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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構建我國現(xiàn)代經濟法基礎理論的若干基本點

            時間:2023-02-20 10:31:07 經濟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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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構建我國現(xiàn)代經濟法基礎理論的若干基本點

              論構建我國現(xiàn)代經濟法基礎理論的若干基本點
              
              安旻
              
              伴隨著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與轉軌,我國的經濟法學基礎理論也已經歷了20多年的爭論與發(fā)展,在發(fā)展中爭論,在爭論中發(fā)展,在實踐中檢驗各種理論的正確與謬誤,正是在這樣一種對真理的不斷追求與探索中,我國的現(xiàn)代經濟法學已經頗具規(guī)模。
              
              目前,我國的經濟法學界已經形成了多種流派學說,從最初的“縱橫說”、“學科經濟法說”、“密切聯(lián)系說”、“經濟管理關系說”、“綜合經濟法說”、“經濟行政法說”、“企業(yè)法說”、“國民經濟運行法說”,到現(xiàn)在的“經濟協(xié)調關系說”、“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關系說”、“宏觀調控說”、“國家調節(jié)關系說”、“國家參與關系說”、“新經濟行政法說”、“二次調整說”、“模糊說”、“限定的縱橫統(tǒng)一說”,等等。
              
              百家爭鳴的景象當然我國現(xiàn)代經濟法學蓬勃發(fā)展的最好表征。然而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各種經濟法學說相互并立,甚至一本書就代表著一種經濟法流派,既給經濟法學的講授工作帶來了相當?shù)碾y度,也是一門獨立學科還不夠成熟的表現(xiàn)。筆者認為一門成熟的學科不僅要有促進該學科發(fā)展的爭論,更多的要有促進該學科獨立而穩(wěn)定的共識,而在我國的經濟法學界顯然缺少一種“求同存異”的認識。在我國經濟法基礎理論日益豐富的條件下,我國的經濟法學者應該盡可能的拋棄所屬學派的意氣之爭和門第之見,在一切為我國經濟法學獨立和發(fā)展的大局觀的指引下,盡快將各學派相同相通的經濟法學理論統(tǒng)一起來,以謀求我國經濟法在未來更大的發(fā)展。
              
              筆者擬通過本文,在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的“求同”上作一個初步的嘗試。在我國的經濟法學界至少有現(xiàn)代經濟法的價值取向、現(xiàn)代經濟法的主體架構、現(xiàn)代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的哲學理論論證和現(xiàn)代經濟法的研究方法等四個問題應該形成共識。
              
              一、現(xiàn)代經濟法價值取向的問題
              
              現(xiàn)代經濟法的法律價值取向:經濟法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而非以國家為本位的法。
              
              我們首先來談談現(xiàn)代化這個常識性問題,有的學者認為:“現(xiàn)代化有兩個核心問題,一個是發(fā)達的市場經濟,一個是民主政治,這兩點背后共同的東西就是社會的個人本位化,也就是從一個共同體為本位的傳統(tǒng)社會過渡到個人本位的、尊重公民個人權利和個性價值的社會。”[1](P231)對于此種認識,筆者認為“尊重公民個人權利和個性價值”的觀點無疑是正確的,但關于“社會的個人本位化,也就是從一個共同體為本位的傳統(tǒng)社會過渡到個人本位的社會”的提法,值得商榷。
              
              回顧人類近現(xiàn)代發(fā)展的歷史,我們會發(fā)現(xiàn)在社會價值取向上始終存在著以個人為本位的西方國家同以國家為本位的東方國家之爭。資產階級的自由主義和個人本位的思想理念,在反封建的斗爭和人類思想解放的過程中其進步作用當然應當肯定。而在相對貧窮落后的東方國家,正是以國家為本位的主導思想,才使得整個國家的稀缺資源掌握在該國先進的階層或統(tǒng)治階級手中,由政府加以調配,從而集中力量辦幾件大事。例如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無產階級正是藉此趕走外來壓迫,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并在國內進行政治和經濟革命,為中國的現(xiàn)代化進程奠定了有力的工農業(yè)和科技基礎。
              
