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處理合同4篇
在人民愈發(fā)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處理合同4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處理合同 篇1
競業(yè)限制是什么?期限是多久?
競業(yè)限制的定義
競業(yè)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xié)議或技術保密協(xié)議中約定的競業(yè)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yè)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yè)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yè)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
競業(yè)限制的對象
競業(yè)限制的人員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能針對企業(yè)所有的員工。
競業(yè)限制的范圍
競業(yè)限制的范圍由企業(yè)與勞動者協(xié)商確定。但競業(yè)限制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競業(yè)禁止的地域協(xié)商,原則應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競業(yè)限制的就業(yè)范圍限于與原企業(yè)有競爭關系的企業(yè),《勞動合同法》對此已明確界定,即“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yè)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yè)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業(yè)務”。
必須注意,《勞動合同法》只是規(guī)定了限制有競爭關系的“單位”,而不是業(yè)務、產品或者職能,企業(yè)可以充分利用這法律條款。
競業(yè)限制的期限
競業(yè)限制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只可以約定了解商業(yè)秘密的人員離職后,在兩年內不得自己經營或者到其他單位從事于商業(yè)秘密相同或類似的工作。
用人單位的義務
約定競業(yè)限制的,企業(yè)應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秳趧雍贤ā窙]有對經濟補償金的數(shù)額做出具體規(guī)定,可以由企業(yè)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xié)商。但是,企業(yè)不能預訂競業(yè)限制的經濟補償已包含在勞動者現(xiàn)有的工資報酬中。
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只有約定違約金,才能更好地保證員工遵守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
《勞動合同法》沒有對違約金的數(shù)額做出具體規(guī)定,可以由企業(yè)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xié)商。但是,違約金數(shù)額也不是越高越好,約定,約定時,企業(yè)應考慮員工的支付能力,如果違約金數(shù)額過高,員工無法支付,到頭來損害的還是企業(yè)自身的利益。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zhí)業(yè)人員,他們會收取當事人一定的費用,那么勞動糾紛請律師要花費多少錢呢?
勞動糾紛請律師要多少錢
律師費的支付標準,除少數(shù)省市有指導性意見外,大多采取協(xié)商收費的辦法。一般說來,每家律師事務所都有自己的收費標準,律師費因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和具體承辦律師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差距還比較大。確定律師費時,首先要考慮當?shù)芈蓭熧M的平均水平,其次要考慮律師本人和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情況。一般說來,律師本人的學歷、資歷、從事律師工作的時間、以往的工作業(yè)績、專業(yè)領域的工作經驗,律師事務所的規(guī)模、業(yè)績、可能提供的保障條件等都是影響律師費的重要因素。
1、一般是按照訴訟標的額的大小來計算。涉及財產類的收費,一般是一萬元以下,收取1000元-2000元,超過一萬元不到十萬元的部分,按照5%-6%計算;超過十萬不到一百萬的部分,按照4%-5%計算。這種方式要求當事人先交納代理費,即便是官司輸了,費用也不退回。
2、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經與委托人協(xié)商同意,可以實行風險代理。風險代理收費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這種付費方式,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共擔風險,如果官司輸了,代理費就不用支付。
3、上述費用僅為律師代理費,在仲裁中花費的其他費用,如交通費、郵寄費、住宿費等費用,不論官司輸贏,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勞動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如何正確快速的解決勞動糾紛呢?勞動糾紛處理程序一般可以分為四種,分別是:協(xié)商、調解、仲裁、訴訟。接下來我們就具體詳細了解一下勞動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首先是協(xié)商程序。
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發(fā)生勞動爭議后,應當首先協(xié)商,找出解決的方法。
第二是調解程序。
這里的調解程序是指企業(yè)調解委員會對本單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的調解。調解程序并非是法律規(guī)定的必經程序,然而對于解決勞動爭議卻起著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對于希望仍在原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當屬首選步驟。
第三是仲裁程序。
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四是訴訟程序。
當事人如對仲裁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決定書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限為6個月,特別復雜的案件經審判委員會批準可以延長。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zhí)行。需強調的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未經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勞動糾紛中的證據(jù)有哪些
證據(jù),在很大程度上關系到糾紛最后解決的結果有利于哪一方,是一場糾紛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那么,具體到勞動糾紛中的證據(jù)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
勞動糾紛證據(jù)
(1)書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書證是以其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對案件事實起到證明作用的; 相比于其他證據(jù),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書證在形式上相對固定,一般不受時間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最常見的書證就是勞動合同書,它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jù)。此外,加班爭議中的考勤表、工傷爭議中的工傷認定書等,也是典型的書證。
(2)物證。
