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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維高們的“不幸”與梁錦松的“萬幸”/楊濤
程維高們的“不幸”與梁錦松的“萬幸”
楊 濤
近段時間來,我們明顯地感到中央反腐敗的力度進一步加大。僅8月份,我們就先后從相關報道中聽到原河北省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原主任程維高因嚴重違紀問題被開除黨籍處分,遼寧省副省長劉克田被雙規(guī),浙江省原副省長王鐘麓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處分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從程維高們的落馬,我想到了同是在今年7月16日被迫辭職的梁錦松,這位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前財政司司長因在增加汽車登記稅前為迎接即將誕生的嬰兒買車,被指控“突擊”買車避稅。盡管梁錦松強調買車當時港府仍未決定會否增加汽車登記稅,也盡管他決定把加稅前后車價差額的兩倍捐給一個慈善機構,甚至于特首董建華也認為其只屬無心之失,但公眾及有關機構仍然不依不饒,梁錦松無奈之下只好辭職了事。梁錦松的無心之失與程維高們的為他人和其子謀利、對如實舉報其問題的同志進行打擊報復、與其配偶收受他人貴重物品等惡劣行徑是不可同日而語,從違法、違紀的嚴重性比較看,一般人總是認為香港對梁錦松的處理未免過重,但筆者卻不這樣認為。人性的問題,千百年來爭論不休,但無數事實告訴我們,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梁錦松今天的無心之失可不予追究,換得的可能是明天的貪得無厭,但在香港卻不給他以機會。然而,事情的另一方面是,梁錦松在他無心之失時被追究僅需付出辭職的代價,卻不是程維高們的可以恣意妄為、一錯再錯,最后在不可收拾時一起算總帳,落個開除黨籍處分乃至于追究其刑事責任身敗名裂的下場。從這個意義上講,程維高們是“不幸” 的,而梁錦松卻是十足的“萬幸”。
這種不幸” 與“萬幸”緣何而來?考究其中,我們只能得出制度使然,良好的制度使魔鬼成天使,紕漏的制度使天使成魔鬼。這種制度上的區(qū)別與差異,主要從權利與權力、權力與權力之間的運行的狀況是否良好互動得以辨析。
權利與權力之間的運行上看,首先,代表公眾眼睛的新聞輿論能否有充分的自由,有效地監(jiān)督權力的運行。在梁的事件中,我們看到的是新聞媒體在該事件中窮追不舍,身為高官的梁錦松并無控制媒體的權力,面對媒體是無可奈何,只有百般辯解,以求得公眾的支持與理解。而對程維高們來說,媒體是其管轄下的相當于行政機關的單位,他們總是可以直接控制或間接干涉當地媒體的生存發(fā)展進而鉗制言論。所以程維高主政十年,丑聞不斷,卻不見有披露于報端,倒是歌功頌德不少,媒體自由話語的缺失,是其“不幸”根源之一。其次,公民的控告、申訴、舉報能否自動啟動對權力的審查,而無須來自更上一級的權力的自上而下督促,來自領導的批示,上一級的權力的恩賜。有報道稱香港一名警長公開稱要向廉政公署舉報梁錦松,后來廉署果然調查了梁,公民的權利當然地啟動對權力的審查。而石家莊市建委干部郭光允舉報程維高,歷經八年,換來的卻是丟掉工作、勞教兩年,最后是要驚動中紀委才平反冤屈,可見在河北的一畝三分地上,沒有誰能啟動審查程維高的程序,權利在權力的壓制下毫無生存空間。
權力對權力之間的運行上看,首先要看的是立法機關(在大陸是權力機關)能否對行政執(zhí)行機關進行有效制約。梁錦松為買車的事是一次又一次,沒完沒了地接受香港立法會的質詢,立法權強有力地制約的行政權的恣意。但程維高們卻少有受有關機關的質詢,更不用說為此辭職。在各級人大,盡管對“一府二院”的監(jiān)督有所加強,但遠遠不夠,我們鮮有聽到有高官在質詢后免職或辭職。在各級地方黨委,議行合一、決策者又是執(zhí)行者的體制,使黨內有效的制約機制難以形成,黨的一把手的權力無法有效受制約,很多情形下,黨內決策是否民主往往取決于一把手的良心與道德自律。其次,是司法、執(zhí)紀權的行使上,是否能獨立自主,只服從于法律與紀律,不受任何其他機關與個人的干涉。廉政公署調查梁錦松,特首盡管同情這位得力下屬,但對于廉署的調查,也是一籌莫展,并無干涉。原河北省委常委、紀檢委書記劉善祥追查一個案件,還未牽涉到程維高,卻已是無法查辦了。我們的平級的監(jiān)督并沒有真正建立,監(jiān)督失控。而中國特色的強有力的監(jiān)督是上級對下級的監(jiān)督,但上級是人力有限、情況不熟,而且監(jiān)督也往往是事后進行,監(jiān)督真空形成巨大的腐敗溫床。所以為加強上級對下級的監(jiān)督,特別是對省部級的監(jiān)督,才有中央巡視組的誕生。
面對權力的恣意妄為,公眾輿論患上群體失語癥,公民控告石沉大海甚至于惹上牢獄之災,權力對權力無法有效制約,平級司法、執(zhí)紀機關無從獨立,使程維高們忘乎所以,積少成多、坐大成勢,喪失小錯及時糾正的機會,最終落個身敗名裂,追悔莫及。比起梁錦松的僅僅辭職而言,制度帶給程維高們的,難道不是“不幸” 嗎?
所以,加大反腐力度是深得民心的大事,是很有必要的,但我們更要建立我們缺失的某些制度,從權利與權力、權力與權力之間的良好互動運行兩方面著手,強化對權力的監(jiān)督與制約,使腐敗消失在萌芽時期。這是預防腐敗的要求,也是保護我們的官員不致于陷入深潭、萬劫不復的需要。
通聯(lián):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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