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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權和現(xiàn)金流權分離下的公司治理研究

            時間:2023-02-20 10:35:43 證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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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權和現(xiàn)金流權分離下的公司治理研究

            最終大股東可通過金字塔持股、公司發(fā)行優(yōu)先股、交叉持股等方式在公司中獲得足夠的控制權,實際上完全控制了上市公司的決策,但是其實際擁有的現(xiàn)金流權卻小于投票權,也就是說存在如Grossman  and  Hart(1988)和Harris  and  Raviv(1988)所研究的偏離“一股一票”問題。筆者將這種股權結構定義為控制權和現(xiàn)金流權分離下的控股權結構,這種控制權和所有權分離程度的提高將導致企業(yè)代理成本的上升,大股東轉移公司利潤的動機將比較強烈,剝奪小股東利益的欲望也將越強。
                一、控制權和現(xiàn)金流權相分離的股權結構
              在此僅以金字塔持股模式為例,(注:優(yōu)先股模式一般出現(xiàn)在瑞典和南非,交叉持股在日本較多,而La  Porta  et  al(1998)發(fā)現(xiàn)金字塔持股模式是最為常見的一種方式,在東亞各國尤為常見。)說明控制權和現(xiàn)金流權的分離情況。按照La  Porta  et  al(1998)的定義,以20%的控制權界限為標準,所謂金字塔式的持股結構,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該公司存在控股股東;(2)在該公司及其控股股東間的控制鏈上至少有一個非完全控制的公司?疾斐止蓪哟蝞≥2的公司1,陔公司的控制股東是通過如下方式來控制上市公司B的:大股東A在公司1中擁有S[,1]比例的股權,而公司1在公司2中又擁有S[,2]比例的股權,公司2又在公司3中擁有S[,3]的股權。以此類推,經(jīng)過n次持股,第n家公司在上市公司B中擁有Sn比例的股權。假設S[,1]≥0.5,i=1,2,…n,則處于金字塔頂端的大股東A對這n家公司都擁有合法的控制權,上市公司B的最終控制性股東A在B中擁有的控制權比例為Control=Sn。擁有的現(xiàn)金流權比例為:
              附圖
              由于Si∈(0,1),很明顯股東A在上市公司B中擁有的控制權比例Control要大于其在上市公司中實際擁有的現(xiàn)金流權Cash-flow。控股股東A通過金字塔持股模式在上市公司B中的控制權比例超過收益權比例的幅度可用γ、τ和η分別表示:
              附圖
              因此,從理論上講,只要持股層次n足夠大,γ和τ將越大(或η越。,即分離程度越大。處于金字塔持股頂端的大股東A能夠完全控制處于金字塔底層的上市公司B,而在上市公司B中所持有的實際股權比例Cash-flow可以降至足夠小。
              這種控制權和所有權分離程度的提高將導致企業(yè)的代理成本的上升,大股東轉移公司利潤的動機將比較強烈,侵犯小股東利益的程度也將越高。這一問題比分散股權型和一般意義上的股權集中型的企業(yè)更嚴重。以下就投資項目選抒、企業(yè)規(guī)模決策、控制權轉讓決策三方面,理論上分析在控制權和所行權分離情況下,控股股東是如何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投資項目選擇上的侵害問題
              上市公司B的控制股東A擁有的現(xiàn)金流比例為α,控制權為β,他通過控制股東大會進而操縱了董事會,掌握了該上市公司B的經(jīng)營決策。
              控股股東A可以在X、Y兩個項目之間進行選擇,項目x的總價值為Vx,由兩部分構成:可為全體股東共享的價值部分Sx和僅為控股股東享有的私人收益Bx(Bx可能來自于自我交易或其他的剝奪方式),控股股東A在項目X中的個人總收益Rx=aSx+Bx=a(Vx-Bx)+Bx;同樣,項目Y的總價值為Vy,由兩部分構成:可為全體股東共享的價值部分Sy和僅為控股股東享有的私人收益By,控股股東A在項目Y中的個人總收益Ry=aSy+By=a(Vy-By)+By。
              假設項目x的總價值Vx小于項目Y的總價值Vy,但項目X中能為控股股東A帶來的私人收益Bx大于項目Y的私人收益By。很明顯,項目X中可為全體股東共享的價值部分Sx也將小于項目Y的Sy。對于其他股東而言,當然是希望能選擇項目Y,因為Sy>Sx。但是,對于控股股東A而言,當在項目X中的個人總收益Rx大于在項目Y中的個人總收益Rx時,反而會選擇項目X,即如果:  
            α(Vx-Bx)+Bx>α(Vy-By)+By

