合同變更根據不同的情況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合同變更可能作為一份單獨的合同進行確認和計量;也可能視為原合同終止, 將合同變更部分與原合同尚未履約部分予以合并, 按合并后的新合同進行確認和計量;還可能將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確認和計量, 這種情形會引起履約進度變化, 因此需要在合同變更日調整當期收入[2]。

              原準則沒有對合同變更事項的性質、交易對價的處理做出具體規(guī)定, 實際上是將建造合同視同一項單項履約義務, 將符合條件的合同變更款計入總的合同收入中。隨著建造合同的多樣化, 合同變更可能涉及多項履約義務, 如建造過程中新增加的采購和建造服務可能需要作為單獨的履約義務進行會計處理。因此, 新準則確認的五步法模型能有助于強化財會和銷售等部門管理人員的合同意識, 規(guī)范企業(yè)的合同管理, 更好地提供財務信息。

              2. 收入確認與計量方法

              原準則在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和計量收入。企業(yè)確定合同完工百分比采用的方法是: (1) 累計實際發(fā)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 (2) 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 (3) 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1]。

              新準則合同收入是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計量, 施工企業(yè)在確定交易價格時應考慮合同變更、獎勵等可變對價等因素的影響。按新準則, 有的履約義務在某一時點確認, 有的履約義務在某一時段內確認, 對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的情形提供了具體指引, 不滿足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的履約義務均在控制權轉移的時點確認收入。對客戶能夠控制企業(yè)履約過程中的在建商品, 應采用投入法或產出法確定履約進度, 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

              原準則只在某一期間確認和計量收入。新準則有的履約義務在某一期間確認收入, 但也可能涉及某一時點確認收入的履約義務。

              對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 因新準則涵蓋范圍較廣, 有多種計量履約進度的方法。有的計量方法與原準則計量方法類似, 如“累計實際發(fā)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的方法實際上是投入法的一種, “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和“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兩種方法實際上是產出法;有的計量方法原準則未提及, 如產出法中的“達到的里程碑”法等。此外, 新準則對投入法和產出法的應用提供了更多的指引, 如在采用投入法中的成本法確定履約進度時, 應調整已發(fā)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業(yè)履行其履約義務的進度以及已發(fā)生的成本與企業(yè)履行其履約義務的進度不成比例等。

              對合同收入的金額, 原準則限定為固定的或可確定的金額。新準則收入確認要求的不同之處在于, 其就如何估計可變對價, 并對這些估計作出限制以確保收入未被高估提供了額外指引, 但估計可變對價的方法對職業(yè)判斷能力要求較高。

              二、合同成本

              (一) 合同成本的構成

              原準則, 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fā)生的、與執(zhí)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 (如耗用的材料費用、職工薪酬、機械使用費等) 和間接費用 (如下屬的施工單位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fā)生的費用等) 。因訂立合同而發(fā)生的有關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1]。

              新準則, 合同成本包括兩部分內容, 一是為履行合同發(fā)生的成本 (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等) , 二是取得合同發(fā)生的增量成本 (如銷售傭金等) 。履行合同發(fā)生的成本確認一項資產應滿足與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增加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以及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等條件;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 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但資產的攤銷期一年內的合同, 企業(yè)可將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在發(fā)生時確認為費用[2]。

              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將符合條件的增量成本計入合同成本符合資產的定義, 再者其他準則一般也是將取得資產的直接相關費用計入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 因此, 新準則對增量成本的會計處理理論上更有意義。

              (二) 合同成本減值

              原準則, 合同預計總成本 (至資產負債表日已發(fā)生成本+完成合同預計將發(fā)生成本) 大于合同總收入的, 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計算公式為:合同預計損失= (合同預計總成本-合同預計總收入) × (1-完工百分比) 。

              新準則, 合同成本的賬面價值高于“企業(yè)因轉讓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減去為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fā)生的成本的差額”時, 超出部分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并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 同時規(guī)定, 減值準備可以轉回, 但轉回后的資產賬面價值不應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資產在轉回日的賬面價值[2]。

              按原準則的會計處理方法, “工程施工”余額大于“工程結算”余額, 差額作為“存貨”列報, “工程施工”余額小于“工程結算”余額, 差額作為“預收款項”列報。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 其會計處理是, 借記“資產減值損失”, 貸記“存貨跌價準備”, 即相應抵減存貨項目金額。按此處理, 可能會出現(xiàn)“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貸方余額大于存貨賬面余額的情況, 對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未提供具體指引。新準則對合同成本減值的確定方法與存貨準則類似, 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扣除估計將要發(fā)生的成本相當于存貨準則中的可變現(xiàn)凈值, 只有賬面價值高于該項金額時, 才計提減值準備。