              然而無論是以個人為本位的理念,還是以國家為本位的理念在人類生產力不斷提高的情況下,特別是在人類社會化大生產的背景下都遇到了自身無法克服的矛盾和問題,于是它們都自覺或被迫地選擇了或正在選擇一種現(xiàn)代化的本位理念觀:以社會為本位的理念觀。在信奉“個人本位”的西方國家在現(xiàn)代化的進程中深刻認識到極端的個人主義和自由放任非但不能保證個人充分發(fā)展,相反會危及到社會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關于對“個人本位”危害的認識,早在19世紀,作為美國社會學法學派的創(chuàng)始人龐德就已經有了較為深刻的認識,他把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并進一步指出:“包含社會利益的個人生活是一種道德的、社會的生活。所以社會利益不能容忍為了滿足反社會的邪惡目的而行使個人權利!盵2](P138-140)而在信奉“國家本位”的東方國家在現(xiàn)代化的過程中也同樣認識到國家的過分集權,大大損傷了社會個體的生產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力,也就阻礙了社會的發(fā)展。也正是基于這種本位觀認識的轉變,無論這種轉變在當時是有意識的還是無意識的,它都體現(xiàn)在了對國家經濟關系的調整上,而這種調整體現(xiàn)在社會上層建筑的法律中,便是現(xiàn)代化的經濟法理念觀。絕對的計劃經濟以國家為本位,絕對的市場經濟以個人為本位,而經濟法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所以“絕對的計劃經濟不需要經濟法,絕對的市場經濟容不得經濟法”[3]。只有在市場與計劃(西方國家)或計劃與市場(東方國家)相互融合,真正意義上的現(xiàn)代化經濟法才得以產生。
              
              綜上,經濟法是社會轉變中產生,其本身也在隨著社會不斷發(fā)展而轉變,F(xiàn)代經濟法的法律價值取向與社會發(fā)展的價值取向相一致:經濟法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因此,現(xiàn)代經濟法是具有時代特征的新型部門法,是法制現(xiàn)代化的重要標志。而隨著經濟法社會化本位的日益凸現(xiàn),經濟法的現(xiàn)代化主體—第三主體,一個完全以社會為本位的主體,也逐漸顯露出廬山真面目,登上了歷史舞臺。
              
              二、現(xiàn)代經濟法的主體架構問題
              
              經濟法主體二元架構的突破,三元架構的初探。
              
              我國一些傳統(tǒng)經濟法學者的“國家—市場”二元框架理論的基本特點是:將政府和市場作為對等的非此即彼的兩個主體,他們把政府和市場作為經濟資源配置的兩種基本方式。當“市場失靈”的時候需要政府權力的適當介入或干預,也就是我們常常說的“國家指導”;而政府的調節(jié)行為則可能會有調節(jié)“不適當”情況的出現(xiàn),這就需要完善的法律對政府的經濟行為及其后果加以規(guī)范。從正面說,政府對市場失靈時的正確干預需要法律的確認;從反面說,政府干預的缺陷和有時的失靈與不適時也需要法律的糾正、限制和禁止。這樣就產生了一些經濟法學者認識經濟法本質的基礎。對于這種經濟法的國家干預和協(xié)調學說這里我們不做評論,但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fā)展,經濟現(xiàn)象的日益豐富,我們越來越認識到第三部門的存在和其對經濟資源配置影響力的日益加強。
              
              對于第三部門的認識,迄今為止國內外學者的認識是不統(tǒng)一的,這里限于篇幅筆者不能一一舉例,筆者認為所謂的第三部門就是與國家政府和私人團體相對應的社會團體,社會團體不具有國家機關的官方性質,同時也沒有私人團體的贏利唯一性。這里需要對“贏利唯一性”做一特殊說明,“贏利唯一性”不同于贏利性,它強調唯一性,即第三部門可以有贏利的要求和需要,但贏利不是第一性的,它往往服從和服務于其它社會公共目的。社會團體具有極強的社會公益性,著眼于人類社會長遠的整體利益,隨著其范圍和主體的日益擴大,其社會為本位的價值觀正日益受到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的認同,因而其對經濟生活的影響也在不斷擴大。社會團體作為經濟法的第三部門的提出,恰恰反映了人類價值觀的轉變歷程:由國家為本位到個人為本位,由個人為本位“回歸”到社會本位。社會團體的范圍至少包括各種公益事業(yè)基金會、文化團體、學術組織、運動協(xié)會、現(xiàn)代化的教會、“在野”民主黨派、民間環(huán)保組織、紅十字協(xié)會以及獨立的傳媒等等。
              