            控制權和現(xiàn)金流權分離下的公司治理研究

              
              令△B=Bx-By
              附圖
              在其他變量不變的情況下,不等式右邊的值隨著α的下降而上升。也就是說,隨著控股股東A在上市公司B中的現(xiàn)金流權α的下降(或者進一步,在控制權β不變下,金字塔層數(shù)n足夠大,兩權分離程度指標γ和τ的值越高的情況下),上述不等式成立的可能性越大,即選擇總價值較低的項目X的可能性越高,項目投資的非效率造成的損失也越大,從而對其他股東利益的侵害程度也越高。
              舉個具體的例子,假設△B=0.03Vx,若控股股東A在上市公司B中的股權比例α=0.5,則在Vy-Vx>0.03Vx,即(Vy-Vx)/Vx>0.03,也就是說,項目Y的總價值超過項目X的總價值的幅度要大于3%的條件下,控股股東A才會選擇投資于總價值高些的項目Y上,其他股東的利益不會受損害。但是,若其他變量不變,現(xiàn)金流權α下降為0.1,則只有在(Vy-Vx)/Vx>0.27,即項目Y的總價值超過X的幅度要大于27%的條件下,控股股東A才會選擇投資于總價值較高的項目Y,而對于(Vy-Vx)/Vx<0.27的項目Y,控股股東將放棄。此時代理成本上升,其他股東利益受到損害的程度加深。
                三、企業(yè)規(guī)模決策的侵害問題
             。ㄒ唬┦紫瓤紤]企業(yè)是將盈利用于分紅還是用于再投資以擴大企業(yè)規(guī)模的決策
              假設上市公司B年末有數(shù)量為G的盈利,由于控股股東A掌握了公司B的經(jīng)營決策,因而由A來決定將G分配給全體股東(控股股東享有αG比例收益),還是投入到新的投資項目X中以擴大企業(yè)規(guī)模。假設項目X是一虧損項目,總價值Vx,可為全體股東共享的收益部分為Sx<0,但項目X卻給控股股東A帶來正的私人收益,即Bx>0,那么控股股東A在項目x中的個人總收益Rx=α(Vx-Bx)+Bx。因此如果滿足以下條件,控股股東將會選擇投資于虧損項目x:  
            Rx>αG

              
              附圖。在其他變量不變的情況下,不等式右邊的值隨著α的下降而上升,也就是說,隨著控股股東A在上市公司B中的現(xiàn)金流權α的下降(進一步的,在控制權β不變下,金字塔層數(shù)n足夠大,兩權分離程度指標γ和τ的值越高的情況下),做出投資虧損項目X的決策的可能性越大。
              具體來說,假設Bx=0.05Vx,若a=0.5,如果G∈(Vx,1.05Vx),控股股東A將做出投資項目X的非效率擴張決策。但若a下降為0.1,區(qū)間擴大為(Vx,1.45Vx),控股股東A只有在企業(yè)的盈利大于1.45Vx情況下,才會將紅利分配給其他股東,否則會盲目擴張。
             。ǘ┩恚覀儊砜雌髽I(yè)是否會將虧損資產(chǎn)予以出售,從而收縮企業(yè)規(guī)模。其實質上與企業(yè)是否將紅利予以分配的決策是一致的
              假設企業(yè)有一虧損資產(chǎn)X,總價值為Vx,可為全體股東共享的收益部分為Sx<0,但該

            資產(chǎn)X卻給控股股東A帶來正的私人收益,即Bx>0,那么控股股東A在資產(chǎn)X中的個人總收益Rx=α(Vx-Bx)+Bx。買方對資產(chǎn)X的出價為P,控股股東享有αP比例的收入。因此如果滿足以下條件,控股股東將會選擇不出售虧損資產(chǎn)X:  
            Rx>αP

