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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制度評析

            時間:2023-02-20 08:40:41 商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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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制度評析

              我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制度評析
              
              黃文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既有傳統(tǒng)公司的特點又具有自己的優(yōu)勢,可以刺激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和積極性,鼓勵投資,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繁榮。一人有限公司的出現(xiàn)大大鼓舞了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其在設立門檻及公司內部結構設置上都極大便于了投資者。一人有限公司因其只有一個股東,股東即成為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絕對控制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唯一性決定了其權力機構的特殊性,《公司法》明確規(guī)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排除了其適用有關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股東表決程序等規(guī)定。一人股東在行使股東會職權作出相應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這是《公司法》為了防止一人股東獨斷專行,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而為其設置的要式義務。一人有限公司的制度雖然對經濟建設有了很大作用,但是其機構設置和制度也存在著很大的弊端。筆者著重從一人有限公司股東制度分析一人有限公司股東制度改善方向,提出更多有利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發(fā)展措施和法律完善。
              
              一、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認識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種企業(yè)發(fā)展的有效模式,目前已經被世界上許多國家所認可。要探究一人有限公司股東制度問題首先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認識我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相關特點:
              
             。ㄒ唬┮蝗擞邢挢熑喂镜墓蓶|及公司機構設置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僅有一人,這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顯著的特征。根據傳統(tǒng)公司理論,公司為社團法人,其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股東組成,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較為單一,只有一名股東,且該名股東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有別于傳統(tǒng)公司的社團性。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簡單。鑒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名股東,沒有設立股東會的必要及可能。而且,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大多數不設置董事會,僅設置執(zhí)行董事一職,并由股東本人同時兼任執(zhí)行董事一職。另外,除少數公司的總經理由股東以外的人數擔任外,大多數股東同時兼任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和總經理的職位,使得公司處于股東、執(zhí)行董事及總經理均為同歸一人的狀態(tài),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相對而言較為簡單。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人格的獨立性。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yè)法人,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獨立的對外承擔義務和責任。與個人獨資企業(yè)相比,個人獨資企業(yè)屬于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
              
              4、一人有限公司責任承擔及股東責任承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公司的一種類型,同樣具有一般公司所具的基本特征,即,對外承擔有限的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僅以其公司財產為限承擔民事責任。股東僅以其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為限對外承擔責任。與個人獨資企業(yè)不同!秱人獨資企業(yè)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它財產予以清償!辈⑶,《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第十八條作出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在申請企業(yè)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边@也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yè)最大的區(qū)別
              
              二、我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法律制度的特點
              
              考慮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容易發(fā)生股東濫用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我國公司法在明確肯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合法地位的同時,有規(guī)定了一整套特別適用的較為嚴格的法律規(guī)則,具有如下特點:
              
             。ㄒ唬┳畹唾Y本額與出資規(guī)則。我國《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了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規(guī)定了比普通公司更高的最低資本額標準和更嚴格的出資繳納要求。
              
             。ǘ┰O立數量與主體規(guī)制。我國《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了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這條規(guī)定上明確出了我國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限制,防止自然人利用一人有限公司逃避債務等法律責任。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不能再重新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僅防止了自然人利用公司的有限責任轉移、逃避責任,而且也保障了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的權利。
              
             。ㄈ┕镜怯浥c公示規(guī)則。我國《公司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了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載明。目的是為了使第三人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有清楚的了解,向第三人提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信用和與之交易的潛在風險。
              
              (四)特殊會計審計規(guī)則。我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與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相比較,增加了財務會計報告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強制審計的規(guī)定,進一步強調了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會計審計要求。
              
             。ㄎ澹┴敭a獨立舉證責任倒置的規(guī)則。鑒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完全為一個股東控制,容易出現(xiàn)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公司財產被股東不當占有和支配的情形,我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設置了一條特別的規(guī)則,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此款是典型的舉證責任的倒置,即本來需由他人負責舉證證明公司財產不獨立,而此處將舉證責任轉移給股東,要求其證明公司財產獨立,否則法律即作公司財產不獨立的推定并苛責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筆者認為我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制度主要存在的問題。
              
             。1)股東設置
              
              1、新《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治理結構規(guī)定的不盡詳實,只是在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庇捎谝蝗擞邢挢熑喂静煌趥鹘y(tǒng)的有限責任公司,應通過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治理機構立法設計來修正傳統(tǒng)公司治理機制。但在新《公司法》中,對這一重要問題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歐洲主要國家都通過立法對一人公司的業(yè)務執(zhí)行人、會計監(jiān)察人以及對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單獨股東行使大會權限、單獨股東做出決議的效力、自我交易等情況進行規(guī)制,以更好的維護交易安全。與此相比較,我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治理結構過于簡單,不利于公司的運行以及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
              
              2、新《公司法》僅規(guī)定了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同時,未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監(jiān)事會做出特別規(guī)定,只是根據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規(guī)定,可以設立董事會、監(jiān)事會,也可以設立執(zhí)行董事或一到兩名監(jiān)事。由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風險主要表現(xiàn)在股東的單一性容易造成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財產混同,股東對公司不當操作等問題,應通過制定特殊的治理結構模式彌補公司內部制衡機制的缺失,修正傳統(tǒng)公司治理機制,構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平衡體系。世界上很多國家都通過立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計監(jiān)察人以及股東決策程序、做出決議的效力、自我交易等情況進行規(guī)制,以更好的維護交易安全。
              
             。2)股東權利濫用
              
              在公司股東只有一人的情況下,一人作為股東可以“為所欲為”地混同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將公司財產挪作私用,給自己支付巨額報酬,同公司進行自我交易等諸多的混同使公司相對人難以搞清楚與之交易的對象是公司還是股東個人,而在有限責任的庇護下,即使公司財產有名無實,一人股東仍可隱藏在公司面紗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債權人或其他相對人的追究。這就使公司債權人及其他相對人承擔了過大的風險。
              