              特別地,在當代高科技日益深入人們生產、生活的條件下,以國家、政府的立法行為來彌補高科技所帶來的法律真空已經明顯滯后,在全球范圍內的因特網的技術標準、保護協(xié)議和相關游戲規(guī)則幾乎都是在沒有國家的參與的情況下,由一些社團組織不待政府授權而自行制定和實施的,這種超越國界,沒有國家參與的立法在現(xiàn)實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保障與實施,這更從現(xiàn)實的角度證明了作為第三部門的社會團體的獨立的主體地位和其存在的必要性與價值:即第三部門是適應社會發(fā)展需要而產生和發(fā)展起來的新型主體,它的出現(xiàn)是社會生產力不斷發(fā)展的必然和客觀需要。
              
              作為第三部門的社會團體同國家政府對經濟資源配置調整的優(yōu)勢在于:第一,經濟資源配置效率大大提高。作為第三部門的社會團體同國家政府相比顯然缺少了官僚的拖沓作風。第二,經濟資源配置更加人性化。與國家的為統(tǒng)治階級服務的職能不同,由于社會團體更著眼于社會整體利益,所以它會將更多資源應用于相對貧困和需要投入的經濟個體。中國古語說:“天之道損有余而補不足,人之道損不足而補有余!边@句話充分說明了人類歷史上的貧富差距總在不斷拉大的社會根源。而第三部門的出現(xiàn)則真正有可能使人之道符合天之道。而且我們也有理由相信隨著生產力的日益提高,第三部門在這方面的職能將越來越強大。第三,第三部門經濟資源配置范圍將有可能超越國家領域。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超越國界第三部門也越來越多,它們對經濟資源配置當然地不限于一國之內。這無疑為突破各國政府相對狹隘的貿易保護壁壘,反壟斷特別是反國家壟斷提供了一個的新的解決途徑。
              
              三、現(xiàn)代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哲學基礎理論論證
              
              經濟法的哲學基礎理論的現(xiàn)代化:辯證唯物主義的發(fā)展與延伸——系統(tǒng)論。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的地位長期以來受到一些民法學者的質疑,在他們看來:經濟關系可以分解為行政性經濟關系、平等主體的經濟關系和勞動經濟關系,所謂的經濟法法規(guī)可以分解為民法的規(guī)范、行政法法規(guī)和勞動法法規(guī),而經濟關系的綜合調整則可以分解為行政法的調整方法、民法的調整方法和勞動法的調整方法,既然這三個部門法可以分割“獨立”調整經濟關系,經濟法也就喪失了其存在必要性。
              
              筆者認為這些民法學者之所以會得到上述錯誤結論,主要是采用了片面的形而上學的分析方法,更是對馬克思哲學的辯證法和現(xiàn)代科學的系統(tǒng)論缺乏應有的認識。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一種綜合性的經濟關系,所謂的綜合是有機的結合,絕對不是簡單的相加混和,所以采用“平面層次的分割法”來分析分解經濟法的研究對象當然是行不通的!筆者認為法律本身就是一種有機的系統(tǒng),而法律中的各個部門法本身也是一個有機系統(tǒng),部門法系統(tǒng)就構成了法律系統(tǒng)的子系統(tǒng)。引用哲學中充滿了辯證唯物主義色彩的系統(tǒng)論的觀點來理解現(xiàn)代化的法律體系關于部門法的劃分,從而從哲學的角度為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來正名,無疑對豐富現(xiàn)代化經濟法基礎理論有重大意義。
              