物證是指以物品存在的外形、重量、質量、規(guī)格、損壞程度等物理標志和特征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物證是以實體物的屬性、特征或存在狀況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就有較強的`穩(wěn)定性和可靠性。物證一般表現(xiàn)為間接證據(jù),即單獨一個物證往往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與其他證據(jù)相結合,才能做出認定。在勞動爭議中,常見的物證包括銷售提成款爭議中的合同標的物、勞資雙方對所有權有爭議的物品,等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采用科學技術,利用錄音、錄像,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視聽資料承載的信息量大、形象逼真,具有較高的準確性和證明力;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性,也容易被變造和偽造。在勞動爭議中,電話錄音、錄像、計算機數(shù)據(jù)是最常見的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況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特定不可替代的,證人證言是證人對其知曉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容易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爭議雙方都可以將證人證言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事實的證據(jù)。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情況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敘述和說明。當事人陳述不可避免地存在傾向性、片面性,而且真實性和虛假性往往并存。因此,當事人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時,需要與其他證據(jù)結合起來,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當事人陳述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時, 具有免除對方的證明責任的效力,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在勞動爭議中,當事人可口頭或書面向仲裁庭或者法院陳述案件的事實情況。
(6)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主體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鑒別后作出的結論性意見。鑒定結論是針對案件中需要確定的事實問題作出的;鑒定結論是對某個專門性的事實問題所作出的結論。在勞動爭議中,經常涉及的鑒定結論包括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職業(yè)病鑒定結論等。
(7)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仲裁庭或者法院對與案件有關的現(xiàn)場或物晶采取勘查、檢驗后所形成的實況記錄。勘驗筆錄是一種獨立的證據(jù),也是一種保全原始證據(jù)的手段。在勞動爭議中,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主持勘驗并制作勘驗筆錄。
勞動糾紛中怎樣維權
發(fā)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呢?勞動糾紛維權的方式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勞動糾紛中怎樣維權”了解有關勞動糾紛維權的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糾紛維權
1.在職業(yè)中介機構被騙或者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shù)貏趧颖U媳O(jiān)察機構投訴;
2.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到當?shù)貏趧又俨梦瘑T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鹪V訟;
3.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申請工傷認定、要求支付社會保險待 遇等,如果勞動保障部門有關機構拖著不辦,或者對其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鹪V訟;
4.如果遇到一些復雜的官司,對法律問題搞不懂的時候,可以到當?shù)毓、婦聯(lián)、共青團組織、當?shù)匦侣劽襟w、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尋求幫助;
5.如果想了解勞動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體問題需要咨詢的時候,可以撥打“12333”免費勞動保障政策咨詢熱線電話,工作人員會給您詳細的解答。
常見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
勞動合同糾紛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類型,究其原因,是因為勞動合同糾紛所包含的類型眾多。究竟常見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
1、工資的標準以及范圍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guī)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的創(chuàng)造發(fā)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2、解除勞動合同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除此之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
3、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xù)至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一)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勞動法25條規(guī)定的情況除外: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四個內容就是勞動合同糾紛最常見的。
處理合同 篇2
1、首先考慮協(xié)商解決租房糾紛
當發(fā)生租房糾紛時,應該首先考慮以協(xié)商的形式解決糾紛。發(fā)生糾紛時,租賃雙方應該理性的換位思考,不要將糾紛擴大化。
2、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請相關的組織調解
發(fā)生租房糾紛時,租賃雙方往往不能心平氣和的協(xié)商問題,這時就需要請求外部的協(xié)助。居委會、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律服務工作者都可以幫助進行調解。
3、通過申請仲裁解決租房糾紛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xié)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后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后已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租房糾紛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fā)生后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guī)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guī)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處理合同 篇3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①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為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guī)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jù)。