              例如, 20xx年3月10日,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住宅建造合同, 合同總價款為24 000萬元 (不含增值稅) , 合同建造期限為兩年。甲公司于20xx年4月1日開工建設, 估計工程總成本為20 000萬元。至20xx年12月31日, 甲公司實際發(fā)生合同履約成本11 000萬元。因建筑材料價格上漲, 甲公司預計完成合同尚需發(fā)生合同履約成本14 000萬元。經專業(yè)測量師測量, 履約進度為40%。假定至20xx年12月31日, 已結算合同價款 (工程結算) 8 600萬元。20xx年應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24 000萬元×完工百分比40%=9 600 (萬元) ;20xx年應確認的合同費用=合同預計總成本25 000萬元 (11 000+14 000) ×完工百分比40%=10 000 (萬元) 。

              按原準則, 20xx年應確認的合同毛利=合同收入9 600萬元-合同費用10 000萬元=-400 (萬元) ;20xx年末“工程施工”余額=“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 000萬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400萬元=10 600 (萬元) ;“工程結算”余額為8 600萬元。因“工程施工”余額10 600萬元大于“工程結算”余額8 600萬元, 兩者差額2 000萬元在“存貨”項目列報。

              20xx年12月31日, 應確認合同預計損失 (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 (合同預計總成本25 000萬元-合同預計總收入24 000萬元) × (1-40%) =600 (萬元) , 因此“存貨”項目列報數=2 000-600=1 400 (萬元) 。

              按新準則, 20xx年確認收入的同時應確認“合同資產”9 600萬元, 已結算合同價款 (工程結算) 8 600萬元, 計入“應收賬款”的同時沖減“合同資產”, 如果已結算的合同價款超過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合同資產”科目會出現(xiàn)貸方余額, 則在資產負債表中“合同負債”項目列示。甲公司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合同總收入24 000萬元-已確認收入9 600萬元=14 400 (萬元) , 估計將要發(fā)生的合同履約成本為14 000萬元, 企業(yè)因轉讓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減去為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fā)生的成本=14 400-14 000=400 (萬元) , 20xx年末不考慮資產減值準備情況下“合同履約成本”的賬面價值=實際發(fā)生成本11 000萬元-當期攤銷計入費用10 000萬元=1 000 (萬元) , 20xx年末計提資產減值準備=1 000-400=600 (萬元) !昂贤募s成本”在資產負債表“存貨”項目列報, 則“存貨”項目列報金額為400萬元。

              上例中, 若假定至20xx年12月31日, 已結算合同價款 (工程結算) 11 000萬元。

              按原準則, 因“工程施工”余額10 600萬元小于“工程結算”余額11 000萬元, 兩者差額400萬元在“預收款項”項目列報。無論已結算多少合同價款, 確認合同預計損失均為600萬元, 原準則及其應用指南未說明對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按新準則, 已結算多少合同價款, 會影響“應收賬款”“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項目列報數, 不會影響“存貨”項目列報數。若20xx年12月31日已結算合同價款8 600萬元, 則“合同資產”項目列報數=9 600-8 600=1 000 (萬元) ;若20xx年12月31日已結算合同價款11 000萬元, 則“合同負債”項目列報數=11 000-9 600=1 400 (萬元) 。

              由此可見, 原準則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可能出現(xiàn)在無“存貨”的情況下, 確認合同預計損失, 對存貨計提跌價準備, 其會計處理與“存貨”準則理念不符。按新準則, 在“合同成本”賬面價值金額內計提減值準備, 其會計處理能更好地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三、需思考的問題

              新準則是修訂完善、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xù)全面趨同的重要成果之一, 將日趨復雜的交易事項納入統(tǒng)一的收入確認模型, 能夠更好地規(guī)范收入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推動我國經濟建設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建筑施工企業(yè)在執(zhí)行新準則過程中, 一定會面臨新的挑戰(zhàn), 有些問題有待進一步思考。

              新準則未提及施工企業(yè)會計核算方法, 是延用施工企業(yè)傳統(tǒng)的核算方法, 即設置核算累計成本加利潤的“工程施工”科目、設置約定向業(yè)主辦理結算的累計金額的“工程結算”科目, 還是采用出售存貨一般會計處理方法, 即對已售存貨, 將其賬面價值結轉為當期損益。無論采用何種方法, 都要滿足新準則的特殊要求, 如新準則將應收款項和合同資產加以區(qū)分, 企業(yè)擁有的、無條件向客戶收取對價的權利屬于“應收款項”, 企業(yè)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 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屬于“合同資產”, 當履約進度大于已結算的合同價款時, 屬于有條件的收款權利, 按新準則應通過“合同資產”科目予以核算。

              在合同變更的情況下, 合同變更可能作為單項合同, 也可能是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變更部分合并, 還可能將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不同的影響。如何處理變更合同, 需財會和銷售等部門人員共同決策。