              
              附圖,在其他變量不a變的情況下,不等式右邊的值隨著α的下降而上升,也就是說,隨著控股股東A在上市公司B中的現(xiàn)金流權α的下降(或者進一步,在控制權β不變下,金字塔層數(shù)n足夠大,兩權分離程度指標γ和τ的值越高的情況下),做出不出售虧損資產(chǎn)X的可能性越大。
              具體來說,假設Bx=0.05Vx,若α=0.5,如果P>1.05Vx,即買方對資產(chǎn)X的出價P高出該項資產(chǎn)的實際總價值Vx的5%時,控股股東A才會出售資產(chǎn)X。但若α下降為0.1,則區(qū)間擴大為(Vx,1.45Vx),也就是說即使買方對資產(chǎn)x的出價P高出該項資產(chǎn)的實際總價值Vx的5%,控股股東A仍然不愿出售資產(chǎn)X,直到買方對資產(chǎn)X的出價P高出該項資產(chǎn)的實際總價值Vx的45%以上,才會出售資產(chǎn),做出收縮企業(yè)規(guī)模的決策。
              綜合以上分析可知,在控制權和現(xiàn)金流權相分離的控股結構中控股股東有強烈的擴張傾向,往往不愿意大比例分紅,不愿意出售虧損資產(chǎn),更愿意擴張企業(yè)規(guī)模,即使投資的項目是虧損的。只要控股股東能從中獲得較高的私人收益,就會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企業(yè)代理成本上升。由于這種股權結構的特殊性,控股股東擁有絕對控制權,其他股東無法通過“用手投票”來約束控股股東的侵害行為。
                四、控制權轉移上的侵害問題
              在控制權的轉讓上,只有當控股股東的總收益在轉讓控制權后得到提升,控股股東A才會愿意轉讓股權。若初始控股股東A在上市公司B中擁有α比例的現(xiàn)金流權,對控股股東A而言的企業(yè)價值為V[,A],包括為全體股東共享的價值部分S[,A]和僅為控股股東享有的私人收益B[,A],V[,A]=S[,A]+B[,A],控股股東A所擁有的個人總收益R[,A]=αS[,A]+BA=α(V[,A]-B[,A])+B[,A],顯然控股股東A愿意以大于R[,A]的價格出售股權。假設市場上有另一投資者M,他將對該公司估價以決定出價高低來受讓控制權,若他認為該上市公司的總價值為V[,M],其中為全體股東共享的價值部分為S[,M],僅為控股股東享有的私人收益為B[,M],V[,M]=S[,M]+B[,M],能為投資者M帶來的個人總收益R[,M]=aS[,M]+B[,M]=α(V[,M]-B[,M])+B[,M],則他愿意以小于R[,M]的價格收購股權。因此股權轉讓成功需滿足以下條件:  
            α(V[,A]-B[,A])+B[,A]<α(V[,M]-B[,M])+B[,M]

              
              附圖
              假設投資者M的經(jīng)營能力比原股東A要強,那么投資者M入主上市公司后會使企業(yè)的整體價值提升,從而上市公司的其他股東也受益。因此從其他股東的角度,原股東A應該出讓控制權。但是如果,即使投資者M的進入將會提升企業(yè)的總體價值,控制權的轉讓也不會成功?梢宰⒁饬胁坏仁接疫叺闹惦S著α的減少而減少,因而滿足該不等式的可能性上升。
              假設投資者M的經(jīng)營能力比原控股股東A要差,但是由于投資者M入主后可能比原來的控股股東A更善于利用控制權謀取私人收益,即B[,M]>B[,A],在不等式成立的條件下,股權轉讓成功。不等式右邊的值隨著α的減少而減少,因而滿足該不等式的可能性上升,股權轉讓可能性增加,但是上市公司的總體價值卻比以前下降了,其他股東受損。在這里,我們可以注意到投資者M的出價R[,M]=αS[,M]+B[,M]>α(S[,M]+B[,M])=αV[,M],也就是說投資者M實際上是在溢價收購控股權。而投資者M之所以愿意這么做,是因為他受讓了控制權后,能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更高的私人收益(B[,M]>B[,A]),從而能回收以前所支出的較高的收購成本。因此,實際上多付的收購成本(1-α)B[,M]是由上市公司B的其他股東承擔了,收購結束后其他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害,他們享有的收益從原來的S[,A]下降為S[,M]。
                五、結論
              通過以上三方面的分析可知,控制權和所有權分離程度的提高將導致企業(yè)的代理成本上升,侵犯小股東利益的程度將越高。
              那么我們應該如何管制控制權和現(xiàn)金流權相分離的控股結構?各國正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管制。例如,1997年5月臺灣通過法案,要求上市公司必須披露關聯(lián)企業(yè)的交叉持股或金字塔持股信息。1998年印度通過一部新的公司法,其中一條款規(guī)定了控股公司不能是附屬公司,這使得現(xiàn)存的控股子公司的母公司不得不稀釋它們的股份或解散它們。很明顯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應投資者的要求而采取的這些行動,瓦解了交叉持股。我國也應該在立法上予以重視。
              我們應該如何評價上述這些解除控制權和現(xiàn)金流權相分離的控股結構的行為?這取決于對該控股結構的代理成本和效率特征權衡的進一步研究。一方面,如果該控股結構下代理成本是高的,存在私人收益和社會收益的巨大差別,那么應該加強管制。比如,采用禁止金字塔持股形式的法案,或采用合并收入稅收政策阻礙金字塔式持股。另一方面,如果將來的研究顯示,對該類企業(yè)代理成本的較大限制嚴重阻礙了企業(yè)效率的提高,那么可能需要解除對它的管制,這需要我們更仔細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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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庫未存字注釋:
               。愧僭制H下加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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