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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教案的著作權保護問題
淺析教案的著作權保護問題朱波爾1, 朱宏濤2
(1.上海大學 知識產權學院 上海 201800,
2.上海大學 知識產權學院 上海 201800)
摘要:隨著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公民的知識產權意識不斷提高,曾經在計劃經濟時代被忽識的教案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在今天已引發(fā)了法律界和教育界越來越多的關注和思考。本文根據(jù)一個鮮活真實的案例,從我國的著作權法的角度出發(fā),采取比較的方法,著重分析和討論教案的性質、歸屬等若干問題。
關鍵詞:教案,知識產權,著作權法
一,問題的提出
2002年5月30日,重慶市語文教師高麗婭將自己所在的小學告上法庭。原告訴稱:根據(jù)被告要求,在1990年至2002年期間,原告先后交給被告48本教案,被告在收取、檢查教案后沒有及時歸還給原告。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被告僅退還了4本,其余44本已被被告銷毀或賣給廢品站。原告認為,教案是個人智力和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成果,學校檢查之后應該退還原告,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民法通則》、《教師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返還44本教案;賠償損失8800元以及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但被告認為,編寫教案是教師的本職工作,而教案本是教學中使用的物品,就象上課時使用的粉筆一樣,學校擁有教案的所有權和處理權。在檢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還給教師,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1]該案已經歷了法院駁回,原告上訴。上級法院發(fā)回重審的艱難歷程,目前仍在進一步的審理過程之中。
一石激起千層浪,此案一經媒體批露,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由于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都沒有明確的、直接的涉及教案的規(guī)定,本案引發(fā)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很多思考:教案是否具有知識產權;教案到底應歸屬教師還是歸屬學校;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還是附載在教案本上的智力成果權益。
二,教案的屬性
1,教案的概念。教案是教師備課中以課時為單位設計的教學方案與計劃。教案直接關系到上課的質量,其規(guī)格、式樣、詳略等均沒有統(tǒng)一標準,可根據(jù)具體實際情況確定。教案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1)課程的基本信息。包括:教師姓名、班級、學科名稱、課程主題、課程類型、上課時間等。(2)教學目標。目標所表達是預想的教學結果,通常以教學結束之后學生能夠做到什么的方式進行表達。(3)教學資源準備和利用。課時計劃應列出所需教學資源,包括:教科書、參考書、學習材料、視聽設備、具體模型等。(4)教學進程。教學進程是指一堂課的教學內容的詳細安排,其重點考慮教學中使用的教學形式和方法,是采用全班教學、小組教學還是個別教學,是用講課、演示法、說明,還是運用討論、游戲、提問等方法。采用何種形式與方法主要視具體情況加以綜合利用。教學進程是教案的最核心部分。(5)評價學習效果的設想。評價學生是否實現(xiàn)了每節(jié)課的目標,是教師的一項重要工作。(6)其他可能部分。包括:教學意義、教學重點與難點、布置作業(yè)、特殊說明等。
2,教案是一項知識產品,應享有著作權。(1)《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guī)定:“‘文學和藝術作品’一詞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不論其表現(xiàn)形式或方式如何,諸如書籍、小冊子和其他文字作品等”,顯然,教案作為教師備課中以課時為單位設計的方案與計劃,付出了教師極大的時間、精力、智力與勞動,凝結了教師豐富的教學積累和深刻的思考規(guī)劃,其本身又不延及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shù)學概念,因而無論教案是否發(fā)表,應屬一項智力成果、知識產品。(2)教案享有著作權。我國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由于教案完全可以通過書寫、復印、印刷、錄制等豐富各異的手段和方法予以復制,享有著作權保護的“可復制性”的要件,因此,判斷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權的關鍵在于教案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所謂獨創(chuàng)性,是指作品是由獨立構思而成的屬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與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此也曾作出解釋:獨創(chuàng)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的創(chuàng)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從另一作品抄襲而來。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是法律保護作品表達方式的客觀依據(jù),是區(qū)別不同作品的重要標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權的最主要條件。[2]教案是教師根據(jù)各項具體情況獨自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復制而來,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演推而來,而是教師運用系統(tǒng)方法、以具體學生為出發(fā)點進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方案和結晶,更重要的是,教案真實地記載著教師各階段的教學水平、教學經驗積累的過程。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在教案的第四部分教學進程和第五部分評價學習效果的設想中體現(xiàn)得尤為顯著。因此,筆者認為:教案具備了獨創(chuàng)性與可復制性的特征條件,享有著作權應無爭議。
三,教案是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教師個人享有
1,著作權法的一般規(guī)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創(chuàng)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笨梢姡话愕膭(chuàng)作作品歸作者個人享有,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下,代表單位意志進行的創(chuàng)作,其著作權才歸單位所有。