              從條文看,新《公司法》第二十條、第六十條雖對此進行了規(guī)定,但都存在一定不足。第二十條雖然在原則上規(guī)定了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該規(guī)定對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程度要求不明,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不強,同時規(guī)定要以逃避債務為目的,顯然限制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的適用范圍。第六十條只是規(guī)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時,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只有對一人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發(fā)生混同時可以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人格進行否認,至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利用公司有限責任制度規(guī)避法定義務或逃避侵權責任的情形下如何適用尚難以確定。所以,應從立法上對如何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的具體情形做出更為詳細的規(guī)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的一切大權都掌握在唯一股東手上,而由于內外監(jiān)督力度不夠,因此極易發(fā)生一人股東肆意混同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或將公司財產挪作私用,進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義為自己擔;蚪栀J甚至是利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人格規(guī)避法定義務或侵權責任等現(xiàn)象。這樣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將遭到侵犯得不到及時保護,對我國經濟發(fā)展也有不利影響,容易產生惡性循環(huán),影響經濟發(fā)展。
              
              四、筆者提出以下我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制度完善的發(fā)展方向的幾點建議
              
              1、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本意在于適應當前經濟發(fā)展的趨勢,促進經濟發(fā)展。但是新公司法禁止自然人設立多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自然人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再設立一人公司,大大減弱了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動力,不符合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度應有之意。我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門檻過高,既不利于法律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guī)范,也不益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相關制度的完善。例如(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門檻過高,基于效益上考慮,投資者們寧愿湊足法定人數設立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而不設立條件極為苛刻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這樣一來,社會上仍然會存在大量的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因實質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引發(fā)的經濟問題就會仍然存在。那么公司法承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合法性的立法目的難以實現(xiàn)。(2)不能一味的禁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設立新的一人公司,而是有條件的允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能力有條件投資新的一人公司,這樣更有利于規(guī)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完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制度,更好的促進經濟的發(fā)展。因此我認為應當切合實際的規(guī)定一人公司設立的條件,可以適當允許自然人設立多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自然人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再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建立股東個人財產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債務公示制度。為了防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與單一股東的事業(yè)混同,諸如經營業(yè)務完全一致、公司資金與股東生活費用交叉使用、將公司的資產借貸給自己或者挪作他用等問題發(fā)生,有必要建立股東個人財產的公示制度,股東定期向公司登記機關或社會公眾公示其個人財產狀況,以促進股東個人財產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截然分開。也可以使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我交易、關聯(lián)交易等信息公之于眾,確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東相互獨立,從而促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規(guī)范運作。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一人股東意味著公司的股東會,公司股東會意味著一人股東。我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庇捎谝蝗擞邢挢熑喂镜囊蝗斯蓶|掌握和行使其公司的權力,所以為了避免一人股東的個人意思混同于公司法人的意思,公司法又規(guī)定,一人股東在做出公司權力機構職權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有股東置備于公司”,但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有一人,什么事都是一人說了算,不用開會,股東自己的任何想法都可以成為他的決定,為對此行為進行限制,我建議增加第三人查閱的權利,公司應配合第三人實現(xiàn)查閱的權利;同時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的撤銷權,對未采取書面形式并置備于公司的決議,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該項決議可撤銷。這樣是為了敦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嚴格遵守做出決議的法定程序,對其違法行為的后果進行懲罰,同時也避免了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受損。
              
              4、一人公司應強制設立監(jiān)事會,并應對監(jiān)事的任命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傳統(tǒng)意義上的公司因其股東是復數,就算其內部沒有設立監(jiān)察機關,其內部監(jiān)督問題可以通過股東間利害沖突關系所形成的制衡作用進行監(jiān)督。但是如果一人公司未設立監(jiān)事會,由于公司內部缺乏監(jiān)督機制,若僅靠政府部門負完全監(jiān)督責任,則可能引發(fā)的經濟問題絕不是政府所能完全控制的。(adivasplayground.com)所以,立法上不能完全適用有限責任公司對監(jiān)事會設立的任意性規(guī)定,而應采取強制設立措施。還有一點就是對監(jiān)事人員的任命方面,必須堅持完全掌控公司的一人股東不擔任監(jiān)事人的原則。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監(jiān)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在一人公司,股東兼任董事或經理的情況下,可明確規(guī)定職工是監(jiān)事會成員的當然人選。因為職工是公司的重要的利益相關者,且與公司的關系相對穩(wěn)定。選舉出的職工監(jiān)事有條件通過其在工作中對公司經營狀況的了解,糾正公司的不當行為,保護職工和債權人的利益,他們應享有無法定事由不得被解雇或降薪的權利。
              
              5、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情形是十分復雜的,無論是學理還是法律對該情形的列舉都難以窮盡。所以,未來的司法解釋應當采用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大陸法系傳統(tǒng)的司法解釋模式。明確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和公司法人形骸化的情形,可以考慮以列舉的方式做出規(guī)定,以彌補上述立法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另外,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的適用要件應有:一是行為人濫用法人人格的行為。這一要件強調的是一人公司法人人格之利用者必須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二是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這一要件是指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必須給他人或社會造成損害。如果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沒有給他人或社會造成損害,即使有濫用行為,如設置“空殼公司”,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公司業(yè)務與股東業(yè)務混同,自我交易等,都不構成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適用要件。三是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與造成的損害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這一要件要求受損害的當事人必須能夠證明其所受損害與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不當行為間存在因果關系。四是行為人有過錯。這一要件是指行為人具有侵害一人公司獨立人格,濫用公司法人形式,謀求不正當利益的主觀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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