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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文注釋辨疑

            時間:2022-08-17 16:45:05 語文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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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文兩則注釋辨疑

                一、《桃花源記》中的“志”
                幾十年來,陶淵明《桃花源記》一直被選為中學語文教材,新編九年義務教育三年制初中語文教科書第二 冊一仍舊貫,被選入。然而,對文中“志”字的釋義也一仍舊貫,作為教科書,這就未免有提出質疑并進行辨 析之必要。為便于說明問題,先將該段文章及有關注釋照錄于下:
                既出,得其船,便扶向路,處處志之。及郡下,詣太守。說如此。太守遣人隨其往,尋向所志,遂迷,不 復得路。
                在“尋向所志”下,1987年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初中語文課本第四冊和1993年人民教育出版社 出版的九年制義務教育三年制初中語文課本第二冊均注釋為:“尋找前次做的標記!笨梢姾笳哒瞻崆罢。
                對這一注釋,曾有人提出異議(見1994年第四期《天津師大學報》),認為“志”不應當作“標志” 解,而應該作“記住”解,理由是漁人所行之路乃水路而非陸路;既然是水路又怎樣或者說在什么地方做標記 呢?難道真的是有“刻舟求劍”不成?而且指出這種注釋是從郭錫良先生《古代漢語》一書的注釋搬來,只不 過把郭注“處處志之”的“志”注釋挪到了“尋向所志”的注釋中而已。
                盡管《天津師大學報》那位作者未作深入論述,但所提出的問題卻是值得深思的,因為按這樣的注釋對原 文進行譯解,明眼人一看就是不合乎事理的。這里也把九年制義務教育三年制初中語文第二冊《教師教學用書 》中提供的譯文照錄于下,以便辨別個究竟。
                (漁人)出來后,找到他的船,就沿著舊路(回去),(一路上)處處做了記號;氐娇だ铮グ菀娞 ,報告了這些情況。太守派人隨他前往,尋找前次所做的標記,竟迷失了(方向),再也沒有找到路。
                照這樣翻譯,人們不難發(fā)現(xiàn):漁人往返行程,都是靠撐船;那么在船上又怎樣去做標記呢?是在船行一段 路之后下船再到岸邊某處(或山石,或樹木等)去做標記嗎?如若不然,就只能像“刻舟求劍”那樣了!顯然 ,這是不符合情理的。之所以導致這種不合乎客觀事物情理的翻譯,關鍵在于對文中“志”字詞義注釋的疏誤 。
                要弄清這個問題,首先應明確“志”在先秦有兩個常用的義項:①意念,心愿;②標志,記號同時作“記 ”(記住、記在心里)這個義項也經(jīng)常使用。至于“志”的“記”義來源,清代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有 過明確說明:“蓋古文有志無識,從篆乃有識字,保章曰:‘志,古文識。識,記也!栋Ч珕枴纷⒃唬骸 志讀為識。識,知也!裰R字,志韻與職韻分二解,而古文不分二音,則二解義亦相通,古文作志,記也 ,知也!胖挥幸蛔忠灰簦谛臑橹,發(fā)言為詩,志之所之不能無言,……漢時志、識已殊字也!