、趯趧雍贤慕獬c行政處分區(qū)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圻^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guī)定。
④把握違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jù)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違約條件,并據(jù)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處理方式
1、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xié)商和解。這里的用人單位包括用人單位設立的工會或者用人單位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門指定的調解機構,例如街道下屬的司法所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3、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明確幾個問題:首先,案件由哪個仲裁機構或者哪級仲裁機構負責處理,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管轄問題。以南京市為例,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是在區(qū)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單位所在地的區(qū)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如若用人單位是在市級或省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或者是中外合資企業(yè)、外商獨資企業(yè)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目前,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僅負責受理部分部署企業(yè)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其次,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書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寫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相關自然信息(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聯(lián)系電話,被申請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辦公地址及聯(lián)系電話),仲裁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并提供相關可以支持自己請求的證據(jù)。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機構一份,被申請人一份。
4、依法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舉報和投訴。因目前南京市將勞動者可以主張的勞動權益依據(jù)職責劃分分別交由兩個部門(仲裁和監(jiān)察)處理,導致勞動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必須同時向兩個部門尋求解決和處理。
因此,當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補繳社會保險時,應當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由哪個或哪級勞動監(jiān)察部門處理與上述勞動仲裁機構的管轄原則相同,在此不再贅述。勞動監(jiān)察部門應當自受理舉報或投訴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
處理合同 篇4
李某與王某簽訂房屋租賃協(xié)議,約定將李某的一間店面房屋出租給王某開飯店,為期一年。王某在飯店經營期間對房屋進行一定的裝修,李某亦未提出異議。由于合同對一般裝修物的處理未作明確約定,合同期滿后,雙方因裝修物的補償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起訴至法院。
該案在審理時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承租人經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本案王某對房屋的裝修可視為對租賃物的改善或增設他物,此行為并未得到李某同意,且王某明知合同期才一年,不考慮投資回報率而投入大量裝修,其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應由其自己承擔,王某無權要求李某對其進行補償。
另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應對王某進行適當補償。理由是合同對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確約定,李某應當知道開設飯店需進行必要裝修,且李某在王某裝修時既不阻攔,也未在合同期內提出異議,應視為對王某裝修行為的同意或默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guī)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協(xié)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的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故李某應對王某做出補償,但補償數(shù)額應不超過該房屋的增值部分。
本案有必要對裝修物的性質先進行一下探討。承租的店面房經過裝修,裝修物的所有權歸王某,而房屋的所有權仍歸李某,兩者可以辨別,但已連為一體,不可分割。若強行將裝修物拆除,則會造成財產上的損失。可見裝修物的性質系民法理論中的附合,系添附行為的一種,即將不同所有人的物緊密結合起來,成為一個新物。其特點在于所有人的物雖可區(qū)分,但難以分離。
裝修系動產附合于不動產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從物的原則,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后,裝修物的所有權應由不動產人即李某取得。然而確定添附物歸屬后,必然會產生受益一方對受損一方的經濟補償問題,這里要區(qū)分添附行為系善意行為還是惡意行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補償應滿足兩個前提:一、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裝修行為明確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對;二、房屋因裝修而增值,且在租賃關系結束后,仍然存在。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對一般裝修問題的處理雖未作明確約定,但合同簽訂后,王某對房屋進行裝修的過程中,李某既未阻攔,也未在合同期內提出異議,應視為默許,符合第一個前提。其次房屋經過裝修后,價值有所增加,由于裝修物附合于房屋,兩者不可拆分,租賃合同終止后李某即取得裝修物的`所有權,故李某應當補償王某所支出的裝修費用,但不應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筆者認為本案兩種分歧意見所適用的法律實際并無矛盾,但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側重強調承租人有保持租賃物原狀的義務,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對承租人的費用返還請求該條并無規(guī)定,故不能適用本案。對裝修物補償問題的法律適用,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即應當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guī)定,本著最大限度發(fā)揮裝修物價值的原則及公平原則,判令李某對王某進行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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