              辯證唯物主義系統(tǒng)論認為:系統(tǒng)雖然由子系統(tǒng)或元素構成,但系統(tǒng)具有子系統(tǒng)或元素不具備的某些特性,系統(tǒng)一經子系統(tǒng)或元素構成就發(fā)生了質的飛躍與提升。所以系統(tǒng)不能理解為其子系統(tǒng)或元素的簡單集合。此哲學觀點無疑為現(xiàn)代法律系統(tǒng)的子系統(tǒng)劃分(部門法劃分)提供了最好的方法論。一些傳統(tǒng)的民法學者劃分法律部門時認為:橫向的平等主體間經濟關系由民法部門來調整,縱向的經濟關系則由行政法來調整。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既有橫向領域又有縱向領域,那么經濟法是否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呢?依照系統(tǒng)論的觀點:系統(tǒng)(經濟法)一經子系統(tǒng)或元素(橫向領域的經濟關系和縱向領域的經濟關系)構成就發(fā)生了質的飛躍與提升,這種質的飛躍與提升具體表現(xiàn)在現(xiàn)實中就是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既不可能由單純調整橫向經濟關系的民法來實現(xiàn),也不可能由單純調整縱向經濟關系行政法來實現(xiàn)。相應地,這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所調整的一定范圍內的縱橫統(tǒng)一的經濟關系相對于單純的橫向經濟關系與單純的縱向經濟關系,有質的變化,是一種全新的經濟關系。這里我們可以借鑒化學來更好地理解這一點:比如C+O2=CO2,CO2顯然與C和O2不是同一種物質。這也就是上世紀80年代我國學者提出的著名的結構質變規(guī)律。通過上述帶有思辨色彩的哲學分析,我們可以很自然的確信:新興的經濟法系統(tǒng)當然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
              
              四、現(xiàn)代經濟法的主要研究方法
              
              經濟法的研究方法體系一般認為主要有三個層次:哲學層次的抽象思維方法、法學學科的研究方法和跨學科的研究方法。
              
              哲學層次的抽象思維方法在討論第三個問題時我們已經使用過,它從人類的思維邏輯上論證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從而駁斥了少數(shù)其它部門法學者對經濟法地位不能獨立的攻擊。
              
              法學學科的研究方法當然是經濟法研究的最基本方法。但筆者認為跨學科的研究方法才是經濟法的最主要研究方法。
              
              對于跨學科的研究方法,這里筆者作如下定義:將原本為甲學科特有的研究方法應用在乙學科中,從而使乙學科有意想不到的突破或發(fā)展的研究方法,叫做跨學科的研究方法?鐚W科的研究方法是現(xiàn)代學科研究中最銳利的研究方法。例如現(xiàn)代生物學基因排列發(fā)現(xiàn)就是借鑒了物理學科的研究方法;而現(xiàn)代最出色的經濟學者和其理論往往都借鑒了數(shù)學的分析方法。凡此種種,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那么作為新興的部門法——經濟法而言,它的研究方法就更具備了這樣一種特性。(adivasplayground.com)對于經濟法的跨學科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對經濟學的借鑒。這種借鑒是不可避免的!這種借鑒源自于經濟法與經濟學的天然聯(lián)系,是伴隨著經濟法剛剛產生的那一刻就開始了。
              
              顯然在古典政治經濟學時期,亞當?斯密的自由放任的市場一手論是不可能使經濟法成為獨立的部門法。而只有在現(xiàn)代經濟學認識到國家適度干預的理論后,才使經濟法的獨立成為可能。所以經濟法從誕生的那一天起就不可避免地與經濟學聯(lián)系在了一起,甚至可以這樣說:經濟法就是法學借鑒經濟學而從傳統(tǒng)法律體系中獨立出來的部門法。因而它也就常常為近乎“完美的”傳統(tǒng)法律體系固執(zhí)的拒絕和不容。
              
              從宏觀經濟學的國家和市場對經濟的調控理論到微觀經濟學的效益和成本、供給和需求、均衡理論,現(xiàn)代經濟學幾乎無一不為現(xiàn)代經濟法提供了可以借鑒的和吸收的理論。
              
              綜上:法學學科的研究方法是經濟法研究的最基本方法,而跨學科的研究方法(尤其是現(xiàn)代經濟學理論)才是經濟法的最主要研究方法。
              
              結論
              
              經濟法作為法律現(xiàn)代化的重要標志,從它的價值取向到它的主體,從它的獨立基礎到它的研究方法無一不閃爍著各種學科的前沿性與現(xiàn)代化的光芒。因而我們有理由相信作為法律體系中冉冉升起的新興部門法必然和其它新興事物一樣有著無限美好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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