                段玉裁這段注文,主要明確了兩點:①古文有志無識,“記”義由“志”表示,理由是“古文不分二音, 則二解義亦相通;②漢代時,志與識已分開用,屬于兩個字了。按造字過程而言,“志”與“識”為古今字。 從用字角度說,漢代以后既產生了“識”字,若用“志”字表示“記”義則為通假。不過,段氏這里并未申明 ,或許由于不便區(qū)別或區(qū)別也無多大意義,故而從略!爸尽弊鳌白帧苯,不管與“識”是古今字還是通假關 系,在漢代以前或以后都不乏用例。在漢代以前的,如《莊子·逍遙游》:“齊諧者,志怪者也。”陸德明《 經(jīng)典釋文》釋“志”為“記也”,即記載之義。在此基礎上又引出用心記住義,如《荀子·子道》:“孔子曰 :‘由志之,吾語汝!贝颂帯爸尽憋@然是記住、記在心中之意,又《史記·屈原列傳》“博聞強志”,即 為見識廣博強于記憶的意思。漢代以后的,如《新唐書·褚亮傳》記述褚亮“博見圖史,一經(jīng)目,輒志于心” 。又,唐代張又新《剪茶水記》:“客有兩浙者,言搜訪未盡,余嘗志之!眱捎美爸尽憋@然都是記在心 中之意。
                如果把《桃花源記》中的“處處志之”、“尋向所志”之“志”解作“記住”、“記在心中”,顯然更順 理成章,符合情理。那就是說,漁人在行船過程中把岸上處處的樹木、山石之類作為對象記在心中,以便再返 回尋找桃花源的所在不比在行船時做標記更貼近事實、更符合常理嗎?所以“志”在《桃花源記》中當注釋為 “記住”或“記在心中”,而不應作“做標記”。
                有人也可能詰問,漢代之后既已產生“識”字,作為晉代大詩人就不知道用這個字,卻非用那個古字嗎? 是的,“識”字產生后,并且以記錄下來作標記的本義固定下來,就應該用“識”而不用“志”。遵循這一規(guī) 則的用例也不少。例如:《漢書·匈奴傳》:“以計識其人眾畜牧!鳖亷煿抛ⅲ骸白R亦記!边@是說用語言 文字作記錄、標記之意。同時,也表示用心記住,例如:《論語·述而》:“默而識之”之“識”、《禮記· 檀弓下》:“小子識之”之“識”,均為記在心中之意。然而,不遵守這一規(guī)則的用例又何嘗沒有呢?前面已 提出一些用例,這里就不一一贅述了。這恐怕是古代文人的一種習慣吧!偉大的史學家司馬遷在《鴻門宴》中 不也是舍“早”字而不用卻用假借字“蚤”(“蚤自來謝項王”)嗎?就是偉大的民主主義先驅、近現(xiàn)代語言 文字學家章炳麟的文章中不也是大量使用古字和假借字嗎?
                二、《核舟記》中的“徑”
                魏學伊的《核舟記》也是一篇傳統(tǒng)的語文教材,但其中個別注釋(如“徑寸之木”的“徑”),也有值得 提出研討之處,F(xiàn)將九年制義務教育三年制初中語文教材第三冊《核舟記》的一段原文及其注釋照錄于下:
                明有奇巧人王淑遠,能以徑寸之木,為宮室、器皿、人物,以至鳥獸、木石,罔不因勢象形,各具情態(tài)。
                注釋:[徑寸之木]長一寸的木頭。徑,直。
                1993年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師教學用書》對這段文章是這樣翻譯的:
                明朝有一個手藝奇妙精巧的人,名叫王淑遠,他能在一寸來長的木頭上,雕刻出房屋、器具、人物,甚至 鳥獸、木石這些東西,而且都能根據(jù)木頭原來的樣子,摹擬著那些要制作的東西的形狀來雕刻,每樣人物有每 樣人物的神態(tài)。
                對于“徑寸之木”,不論注釋還是譯文,作“長一寸”或“一寸來長”解釋,似無大的原則問題。但是, 注釋中又著重把“徑”解為“直”,且不加任何說明,卻令人費解。