              雖然許多建造合同應視為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 但也可能涉及多項履約義務。如何區(qū)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 哪些履約義務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 哪些履約義務在一段期間確認收入;實務中對于在一段時間內實現(xiàn)的履約義務, 應用投入法或產出法時, 如何選擇具體方法, 計算履約進度時應考慮哪些因素;對可變對價合同, 如何確定可變對價金額, 在什么時點將可變對價包括在合同收入中, 等等。上述問題都需要在實務中不斷總結經驗。

              新準則收入確認五步法模型對財會人員職業(yè)判斷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執(zhí)行新準則后, 相關人員應及時總結實務中的問題, 推動準則的不斷完善。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yè)會計準則20xx[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20xx:66-70.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A].財會[20xx]22號, 20xx-07-05.

            處理合同 篇2

              為加強生活垃圾污染防治,進一步改善環(huán)境質量,保障環(huán)境安全、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中的法律規(guī)定: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生活垃圾,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安全處臵。乙方為寧德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fā)電廠BOT特許經營單位。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集中無害化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等事宜達成一致,簽訂以下協(xié)議條款:

              一、 合作分工

              生活垃圾集中處臵工作是一項關聯(lián)性極強的系統(tǒng)工程,需要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及最終處臵單位密切配合,協(xié)調一致才能保證徹底杜絕污染隱患。為此雙方須明確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具體分工如下:

              (一) 甲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產生源頭,負責安全合理地收集

              和運輸本市產生的生活垃圾。為乙方集中處理生活提供前臵條件,并負責與乙方共同參與生活垃圾的過磅工作。

              (二) 乙方:作為生活垃圾的無害化處臵單位,負責生活垃圾集

              中安全無害化處臵,并實現(xiàn)各項環(huán)保指標達標排放。

              二、 責任義務

             。ㄒ唬 甲方責任

              1 甲方負責本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和運輸,收集和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的污染事故及人身傷害由甲方負責,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生活垃圾不應超過300噸/天。

              2 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市生活垃圾的數量、種類、成分及含量等有效資料,如因垃圾成分不實、含量不符雙方約定的乙方可接收垃圾種類、成分和數量導致乙方在集中處理過程中造成事故以及環(huán)境污染的法律賠償后果由甲方負責。

              (二) 乙方責任

              乙方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環(huán)保標準對甲方產生的城市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處臵,如因處臵不當造成的污染責任事故由乙方負責。

              三、 垃圾處理費支付

              1 垃圾處理服務費的支付

              垃圾處理服務費的計算

              垃圾處理服務費的計算公式為:

              垃圾處理服務費(月)=垃圾處理價格×該月垃圾累計處理量

              每噸生活垃圾處理費參照乙方與寧德市政府簽訂的寧德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fā)電廠BOT特許經營協(xié)議約定:65元/噸。

              2 開具結算清單

              乙方應在有垃圾交付的每個月結束后五(5)個工作日內計算該月已實際交付的垃圾價格、按照雙方約定的的格式準備結算清單并提交給甲方。

              3 付款

              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結算清單后二十(20)日內,支付該結算清單列明的應支付給乙方的金額。

              3 乙方帳戶如下:

              單位名稱:

              帳 號:

              銀行代碼:

              稅 號:

              5支付程序

              根據本合同支付的任何款項應支付到收款方通知付款方的中國的銀行帳戶內。收款方自行承擔本方的銀行手續(xù)費,每一方應通知另一方匯入款項的銀行帳戶的具體細節(jié),說明該銀行帳戶的檢索號碼、銀行帳號和帳戶戶頭。應支付款項的日期若在非營業(yè)日,則

              應在下一個營業(yè)日支付。

              6利息

              如果甲方根據本合同應支付給乙方的任何款項到應支付的日期后仍未支付,應自該款項到期之日(包括該到期日)直至收款方收到該款項之日(但不包括收款日)為止,按照違約利率千分之二每天計算支付利息。

              7有爭議的金額

              當對任何發(fā)票/結算清單金額或其它要求付款的通知中列明的金額發(fā)生爭議時,對該筆款額有爭議的一方須在應付款日之前向另一方發(fā)出書面通知,指明爭議的性質和金額,同時支付無爭議部分的金額。對爭議部分的金額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

              8稅費和發(fā)票

              8.1 乙方應支付根據中國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guī)征收的全部現(xiàn)行及將來的稅費。

              8.2 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按照月度結算清單支付的款項后三(3)日內,根據實際收到的款額向甲方或其委托的支付機構開具法定的發(fā)票。 9人民幣支付

              本合同中的任何支付均應以人民幣結算和支付。

              四、 垃圾種類、成分和規(guī)格

              1 提供垃圾種類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垃圾應為符合焚燒技術要求的可接受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及其他適合焚燒的垃圾。