2,職務作品的權屬規(guī)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yè)務范圍內優(yōu)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個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yè)務范圍內優(yōu)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規(guī)定的某些特殊的職務作品,指主要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對于這種情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而其他權利則屬于單位。[3]
3,教案是
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教師個人享有。結合本案可以分析得出:首先教案的寫作是教師為完成學校的教學任務而編寫的,完成教案是教師的一項本職工作,學校是通過收取、檢查教案的方式對教師的教學進行監(jiān)督;其次,根據(jù)《教師法》第八條之二的規(guī)定,教師應當履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義務,可見,教師編寫教案既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教師完成教學的重要義務,因此,教案具備了職務作品的特征要件,應屬職務作品;再次,在一般的學校與教師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中,都會有“在聘用其間內,教師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所承擔的教學工作以及其他任務”的條款,可見,編寫教案就是教學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目前學校與教師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中一般都沒有關于教案權屬的具體條款;最后,教師編寫的教案,既沒有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也不屬于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更不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作品,而是教師根據(jù)各項具體實際情況獨自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因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筆者認為:教案是教師的職務作品,屬于一般的職務作品范疇,其著作權歸屬自然不言而喻,歸教師個人享有,學校有權在其業(yè)務范圍內優(yōu)先使用。
四,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
1,作品與作品載體。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符號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創(chuàng)造成果。作品在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時,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該物品即作為作品載體,如載有小說的圖書,以及載有教案智力成果的教案本等。作品與作品載體存在顯著的區(qū)別。作品載體是載有作品的物質實體,屬于物權保護的范圍。而作品作為著作權的客體,具有無形性、永久性的特征,屬于著作權保護的范圍。[4]
2,著作權與物權的區(qū)別。(1)權利的客體不同。著作權的客體是知識產品,具有無形性特征,物權的客體則是實實在在的有形物。(2)權能的可分性。著作權的同一權能可以處分多次,而物權的各項權能卻只能處分一次。(3)權利的保護期不同。著作權的保護期在法律上有明確規(guī)定,保護期屆滿即喪失著作財產權。物權則沒有期限,只要原物存在,物權即存在。(4)當著作權與物權發(fā)生沖突時,著作權通常讓位給物權。比如一幅繪畫,當物權轉讓給他人時,著作權通常還在原權利人手中,如果著作權人行使權利,要以使用作品原件為前提,這勢必發(fā)生沖突。當二者不能達成一致時,著作權將讓位物權而無法實現(xiàn)。[5](5)權利的限制不同。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了合理使用、強制許可等措施,物權則具有強烈的排他性。(6)侵權形式的不同。著作權的侵害主要表現(xiàn)為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與作品物化載體無關。物權侵害的主要行為,往往直接作用于物本身,表現(xiàn)為侵占、妨害或毀損等。
3,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在本案中,被丟失的44本教案是原告教師獨自選擇、設計、綜合、撰寫以及多年積累的結果,教案本則是載有教案的物質實體,所以,綜合上述分析,教案的著作權與教案本的物權理應均由原告享有,學校有權在其業(yè)務范圍內優(yōu)先使用。而學校將44本教案本銷毀或賣給廢品站,其侵權行為表現(xiàn)為對教案本的物權的妨害或毀損,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利,但并沒有實施抄襲、剽竊或篡改原告教案的事實與故意,因此,學校侵犯的僅僅是教案本的物權,而非教案的知識產權,應采用民法的原則和規(guī)定進行調整,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十七條“侵占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應當折價賠償。”的規(guī)定,學校理應賠償遺失原告教師44本教案本的損失。
結語:透視本案事實以及相關的法律問題,其實主要反映了我國著作權法中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權屬以及相關保護的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與深入,由法律殫精竭慮規(guī)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權屬明顯多此一舉,不合時宜,現(xiàn)實的實踐早已經突破了法律原先設定的原則與框架,而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在這個問題上仍沿用原法、進展不大,筆者在此認為:職務作品的權屬不妨由勞動者與單位通過勞動合同或其他方式約定,采取這樣的方式將有助于避免糾紛、提高效率,符合當事者意思自制的原則與法制的人文精神。
參考資料:
[1] 參見王少冗:《教案的所有權到底歸誰》,載《中國知識產權報》2003年7月31日,第2版
[2] 參見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頁
[3] 參見鄭成思著:《版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89頁
[4] 參見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頁
[5] 參見劉春田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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