                固然,“徑”有作“直”之義,也可以說是“徑”較近的引申義。但與本文所用的詞義卻不相合。要弄清 這個問題,有必要把“徑”的本義、引申義理清,同時還須把“徑寸”的用法搞明白。
                “徑”,《論文》釋其本義為“步道也”。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進一步闡釋為:“步行之道,謂異于 車行大路!彼囊馑际钦f,“徑”是指只能步行不能車行的小路。徐鍇《說文系傳》、段玉裁《說文解字注 》、顧野王《玉篇》等都把“徑”的本義定為“可步行而不容車”的小路。現(xiàn)在出版的有權威性的字典辭書也 都把“徑”的第一個義項定為“小路”!皬健庇闷浔玖x的例子很多,如《論語·雍也》“行不由徑”、《史 記·高祖本紀》“前有大蛇當徑”、王禹俘《村行》“馬穿山徑菊初黃,信馬悠悠野性長”中的“徑”皆是。 走小路一般要比走大路近且直,所以,“徑”首先就很容易地引申為“徑直”、“直”義!都崱巾崱罚 “徑,直也。”清代徐灝《說文解字箋·彳部》說“徑,戴氏侗曰:‘小道徑達,故因以為徑直之義’”這一 引申義用例也很多,例如《楚辭·遠游》“陽杲杲未光兮,凌天地以徑度!焙榕d祖注:“徑,直也。”《漢 書·枚乘傳》:“石稱斗量,徑而寡失!鳖亷煿抛⒃唬骸皬,直也!薄肚迤缴教迷挶尽ず喬蜕小罚骸埃 皇甫殿直)徑奔王二哥茶房前來”。用例很多,余不一一。然而,這個“直”義與《核舟記》之“徑寸之長” 之“徑”是扦格難通的。那么,就須考察是否還有另外的引申義,能疏解這里文意。經(jīng)稽考,“徑”還有一個 與“直”這個引申義關系至為密切的引申義“直徑”一義。對《周髀算經(jīng)》上卷中“此夏至日道之徑也”越嬰 注解說:“其徑者,圓中之直者也。”就是說,徑是一個圓當中最直的,即今數(shù)學上之所謂“直徑”。宋代李 誡在《營造法式·總釋下》就明確使用了這個概念:“圜徑七,其圍二十二!边@里的“圜的,就是指圓的直 徑;“圍”就是指周長。《核舟記》中“徑寸之木”的“徑”似當作“直徑”解,而不是簡單“直”義。
                “徑寸之木”之“徑寸”的用法,在《核舟記》之前既有之,如“徑寸之地”、“徑寸之珠”即是!皬 寸地”,新版《辭源》釋為指心,引《子華子·北官子任》中一段為證:“人中虛圓不徑寸,神明居焉。事物 交滑,如此亂棼,如涉驚浸,……而徑寸之地如炎如冰。”不錯,這里的“徑寸之地”是指心,然而卻是一種 用借代方式引申出來的!皬酱缰亍痹瓉硎侵感呐K所占據(jù)之地,直徑一寸左右的那塊空間。“徑寸之珠”, 新版《辭源》明確釋為直徑一寸的大珠,也引了《史記·田敬仲世家》一段話為證:“梁王曰:‘若寡人國小 也,尚有徑寸之珠照車前后各十二乘者十枚。”“徑寸”亦不乏用例,其結構形式當為主謂關系:“徑”(名 詞)十“寸”(數(shù)量詞),意為直徑一寸左右。
                如果《核舟記》中的“徑寸之木”釋譯為“直徑一寸左右的木頭”,難道不比釋譯成“長一寸的木頭”或 “一寸來長的木頭”使人更易理解,也更貼近事實、符合情理嗎?那么,為什么非要“徑”下注一個非常別腳 的引申義“直”呢?這只能認為是照搬舊注不加辨析造成的。
                也有人會詰責,一塊木頭,你怎么知道它是圓的呢?也可能是方的,或者是各類不規(guī)則形體。是的,作為 供雕刻用的,一塊木頭不可能是圓圓的,也不可能測量出其直徑。那么,“徑寸之地”的“心”是圓的嗎?“ 徑寸之珠”是圓的,是任何人不可否認的,但它又絕對地那樣規(guī)則嗎?答案很簡單:無論古人還是今人行文中 往往用的是那種模糊概念,表示個大致范圍的限定而已,決不能去穿鑿附會。
                上述兩側辨疑,只是略述管見。誠望同仁和方家教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