            處理合同 篇3

              一、什么是服務期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投入并導致勞動者獲得利益。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并支付勞動報酬和其它待遇,使勞動者學到了本事。同時,用人單位使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回來后為單位提供約定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勞動者服務期未滿離職,使用人單位期待落空。通過約定服務期,可以大體平衡雙方利益。

              二、服務期的期限

              關于服務期的年限。在立法過程中,一種意見認為,約定服務期限制了勞動者自由流動,對市場配置有影響,要有公共政策手段配合,做出限制,不能任由雙方約定,如法律應當做出規(guī)定服務期最長不能超過幾年。另一種意見認為,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勞動者,受訓勞動者就有義務為用人單位最少服務一定年限,否則,就有義務承擔賠償培訓費用的責任,只是按比例遞減而已。所以,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付費在職培訓后,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接受專業(yè)技術培訓以后的服務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沒有對服務期的年限做出具體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服務期的長短可以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確定,但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協(xié)議確定服務期年限時要遵守兩點:第一,要體現(xiàn)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得濫用權利。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三、服務期比勞動合同期長怎么辦

              服務期是勞動者應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蹦闶紫鹊么_認自己獲得的培訓是否屬于專項培訓,由于缺乏相關信息,筆者不作過多判斷。這種單獨訂立的期限往往會與勞動合同中簽訂的期限相沖突,從而引發(fā)爭議。

              服務期是得到用人單位和接受培訓員工雙方簽字確認的,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

              在實踐中,一般都是先簽訂勞動合同,后簽訂涉及服務期的培訓協(xié)議,所以從雙方的意思推敲上應該贊成按照服務期約定的期限履行。雖然服務期協(xié)議通常依賴勞動合同關系而存在,但簡單地靠勞動合同否定服務期是不對的。

              服務期的期限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在服務期超過勞動合同的期限時,可以延長勞動合同的期限至服務期終結。

            處理合同 篇4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根據定金合同糾紛經常遇到的有關問題,發(fā)生定金合同糾紛應按以下處理規(guī)則解決。

              (一)定金罰則的適用規(guī)則。

              我國合同法第115條對定金是這樣規(guī)定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實際交付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處理規(guī)則。

              定金合同簽訂后,如果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9條規(guī)定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擔保法規(guī)定,定金合同自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當然不能強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筆者認為對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三)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處理規(guī)則。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延遲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四)合同部分履行時的處理規(guī)則。

              定金是擔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那么,其擔保的范圍應當是全部債務。全部不履行的',當然適用定金罰則,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擔保范圍之內,定金的效力對其仍具約束力,依照公平原則,部分不履行部分,應當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與占整個合同的比例,計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額,適用定金罰則。所以,筆者認為那種認為合同部分履行不適用定金罰則的觀點是錯誤的。

              (五)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處理規(guī)則。

              雙方當事人確定了定金條款和數額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當事人實際交付金為準,但在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該合同不可強制執(zhí)行,那么拒絕交付定金的當事人是否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呢?筆者認為當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也不能認定當事人違約,更不能裁判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也未主張定金,由于定金合同不生效,則視為雙方均放棄定金約定的條款和數額擔保的權利。

              (六) 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規(guī)則。

              《合同法》第116條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睆谋緱l規(guī)定可以看出,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并用,F(xiàn)實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并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違約金相當于一方由于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一般說來,守約方根據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

              (七) 訂約定金的處理規(guī)則。

              主合同成立與否,定金合同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訂約定金問題做出了詳細、明確的規(guī)定。該解釋第115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條是對立約定金作的解釋,立約定金也被稱為訂約定金,實踐中如果當事人違反立約定金的應當按照擔保法第89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八) 解約定金的處理規(guī)則。

              關于解約定金的適用,實踐中存在疑問。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筆者認為實踐中一些當事人以承擔定金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準許。如果另一方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實際履行合同,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此時,對主合同不能強制履行。而適用定金處罰后,并不排除有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損害賠償,在守約方當事人損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況下,承擔了定金的當事人仍然應承擔賠償責任,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guī)定確定合同解除后的賠償責任。

              (九) 不適用定金罰則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本法所說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上述法律條文體現(xiàn)的原則,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定金應當返還。既然雙方皆無過錯,均應免責,互不賠償亦不需懲罰,故定金應予返還。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響合同的履行時,應對其作部分免責,其余則按一方過錯未履行合同的規(guī)則處理。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責任。

              (十) 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適用定金罰則。

              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給付定金的,在實際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關法定免責的情況外,即應對其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該合同另有約定外,仍應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處罰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傊,只有準確認識和全面掌握法律及司法解釋關于定金合同的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并在實際交易中依法簽訂、履行定金合同,才能避免定金合同漏洞,預防定金合同糾紛發(fā)生,這對促進資金流通和商品流通,保證債權實現(xiàn)和交易安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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